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军政委员会的西藏地方人员,得包括西藏地方政府及各地区、各主要寺庙的爱国分子,由中央人民政府指定的代表与各方面协商提出名单,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十六、军政委员会、军区司令部及入藏人民解放军所需经费,由中央人民政府供给。西藏地方政府应协助人民解放军购买和运输粮袜及其他日用品。
十七、本协议于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1951年月23日于北京
无论是“十条”,还是“十七条”,总的意思就是中央收回主权,管理国防与外交,而西藏地方的其他一切事务基本上由西藏方面管理。这一办法实在高明,对西藏的政教体制基本没动,为达赖喇嘛所接受。它也体现了邓小平同志一贯的务实作风。
80年代后,邓小平同志为解决香港问题提出“一国两制”的办法时,达赖方面又想起了那个“十七条”,说希望中央方面能够拿对港台的办法对待西藏,以谋求西藏问题的和谈解决。然而,历史是不能倒退的。1959年以前,中央派我们到西藏去,执行的正是“十七条”协议。而西藏上层分裂集团不满足,导演了1959年3月10日的叛乱,挟持达赖出逃。此后,中央在西藏进行了社会主义民主改革。再回到1959年前的农奴制已不可能。
2.西藏外事工作不同于内地
1951年5月21日关于和平解放西藏的协议签订时,我在重庆任西南外事处处长,协议签订后不久,我即被外交部调回北京,派我领一班干部(主要是武汉、西南外事处的干部及外语学院、人民大学外交训练班的学生)去西藏执行中央统一对外的任务。我虽然在天津、重庆负责过地方外事工作,自认为搞地方外事有点经验,但对于去西藏如何作法却心中没底。
自辛亥革命以来,西藏地方政府就与中央政府逐渐疏远,后来在英印政府拉拢下,无论对内对外都不听从中央政府指挥。国民政府在南京成立后,达赖十三世曾和中央政府交往,他圆寂后,热振活佛摄政时表示服从中央,团结抗日。但不久即被亲英印的大扎活佛处死,由大扎活佛一帮人专权,企图搞“独立”阴谋活动。在1942抗日战争紧张时,噶厦在英人唆使下成立“外交局”,要独立搞外交。遭到国民党政府的严厉指责,噶厦虽然不敢把国民政府当作外国对待,但外交局仍然存在,并与外国特别是英印政府(后来印度独立又与印度政府)、尼泊尔政府及其他如美国来往。所以执行协议第十四条中央统一对外的规定,首先就要收回外交权。由于西藏长期与中央及内地隔离,又是和平解放,还规定西藏现行政治制度中央不予变更等等,收回外交权同内地各省市接收国民党政府的外事机构就不一样了。
当时在西藏地方享有特权的有两个国家,一是尼泊尔,每年噶厦要进贡它五万卢比,尼泊尔在西藏各地派有常驻代表,享受外交待遇且经常干涉藏内事务,尼泊尔在西藏的侨民享有治外法权,犯了罪,藏官、噶厦不能处理,尼商享有种种特权如免税、货物不受检查等等。这些特权当然应该取消。但这些特权,尼泊尔已享有近百年,是清朝咸丰年间由驻藏大臣主持订约的,而且尼泊尔既不是帝国主义,更不是资本主义大国。它与西藏接壤,中厄两国及尼藏人民之间都有着悠久的历史关系,”新中国要争取和尼泊尔友好。因此对它在西藏地方享有特权的处理,就不同内地一纸宣言废除就可了事。英印政府在西藏享有更多特权,在亚东、江孜派驻军队,设立军营仓库、享有邮政、电报及驿站等特殊设施,英国在亚东、江孜、噶大克派有比领事职权还大的商务代表,并在拉萨派驻有外交代表身份的官员,印度商人享有同尼商一样的种种特权。英国是侵略中国包括中国西藏地方的帝国主义,它享有的特权自然可以宣布废除。但1947年印度从英国殖民主义统治下独立了,印度与英国订约要继承英帝国主义的一切权益包括在中国西藏地方的特权。印度是从殖民地成为民族主义独立国家的,又是亚洲新兴的一个大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对印度这样的国家是要友好,争取它共同反帝、反殖、反对战争、争取世界和平的国家,所以对它在西藏享有的特权也不能同内地一样简单地宣布取消。还有一点与内地各省市的外事工作不同,内地各省市不直接同外国交往、发生关系。但西藏地方就必须同印度、尼泊尔、锡金、不丹交往,不只是历史的原因,也是当时西藏地方形势的需要。
我在外交部接受去西藏执行中央统一对外的任务后,就从外交部有关各司及中央有关各部初步了解到西藏外事工作的特殊性,当时把我们去藏的任务定为三点:一、收回外交权;二、取消外国特权;三、建立与邻国正常的关系。但是采用什么方式及具体作法以完成上述任务,心中是没有数的,只有到了西藏在西藏工委领导下,将实际情况了解清楚,并提出我们的意见,报告外交部,听候中央及外交部的指示。
3.进藏途中
1951年昌都战役后,西藏地方政府代表与中央人民政府代表签订了《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