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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 171 志第一百二十四 职官十一(奉禄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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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宾客、詹事,行,五十千。守,四十七千;试,四十五千。

    给事中,中书舍人,行,五十千。守,四十五千;试,四十千。

    左、右谏议大夫,元佑中,置权六曹侍郎,奉给依谏议大夫,绍圣中,罢。

    行,四十五千。守,四十千;试,三十七千。

    太常、宗正卿,行,三十八千。守,三十五千;试,三十二千。

    秘书监,行,四十二千。守,三十八千;试,三十五千。

    七寺卿,国子祭酒,太常、宗正少卿,秘书少监,行,三十五千。守,三十二千;试,三十千。

    太子左、右庶子,行,四十千。守,三十七千;试,三十五千。

    七寺少卿,行,三十二千。守,三十千;试;二十八千。

    中书、门下省检正诸房公事,尚书左、右司郎中,行,四十千。守,三十七千;试三十四千。

    国子司业,少府、将作、军器监,行,三十二千。守,三十千;试,二十八千。

    太子少詹事,行,三十五千。守,三十二千;试,三十千。

    太子左、右谕德,行,三十二千。守,三十千;试,二十九千。

    起居郎,起居舍人,侍御史,左、右司员外郎,枢密院检详诸房文字,尚书六曹郎中,行,三十七千。守,三十五千;试,三十二千。

    殿中侍御史,左、右司谏,行,三十五千。守,三十二千;试,三十千。左、右正言,行,三十二千。守,三十千;试,二十七千。

    诸司员外郎,行,三十五千。守,三十二千;试,三十千。

    少府、将作、军器少监,行,三十千。守,二十八千;试,二十五千。

    太子侍读、侍讲,行,二十五千。守,二十二千;试,二十千。

    监察御史,行,三十二千。守,三十千;试,二十七千。

    太子中舍,太子舍人,行,二十二千。守,二十千;试,十八千。

    太常、宗正、知大宗正,秘书丞,大理正,著作郎,太医令,行,二十五千。守,二十二千;试,二十千。

    七寺丞,行,二十二千。守,二十千;试,十八千。

    秘书郎,行,二十二千。守,二十千;试,十八千。

    太常博士,著作佐郎,行、守,二十千。试,十八千。

    国了监丞,行,二十二千。守,二十千。

    大理司直、评事,行,二十二千。守,二十千;试,十八千。

    少府、将作、军器、都水监丞,行,二十千。守,十八千。

    秘书省校书郎,行,十八千。守,十六千;试,十四千。秘书省正字,行,十六千。守,十五千;试。十四千。

    御史检法官,主簿,行,二十千。守,十八千。

    宗学、太学、武学博士,行,二十千。守,十八千;试,十六千。

    律学博士,行,十八千。守,十七千;试,十六千。

    太常寺奉礼郎,行,十六千,太常寺太祝、郊社令,行,十八千。守,十六千。太学正、录,武学谕,行,十八千。守,十七千;试,十六千。

    律学正,行,十六千。守,十五千;试,十四千。

    凡职事官职钱,不言“行”、“守”、“试”者,准“行”给,衣随寄录官例支。及无立定例者,并随寄禄官给料钱,米麦计实数给,应两给者,谓职钱、米麦。

    从多给。承直郎以下充职事官,谓大理司直、评事,秘书省正字,太学博士、正、录,武学博士、谕,律学博士、正。

    听支阶官请给。衣及厨料、米麦不支。

    唐贞元四年,定百官月俸。僖、昭乱离,国用窘阙,至天佑中,止给其半。梁开平三年,始令全给。后唐同光初,租庸使以军储不充,百官奉钱虽多,而折支非实,请减半数而支实钱。是后所支半奉,复从虚折。周显德三年,复给实钱。

    宋初之制,大凡约后唐所定之数。乾德四年七月,诏曰:“州县官奉皆给他物,颇闻货鬻不充其直,责以廉隅,斯亦难矣。至有赋于廛肆,重增烦扰,且复抵冒公宪,自罹刑辟,甚无谓也。汉乾佑中,置州县官奉户,除二税外,蠲其它役,周显德始革其制。自今宜逐处置回易料钱户,每本官所受物,凡一千,分纳两户,恣其贸易,户输钱五百,蠲役之令,悉如汉诏;所赋官物,令诸州计度充一岁所给之数,与蚕盐同时并给之。其万户县令、五万户州录事、两京司录,旧月奉钱二万者,给四十户,率是为差;簿、尉及户、法掾,旧月奉六千者,增一千,如其所增之数,给与奉户。”是岁,令西川官全给实钱。开宝三年,令西川州县官常奉外别给铁钱五千。四年十二月,诏:“节、察、防、团副使权知州事,节度掌书记自朝廷除授及判别厅公事者,亦给之。副使非知州、掌书记奏授而不厘务者,悉如故,给以折色。”

    太平兴国元年,诏曰:“耕织之家,农桑为本,奉户月输缗钱,蠢兹细民,不易营置,罢天下奉户。其本官奉钱,并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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