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场上场下,台前幕后 9.追根溯源说“黑哨”
席会议,并取消裁判监督,每场比赛只设比赛监督。裁判员执法补贴仍为每场主裁判500元,助理裁判300元。改革的目的是为了使甲级联赛执法工作更具公正性。但是裁判界一些人认为,这些改革只是形式上的变化,并不能助根本上解决裁判队伍中存在问题。
1997年,中国足协下发的《比赛监督、裁判监督、裁判员工作要求和纪律》是这样的:比赛监督、裁判监督要严格自律、以身作则,尊重赛区二作人员,公正、认真做好相关工作;除执行中国足球联赛委员会交代的特殊工作外,比赛监督在赛季不参加比赛之外的任何公、私活动;裁判监督接受比赛监督领导,裁判员服从裁判监督的管理。裁判监督带领成员一起参加工作,集体活动,不得私自外出;裁判员到赛区去工作中不得提前报到和延期返回,不得办理该场比赛无关的事务;比赛监督、裁判监督、裁判员不参加赛区俱乐部或工作人员的宴请及另外安排的任何活动;比赛监督、裁判监督、裁判员在正常工作外不会客,更不得与俱乐部或其有关单位及个人私下接触。除比赛监督房间外,不开通任何房间电话,裁判员也不得将移动电话、BP机等通讯用具携带到赛区;裁判员如遇到俱乐部或与其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私下接触,必须及时向裁判监督及比赛监督报告;比赛监督、裁判监督、裁判员不得接受赛区、俱乐部及其工作人员的任何钱、物馈赠。
应该说,这些尝试是具有积极意义的。但是,消除“黑哨”的路途仍然困难重重。
“黑哨”已经成为人见人恨的足球公害,人们恨不得马上揪出几个吹“黑哨”的人绳之以法,以大快人心。但是,真正能够抓到“黑哨”又是极其困难的。
首先,并不是所有的错判、漏判、反判都是“黑哨”。裁判工作是一项对人的素质有较高要求的一个专业。裁判员除了技术水平以外,在球场上必须在瞬间能够对球员是否犯规作出判断,如果判断时间滞后,就会使人感到判罚不及时、不准确。在这样短的时间内,能够进行判罚,实属不易。再加上裁判当时的精神状态,以及现场站位、视线等情况的影响,也会出现许多错判、漏判、反判。这是属于裁判员能力的问题。因此不能简单把这些错判、漏判、反判说成是“黑哨”。
其次,很难获得“黑哨”的直接证据。能够提供有效证据的知情人绝对数量太少,即使是所有甲级俱乐部都有贿赂行为,每个俱乐部有三个知情人,全国也不过七八十人。想要找突破口是非常困难的。
其三,俱乐部是“黑哨”的需求者,他们提供金钱,驱动“黑哨”;而裁判是“黑哨”的执行者,是被驱动者。只有投资者来购买“黑哨”,“黑哨”之音才可能响起,那些“做裁判工作”的俱乐部才是真正的“黑哨之源”。很多俱乐部既是“黑哨”的受害者,又是“黑哨”的驱动者。有共同的利益存在。如果裁判员吹了“黑哨”被揪出来,就意味的终身失去“裁判职业”,同时还有可能有牢狱之灾。如果行贿的俱乐部被掀出来,不仅面子难堪,而且也可能被依据新《刑法》追究行贿的责任。
因此在受贿问题上,黑哨不承认,俱乐部也发誓没有送过一分钱,两者结成统一战线,好似铁板一块。
最近,有一位足球俱乐部的领导公开声称,如果司法部门介入,他将参与揭露“黑哨”。实际上,这位董事长不知不觉进入了逻辑上的“两难”境地。
如果他揭露的是与对手或其它足球俱乐部的相关的“黑哨”,那么他不是直接当事人,未必能了解到第一手材料、拿出有效证据。如果说是自己俱乐部行贿裁判吹“黑哨”,等于自投罗网。行贿也是一种犯罪。因此即使司法部门介入,他也未必能揭出“黑哨”来。
按照国外的经验,真正抓到“黑哨”是极偶然的情况,从怀疑到真正抓到的“黑哨”,概率极低。近1OO年的时间,全世界不过才抓到四五十起“黑哨”和“假球”。
因此我建议,足坛的“打假扫黑”,不要把注意力过于集中在揪出一两个吹“黑哨”的人上,因为这样做往往收效甚微。努力半天,揪不出来反而被贻笑大方。能揪出来更好,揪不出来也无所谓。
惩治“黑哨”,重点要放在“截流”上,而不要放在“寻源”上。
采用“现象处罚法”也许不失为一个好办法。也就是说,只要是在赛场上出现误判、漏判、反判的现象,不管是因为工作不认真、水平不高,还是因为受贿吹“黑哨”一律严加处理。定肯“冤枉”一两个,也决不心慈手软。用1O万元去换终生职业,大多数人要掂量掂量。误判、漏判、反判少了,俱乐部买不到“黑哨”,渐渐也就失去了行贿的兴趣。中国足坛将逐步会得到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