第二部分:场上场下,台前幕后 1O.假球,令王海也无奈
体球员的一致赞同,往往也是他们共同商量的结果。也就是说在这种“假球”的活动中参与者几乎是足球俱乐部的主要领导和球队的全体成员。如果还有第二支球队出现,需要共同作战,只不过比两支球队的状况复杂一点罢了。这种交易都是你情我愿,达到利益互补的目的。
相当一部分假球都是这种协商的结果。
二、受贿打假球。比赛进行到一定阶段,一场球的输赢对某支球队已无关紧要,只是靠前一位还是靠后一位问题,而对另外一支球队来说则是升级、降级和出线等重大问题的时候,就可能产生以钱换球的交易。
在这种情况下,“假球”出现的过程比较复杂。因为仅仅有“买方”和“卖方”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有促成这种交易的条件。
这种条件包括:1.如果两个俱乐部、球队内部直接有人相互关系密切,在暗中直接做了作就可以促成交易;2.寻找双方球队都认为可靠、有权威性的中间人。如果是在足坛有资格的人士牵线搭桥就更容易成功。3.两个队必须有做交易的习惯,当一方提出这种要求,对方容易接受。
剩下的事就是出多少钱了。
这种“假球”交易绝大多数情况下付钱一方是俱乐部,收钱一方是教练员和部分运动员,在特殊情况下是球队全体的“共同行动”。涉及到金钱交易,知情者过多容易泄露。
在上述情况下,也存在的不以“金钱”为媒介的交换关系。
比如上一次你关照过我,这一次我关照你。但是随着职业足球的进一步发展,这种关照已经越来越少,往往被金钱代替了。
三、受赌博集团操纵打假球。
职业联赛一经建立,足球赌博便会迅速出现,并能产生巨额利润。没有一个职业联赛没有受到赌博的沾染。例如东南亚赌博集团就非常嚣张。在1997世界杯外围赛中,赌博集团以每球1O万港币作为代价,引诱陈子江在香港对泰国一役中作假一结果,陈子江放了两个球,而且,陈子江等人还参与下注,在场外获利。最后陈子江被判入狱1年,终身禁赛。
香港廉政公署为了打击赌球和假球现象,从1995年就开始着手调查。调查假球取证工作十分困难,廉政公署几乎精英尽出,参与者均是高级调查主任以上的人员,最终使“陈子江假球案”大白于天下。
如今,中国的职业联赛也不再生活在真空。足球界人士称,赌球之风愈演愈烈,尤其是在世界杯期间,据说已经发展到几亿、几十亿的盘子,庄家的利润都在10%以上。重点地区在广东,其它地方也有,香港人已经渗透过来。
赌博集团往往要贿买球员,甚至影响比赛结果。
“假球也不是那么好打的。”一位在俱乐部工作的朋友如是说。_假球一般发生在联赛的后期,哪些场次有可能出现假球是秃头虱子明摆着的事。在这些场次打假球真要硬着头皮,很难踢得自然,很容易一下子就被看出来。假的就是假的,在大庭广众之下,作假是很难堪的一件事情。要想做得天衣无缝是很困难的。因此,打假球也会常常出现失误,造成“真戏假作”。
因此打假球也需要一定技巧。面对舆论界和广大球迷,作假之人还是有一些顾忌的。
在'96赛季最后几轮比赛中,就出现了这样的情况。尚存在降组危险的主队和一支已经无所谓输赢的客队的主教练达成放水协议。由于主队主教练没有经验,而事先将客队要放水的情况在赛前会上通报给了自己的队员,说客队某个队员会在某个位置放水。结果主队队员们认为这场球肯定要赢,于是就松懈起来。没有想到开赛后不久,就被对方队员攻进一球。赢球后,对方全队员自动采取了守势,使那名后卫失去了放水的机会。结果主队输了该场球。
后来,俱乐部领导说这个主教练太蠢,不应该事先将对方放水的情况透露给全体队员,导致大家的松懈。只告诉几个前锋就可以了嘛。
五年过去了,中国足坛从未直接因“假球”的事件而处理过任何一支队伍,是没有相应的政策法规吗?
不是。
《全国足球比赛纪律规定》第六条违纪和违法第二款打假球和违反体育道德中规定:(一)凡涉及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比赛,将被判定为假球:1.有确凿的假球证据;2.有明显迹象表明,一方或个人故意让球或双方相互放水;(二)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在接到认定某场比赛为假球的报告后,将在24小时内进行调查审核,并在72小时至其后的任何期限内做出决定;(三)对被认定为打假球的俱乐部(足球队)给予如下处罚:1.属甲级A组的俱乐部,处以40元人民币的罚款;2。属甲级B组的俱乐部,处以2
O元人民币的罚款;3.凡打假球的俱乐部队停赛一年,一律降为乙级队,由此造成全国足球甲级队A、B组联赛参加队所空名额,按联赛名次顺序递补。
(四)对被认为打假球的个人,给予终身禁赛的处罚;。
(五)凡比赛中有违背体育道德、消极比赛,引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