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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足球俱乐部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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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场上场下,台前幕后 9.追根溯源说“黑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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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是很聪明的,既维护了裁判的职业道德,保持了判罚的公正性,又收到了钱,增加了收入;同时这样做还很安全。真可谓一箭三雕。

    联想起在上大学读法律时,一个同学听到“吃完原告吃被告”这句顺口溜后就去问老师,打官司总有一方会赢、一方会输,那么“吃完原告吃被告”不是要吃出事么?

    这个问题把老师问笑了。老师回答说,“吃完原告吃被告”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只有司法水平很高的人才敢吃呢。

    一个朋友在谈到“黑哨”时开玩笑地说,如果他是裁判就会采取一种独特的方法。两方面的钱都先收下,然后在赛场上不偏不倚,保持公正、中立,不吹黑哨。最后哪一方面输了,就将钱退回,赢的一方的钱留下。在实践中,有没有裁判按照这种方法运作就不得而知了。

    如果比赛场次特别重要,球队双方的俱乐部都下大力气做裁判的工作,那么俱乐部的工作人员就要吃苦了。一次一个南方的球队到北方客场比赛,在比赛的头一天下午,俱乐部的人就径直赶到主裁判下榻的宾馆。他们被服务员告知,裁判已经被领走了。因为事先已经托别人与裁判联系过,于是他们就在该宾馆住下,静静等待主裁判回来。一直等到第二天黎明,还没有主裁判的影子。

    他们明白了,这是主队俱乐部搞了一次“坚壁清野”。于是他们只好睡眼惺忪地去观看比赛。在比赛中他们发现,裁判的判罚过程中有些地方是明显倾向对方的,自然这场球客队输掉了。

    在以往中国足球界,足球比赛中也时常有错判、漏判现象发生。但是那时主要是因为裁判水平低或一时疏忽造成的,最多是因为熟人、朋友的关系有点“特殊关照”。黑哨现象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普遍,矛盾从来没有像今天这么尖锐。因为在中国足球职业化以前,不存在经济利益的问题。没有经济利益关系,就缺少黑哨的巨大推动力,就不容易产生深刻的矛盾。

    中国出现“黑哨”应该说是在中国足球职业化发展史上的必然产物。在足球职业化以后,出现了许多变化:一、足球实行了职业化,比赛胜负就与经济利益挂上了钩。

    球队成绩越好,知名度越高,俱乐部的收益也就越大。给裁判递红包,本质也是一种“投资”,裁判帮助获胜可以物化为经济效益,少量的投入换回大量的报酬,尤其球队面临降级时,降级就是球队的资产贬值,少量投入防止球队贬值,自然也是非常重要的。俱乐部贿赂裁判,无论是其主动的还是被动的,都主要是由经济利益驱使。

    二、裁判是绿茵场上的法官,在比赛的9O分钟里他具有“一审终审判决”的至高无上的权力,尤其是对那些可判可不判、可轻判可重判、可这样判可那样判的情况下,他的权力就显得更为重要。足球比赛自身的特点又将他的权力进一步放大,面对运动员的一个小错,他甚至可以动用牛刀(点球)。而有权力尤其是有特殊权力的地方往往就是产生腐败的温床。在中国裁判普遍素质不高的情况下,许多人抱定“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念头,嚣张得不可一世。有位主裁判曾说:“谁跟我较劲,我就是要让他看看我的厉害!”

    三、俱乐部的领导层大部分是来自商界,其中一些人深知金钱的力量。同时他们具有丰富的操作经验,商界的手法很快破“移植”到足球上来。这也是“黑哨”到来之速、来势之猛的一个重要原因。

    有了需求这一大前提,又有了具体的操作者,于是,绿茵场上黑哨就响了起来。在无可奈何之中,中国足球职业化就这样伴随着黑哨声声走过五年……。

    1997年底,中国足球界被震撼了。沈阳市《辽沈晚报》推出的一个共有12篇连续报道,如同12颗重磅炸弹扔进平静的中国足坛。在报道中他们称曾向16个甲A和甲B俱乐部征询过有关“黑哨”事件,其中有12个俱乐部作出回应。承认他们向当值裁判提供现金贿赂,而裁判亦接受;报道还说大部分球队不肯透露在'97赛季他们用于贿赂的具体现金数目。但其中一队坦言费用高达2O万元人民币;有1O支球队承认他们在'97赛季所花费的贿赂款与前三年相比有大幅度增长。

    一石击起千层浪。

    其实为了防止裁判员在赛场上滥用职权,中国足协早就行文加以约束。

    全国足球甲级队联赛竞赛规程第三十七条“裁判员纪律”规定:一、裁判员违反下列情况之一,经中国足球协会批准,吊销裁判员等级称号并处以终身停止从事裁判工作的处分,通报全国:(一)参与搞君子协定,在比赛中故意偏袒一方,造成恶劣影响者;(二)有索取和收受贿赂者;(三)道德作风败坏者;二、对裁判员执行比赛任务中出现的其它问题,按中国足球协会裁判委员会纪律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1997年天津裁判委员会负责人会议上,中国足协裁委会作出决定,'97赛季裁判员执法采用国际惯例,由裁判员自行解决食宿交通问题,裁判员的食宿的标准为每天150元,各项开支统一向中国足协报销,不再由当地足协接待,裁判员不再参加赛前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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