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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世危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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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七 卷八 工政(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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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印书之法,初则书于羊皮,继而创行纸张,遂书于纸。每书抄录非易,于是名山述作未容轻易传示于人,其后印法创行,作者遂能专利。每成一书,只准自刊自读,不准他人翻刻,违者治以罪或罚锾以归书主。后英廷以严禁翻刻,销路不宏,遂于康熙三十年驰其禁令,一时牟利之徒纷纷翻刻成书,亥豕鲁鱼,殊多纰缪。名家患之,请于议院再颁前禁,议定作书之人准独享利息十四年,至十四年后方准他人翻刻。嘉庆十九年重定新章,许作书者独享书利二十八年。后复展其限,许作者终身享利,没后及其子孙七年方准他人重刊。迨道光二十二年,颁定国例,作者于所作告成后,报明国家,所著何书,即须刊卖,可卖至四十二年,此后方许坊肆翻刻。如其人不欲久专书利,亦可将售书执照售于他人,骤得巨款,惟执照卖后则作者于其书毫无利权矣。我国亦宜仿行,若所著新书有益于世者,更如法国之奖赏,以示鼓励,则人材自然辈出矣。

    工艺一道为国家致富之基,工艺既兴物产即因之以饶裕。中国文明早启,向重百工,《周礼》云:“太宰以九职任万民……五日百工,饬庇八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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