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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足球俱乐部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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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苦心而无奈的经营 3.电视转播费,火中的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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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O万美元;“丰田杯”以往卖给中央电视台的价格不过是8000~1美元,去年已被地方电视台抬高到了3美元;亚特兰大奥运会后的世界女排大奖赛,地方台的出价高于中央台10倍以上。地方电视台就是靠这种联合起来的方式来打破国外比赛独家垄断局面。

    最近传说中国教育电视台准备开办体育频道,并要购买中国足球甲级联赛的播映权,这无疑给其它电视台形成了巨大的压力。激烈的竞争,直接的结果就是导致大家都按市场经济的规律来办事。

    三、各足球俱乐部也在想方设法获得他们应该得到的电视转播费。有的俱乐部这种努力前一二年就开始了。

    北京的国安足球俱乐部率先在争取电视的转播费上作出了自己的努力。

    1996年12月6日,北京国安足球俱乐部与北京有线电视台签订协议,北京国安俱乐部将'97甲A职业联赛“国安”的独家转播权卖给北京有线电视台。根据协议北京有线电视台将可以现场直播北京国安的全部22轮甲A联赛。转让价格是200万元人民币。而1996年他们从北京电视台得到的广告时间,仅为6O万元人民币。

    北京有线台与北京国安俱乐部的合作是由北京印象广告公司促成的。出于商业目的,也出于对中国足球的关心,北京印象广告公司决定出资购买北京俱乐部的比赛转播权,并有意委托北京有线电视台转播。

    最后,三方会谈达成协议,并分别签订合同:其中北京印象广告公司与国安俱乐部签订的合同为期三年,总值为720万元人民币,首期200万元已经立即划入国安俱乐部帐下;作为传播媒体,北京有线台体育部与国安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合同。

    北京有线电视台在12月10日的节目中宣布此事不久,中央电视台首先作出反应,声明“此协议无效”。随后不久,中国中协发布了《关于切实执行〈甲A联赛协议〉、〈足协杯协议〉中的有关电视报道条款的通知》,间接地否定有线台与北京国安俱乐部签订的协议。

    该通知指出:“只有与中央电视台合作,并经中央电视台授权的地方电视台,才拥有甲级联赛、足协杯赛和当地比赛的现场报道权,俱乐部不能将这一权利出让给其它机构或单位”。并明确表示:俱乐部可以从比赛转播权中获益,但只能与获得中央电视台授权的地方台合作,协商。

    中央电视台体育部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有线电视台无权买转播权。1994年我们通过广告时间与中国足协换来报道权,协议有效期一直到1998年12月31日止。甲A转播权在我们手里,地方则只有受委托给我们传送信号才拥有转播权,在北京地区,委托的是北京电视台。”

    北京有线电视台体育部负责人对此说法不以为然:“传输电观信号不等于转播权,中央电视台可以委托某家地方电视台为其传送信号,但这家电视台并没有权力进行转播,中央电视台以为自己当然拥的转播权缺乏逻辑……”。

    一时间,关于转播权之争闹得满城风雨,沸沸扬扬。

    1997年1月6日,北京有线电视台体育部与北京印象广告公司同时收到北京国安俱乐部的传真,传真上称:“……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提出解除合同……”这是一个可以想象到的结局。

    1997年国安甲A联赛的转播权仍然归属了北京电视台。

    对此结局,有关方面反应不一。

    俱乐部是竞争的受益者。因为俱乐部可以向北京台争取优惠条件,估计国安的收益也能超过20O万元。但国安俱乐部负责人坚持认为:转播权通过市场解决是好事,这增加了俱乐部的造血功能。

    有线电视台方面则愤愤不平:“转播权问题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你不转,有人转,一家电视台包打天下的日子早该一去不复返了。”

    在中国足协的有关文件中,也有如下内容:“根据《国际足联章程》,中国足球协会及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在足球比赛中,拥有通过电视或广播直播、缓播或选播的权利。”“比赛的播送权由主办该项比赛的中国足球协会及其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按协议转让,只有获得转让的单位,方可制作比赛的电视或广播节目……。

    如果各足球俱乐部采取某种方式的联合,将会给电视台以巨大的压力。

    因此可以看出,电视台向足球俱乐部支付电视转播费,只是一个时间的问题。至于如何支付、支付多少,只是一个技术性问题。

    在足球俱乐部获取电视转播费时,还存在的另外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由足球俱乐部,还是由本国足协控制转播权的问题。在欧洲足坛,这种斗争一直存在。

    1997年,备受欧洲足坛关注的荷兰菲耶诺德等三个足球俱乐部就电视播映权归属问题状告该国足协一案有了结果。阿姆斯特丹市高等法院作出判决:本国各地方足球俱乐部有权自行签订有关本球队赛事的电视转播权合同。这样,荷兰皇家足球协会一向拥有的转播权作为特权被废除了。

    荷兰高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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