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水洋洋”是也。以此须有辟雍。
今造明堂,须以礼经为本。形制依于周法,度数取于《月令》,遗阙之处,
参以余书,庶使该详沿革之理。其五室九阶,上圆下方,四阿重屋,四旁两门,
依《考工记》、《孝经》说。堂方一百四十四尺,屋圆楣径二百一十六尺,太室
方六丈,通天屋径九丈,八闼二十八柱,堂高三尺,四向五色,依《周书月令》
论。殿垣方在内,水周如外,水内径三百步,依《太山》、《盛德记》、《观礼
经》。仰观俯察,皆有则象,足以尽诚上帝,祗配祖宗,弘风布教,作范于后矣。
上以时事草创,未边制作,竟寝不行。
六年,除太常卿。九年,诏定雅乐,又作乐府歌词,撰定圆丘五帝凯乐,并
议乐事。弘上议云:
谨案礼,五声六律,十二管还相为宫。《周礼》奏黄钟,歌大吕,奏太蔟,
歌应钟,皆旋相为宫之义。蔡邕《明堂月令章句》曰:“孟春月则太蔟为宫,姑
洗为商,蕤宾为角,南吕为徵,应钟为羽,大吕为变宫,夷则为变徵。他月放此。”
故先王之作律吕也,所以辨天地四方阴阳之声。扬子云曰:“声生于律,律生于
辰。”故律吕配五行,通八风,历十二辰,行十二月,循环转运,义无停止。譬
如立春木王火相,立夏火王土相,季夏余分,土王金相,立秋金王水相,立冬水
王木相。递相为宫者,谓当其王月,名之为宫。今若十一月不以黄钟为宫,十三
月不以太蔟为宫,便是春木不王,夏土不相。岂不阴阳失度,天地不通哉?刘歆
《锺律书》云:“春宫秋律,百卉必凋;秋宫春律,万物必荣;夏宫冬律,雨雹
必降;冬宫夏律,雷必发声。”以斯而论,诚为不易。且律十二,今直为黄钟一
均,唯用七律,以外五律竟复何施?恐失圣人制作本意。故须依《礼》作还相为
宫之法。
上曰:“不须作旋相为宫,且作黄钟一均也。”弘又论六十律不可行:
谨案《续汉书律历志》:“元帝遣韦玄成问京房于乐府。房对:‘受学故小
黄令焦延寿。六十律相生之法:以上生下,皆三生二;以下生上,皆三生四。阳
下生阴,阴上生阳,终于中吕,十二律毕矣。中吕上生执始,执始下生去灭,上
下相生,终于南事,六十律毕矣。十二律之变至于六十,犹八卦之变至于六十四
也。冬至之声,以黄钟为宫,太蔟为商,姑洗为角,林钟为徵,南吕为羽,应钟
为变宫,蕤宾为变徵。此声气之元,五音之正也。故各统一日。其余以次运行,
当日者各自为宫,而商徵以类从焉。’房又曰:‘竹声不可以度调,故作准以定
数。准之状如瑟,长一丈而十三弦,隐间九尺,以应黄钟之律九寸。中央一弦,
下画分寸,以为六十律清浊之节。’执始之类,皆房自造。房云受法于焦延寿,
未知延寿所承也。至元和元年,待诏候钟律般肜上言:‘官无晓六十律以准调音
者。故待诏严嵩,具以准法教其子宣,愿召宣补学官,主调乐器。’太史丞弘试
宣十二律,其二中,其四不中,其六不知何律,宣遂罢。自此律家莫能为准施弦。
熹平六年,东观召典律者太子舍人张光问准意。光等不知,归阅旧藏,乃得其器,
形制如房书,犹不能定其弦缓急,故史官能辩清浊者遂绝。其可以相传者,唯大
榷常数及候气而已。”据此而论,房法汉世已不能行。沈约《宋志》曰:“详案
古典及今音家,六十律无施于乐。”《礼》云“十二管还相为宫”,不言六十。
《封禅书》云“大帝使素女鼓五十弦瑟而悲,破为二十五弦。”假令六十律为乐
得成,亦所不用,取大乐必易,大礼必简之意也。
又议曰:
案《周官》云“大司乐掌成均之法。”郑众注云:“均,调也。乐师主调其
音。”《三礼义宗》称“《周官》奏黄钟者,用黄钟为调,歌大吕者,用大吕为
调。奏者谓堂下四县,歌者谓堂上所歌。但以一祭之间,皆用二调。”是知据宫
称调,其义一也。明六律六吕迭相为宫,各自为调。今见行之乐,用黄钟之宫,
乃以林钟为调,与古典有违。案晋内书监荀勖依典记,以五声十二律还相为宫之
法,制十二笛。黄钟之笛,正声应黄钟,下徵应林钟,以姑洗为清角。大吕之笛,
正声应大吕,下徵应夷则。以外诸均,例皆如是。然今所用林钟,是勖下徵之调。
不取其正,先用其下,于理未通,故须改之。
上甚善其议,诏弘与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