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及远筑为堡以备寇至,寇退则悉出掩击。”从之。
五年,赵离为鄜延路,以其地万五千九百顷,募汉、蕃弓箭手四千九百人。帝嘉其能省募兵之费,褒赏之。六年,离言新募弓箭手颇习武技,请更番代正兵归京师。诏审度之。十月,诏熙河路以公田募弓箭手,其旁塞民强勇愿自占田,出租赋,联保伍,或义勇愿应募,或民户愿受蕃部地者听。
七年正月,带御器械王中正诣熙河路,以土田募弓箭手。所募人毋拘路分远近,不依常格,差官召募,仍亲提举。三月,王韶言:“河州近城川地招汉弓箭手外,其山坡地招蕃弓箭手,人给地一顷,蕃官两顷,大蕃官三顷。仍募汉弓箭手等为甲头,候招及人数,补节级人员,与蕃官同管勾。自来出军,多为汉兵盗杀蕃兵,以为首功。今蕃兵各愿于左耳前刺‘蕃兵’字。”从之。十月,中书条例司乞五路弓箭手、砦户,除防拓、巡警及缓急事许差发外,若修城诸役,即申经略安抚、钤辖司。其有擅差发及科配、和雇者,并科违制之罪。从之。其夔州路义军、广南枪手土丁峒丁、湖南弩手、福建乡丁枪手,依此法。
八年,诏泾原路七驻泊就粮上下番正兵、弓箭手、蕃兵约七万余人分为五将,别置熙河策应将副。十年,知延州吕惠卿言:“自熙宁五年,招到弓箭手,只是权行差补,未曾团定指挥。本司见将本路团结将分团成指挥都分,置立将校统辖,即于临时易为勾集。”从之。
元丰二年,计议措置边防所言,以泾原路正兵、汉蕃弓箭手为十一将,分驻诸州。从之。
三年,诏:“凡弓箭手兵骑各以五十人为队,置引战、旗头、左右傔旗,及以本属酋首将校为拥队,并如正军法。蕃捉生、蕃敢勇、山河户亦如之。凡募弓箭手、蕃捉生、强人、山河户,不以等样,第募有保任、年十七已上、弓射七斗、任负带者。鄜延路新旧蕃捉生、环庆路强人、诸路汉弓箭手、鄜延路归明界保毅蕃户弓箭手,皆涅于手背。”
四年,泾原路经略司言:“本路弓箭手阙地九千七百顷,渭州陇山一带川原陂地四千余顷,可募弓箭手二千余人,或不愿应募,乞收其地入官。”熙河路都大经制司言;“乞依熙河旧例,许泾原、秦凤路、环庆及熙河路弓箭手投换,仍带旧户田土,耕种二年,即收入官,别招弓箭手。”皆从之。
五年正月,鄜延路经略司乞以新收复米脂、吴堡、义合、细浮图、塞门五砦地置汉蕃弓箭手,及春耕种,其约束补职,并用旧条。从之。二月,诏提举熙河等路弓箭手、营田、蕃部共为一司,隶泾原路制置司。四月,诏:“蕃弓箭手阵亡,依汉弓箭手给赙。弓箭手出战,因伤及病羸不能自还者,并依军例赐其家。”七月,提举熙河路弓箭手营田蕃部司康识、兼提举举营田张大宁言:“乞应新收复地差官分画经界,选知农事厢军耕佃,顷一人。其部押人员、节级及雇助人工岁入赏罚,并用熙河官庄法。余并招弓箭手营田,每五十顷为一营,差谙农事官一员干当。”从之。
六年,鄜延路经略司言:“弓箭手于近里县置田两处,立户及四丁已上,乞取一丁为保甲,一丁为弓箭手,有二丁至三丁,即且令充弓箭手。”诏保甲愿充弓箭手者听,其见充弓箭手与当丁役,毋得退就保甲,陕西、河东亦如之。
八年,诏罢秦凤路置场集教弓箭手,令经略司讲求土人习教所宜立法。
元佑元年,诏罢提举熙河等路弓箭营田蕃部司。三年,兵部言:“泾原路陇山一带系官地,例为人侵冒,略无色役。非自朝廷置局招置摽拨,无以杜绝奸弊。”从之。其后,殿前司副都指挥使刘昌祚奏根括陇山地凡一万九百九十顷,招置弓箭手人马凡五千二百六十一,赐敕书奖谕。四年,诏将陇山一带弓箭手人马别置一将管干,仍以泾原路第十二将为名。五年,诏户部遣官往熙河兰岷路代孙路措置弓箭手土田。
绍圣元年,枢密院言:“熙河兰岷路经略司奏,本路弓箭手,自展置以来,累经战斗,内有战功补三班差使已上之人,欲并遣归所属差使,仍以其地令亲属承刺,如无,即别召人承之。”三年正月,诏:“自今汉蕃人互投弓箭手者,官司不得收刺,违者杖一百。”五月,诏在京府界、诸路马军枪手并改充弓箭手,兼习蕃枪。四年,诏张询、巴宜专根括安西、金城膏腴地顷亩,可以招置弓箭手若干人,具团结以闻。
元符元年二月,枢密院言:“钟传奏,近往泾原与章楶讲究进筑天都山、南牟等处。今相度如展置青南讷心,须置一将。乞权于熙、秦两路辍那。新城内土田并招弓箭手,仍置提举官二员。熙、秦两路弓箭手,每指挥以三百人为额,乞作二十指挥招置,不一二年间,须得数千民兵,以充武备。”从之。七月,诏:“陕西、河东路新城砦合招弓箭手投换。其元佑八年四月不得招他路弓箭手指挥勿用。”三年,提举泾原路弓箭手安师文知泾州,罢提举弓箭手司。
崇宁元年九月,枢密院勘会:“陕西五路并河东,自绍圣开斥以来,疆土至广,远者数百里,近者不减百里,罢兵以来,未曾措置。田多膏腴,虽累降诏置弓箭手,类多贫乏,或致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