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里,倍之为远郊。迎王气盖于近郊。汉不设王畿,则以其方数为郊处。故东
郊八里,南郊七里,西郊九里,北郊六里,中郊在西南未地五里。”《祭祀志》
云:“建武二年正月,初制郊兆于雒阳城南七里,依采元始中故事,北郊在雒阳
城北四里。”此又汉世南、北郊之明据也。今地祗准此。至如三十里郊,进乖郑
玄所引殷、周二代之据,退违汉、魏所行故事。凡邑外曰郊。今计四郊各以郭门
为限,里数依上。
《礼》:朝拜日月皆于东西门外。今日月之位,去城东西,路各三十,窃又
未审。《礼》又云:“祭日于坛,祭月于坎。”今计造如上。《礼仪志》云:
“立高禖祠于城南。”不云里数,故今用旧。灵星本非礼事,兆自汉初,专为祈
田,恒隶郡县。《郊祀志》云:“高祖五年,制诏御史,其令天下立灵星祠,牲
用太牢,县邑令、长侍祠。”晋《祠令》云:“郡、县、国祠社稷、先农,县又
祠灵星。”此灵星在天下诸县之明据也。周公庙所以别在洛阳者,盖缘姬旦创成
洛邑,故传世洛阳,崇祠不绝,以彰厥庸。夷、齐庙者,亦世为洛阳界内神祠。
今并移太常,恐乖其本。正下此类甚众,皆当部郡县修理,公私施之祷请。窃惟
太常所司,郊庙神祇自有常限,无宜临时斟酌以意,若遂尔妄营,则不免淫祀。
二祠在太常,在洛阳,于国一也,然贵在审本。
臣以庸蔽,谬忝今职,考括坟籍,博采群议,既无异端,谓粗可依据。今玄
冬务隙,野罄人闲,迁易郊坛,二三为便。
诏曰:“所上乃有明据,但先朝置立已久,且可从旧。”
先是,孝文于代都,诏中书监高闾、太常少卿陆琇并公孙崇等十余人,修理
金石及八音之器。后崇为太乐令,乃上请尚书仆射高肇,更共营理。宣武诏芳共
主之。芳表以礼乐事大,不容辄决,自非博延公卿,广集儒彦,讨论得失,研穷
是非,无以垂之万叶,为不朽之式。被报听许,数旬之间,频烦三议。于是朝士
颇以崇专综既久,不应乖谬,各默然无发论者。芳乃探引经诰,搜括旧文,共相
难质,皆有明据,以为盈缩有差,不合典式。崇虽示相酬答,而不会问意,卒无
以自通。尚书依事述奏,仍诏委芳别更考制。于是学者弥归宗焉。芳以社稷无树,
又上疏曰:
依《合朔仪》注:日有变,以朱丝为绳,以绕系社树三匝。而今无树。又《
周礼大司徒》职云:“设其社稷之壝而树之田主,各以其社所宜木。”郑玄注云:
“所宜木,谓若松、柏、栗也。”此其一证也。又《小司徒·封人》职云:“掌
设王之社壝,为畿封而树之。”郑玄注云:“不言稷者,王主于社;稷,社之细
也。”此其二证也。又《论语》曰:“哀公问社于宰我。宰我对曰:夏后氏以松,
殷人以柏,周人以栗。”是乃土地之所宜也。此其三证也。又《白武通》:社、
稷所以有树,何也?尊而识之也。使人望见既敬之,又所以表功也。”案此正解
所以有树之义,了不论有之与无也。此其四证也。此云“社、稷所以有树何”,
然则稷亦有树明矣。又《五经通义》云:“天子太社、王社,诸侯国社、侯社,
制度奈何?曰,社皆有垣无屋,树其中以木。有木者,土主生万物,万物莫善于
木,故树木也。”此其五证也,此最其丁宁备解有树之意也。又《五经要义》云:
“社必树之以木。《周礼·司徒》职曰:班社而树之,各以土地所生。《尚书·
逸篇》曰:太社惟松,东社惟柏,南社惟梓,西社惟栗,北社惟槐。”此其六证
也。此又太社及四方皆有树别之明据也。又见诸家《礼图》,社稷图皆画为树,
唯诫社、诫稷无树。此其七证也。
虽辨有树之据,犹未正所植之木。案《论语》称“夏后氏以松,殷人以柏,
周人以栗”,便是世代不同。而《尚书·逸篇》则云“太社惟松”,如此,便以
一代之中而立社各异也。愚以为宜植以松。何以言之?《逸书》云“太社惟松”,
今者植松,不虑失礼。惟稷无成证。稷乃社之细,盖亦不离松也。
宣武从之。
芳沈雅方正,概尚甚高,《经》、《传》多通,孝文尤器敬之,动相顾访。
太子恂之在东宫,孝文欲为纳芳女,芳辞以年貌非宜,帝叹其谦慎。帝更敕芳举
其宗女,芳乃称其族子长文之女,孝文乃为恂娉之,与郑懿女对为左右孺子焉。
崔光于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