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主义与二十一世纪 第五章 资本主义思想体系之形成
至此已山穷水尽。英国之输出大宗为羊毛,与农业攸关,有时也由外输入谷物,因之更受国际性的经济力量激荡,如此不安的局面迫使当日知识分子四处寻觅新途径。可是右派加强宗教力量和提倡君权神授等等说法既已搁浅,而左派之全民平等废止私人财产又不切实际,则历史上之资本主义的来临,已经在客观上具备了一个无可避免的趋势。除非国家与社会都采取一种较坚韧之组织,否则不能产生适时应变的能力,去对付一个千变万化的国际经济力量。这种组织基于内中各种因素,都能公平而自由的交换,前已言之。要使其如此,则不能再放弃私人财产权,只有更加强私人财产权。
《巨灵》出书之日,距查理一世受刑及掘地者滋事才两年。这书中已有这样的倾向。霍布斯提议创造一个在立法上全能的高层机构。以下我要指出这高层机构的功能带着浓厚的经济性格。这两者在当时都是推陈出新,彼此都算是打开局面。
《巨灵》的经济性格
霍布斯书中论及经济的部分,没有他论述政治组织的一部分之爽快利落,而且有前后矛盾之处。这一方面固然表现作者主要兴趣不在此,一方面也由于他过于注重他思想体系之完整,有时将他自己的主见与学理上的必然趋势混为一谈。比如说他早已提到法律只在必要时制订,旨在防止人民彼此侵犯,法律不及处则仍为人民之自由。他在论人民之自由的一章里也写出:“下属之自由限于以下各种事物,亦即最高主权人规定他们之行动时预为留下的事物,如买卖、互定合同、选择自己的居处、自己的饮食、自己的职业和他们认为合适的方式教育子女等。”他在下文又说人民之自由尚包括防卫自己人身之手段。
照字面看来,人民既能自由买卖、互立契约,则必先有财产所有权。可是霍布斯的看法并非如此,财产之所有权也仍是国家所制定。这也就是说在初民时期,尚未产生最高主权人时,并无所谓私人财产。“在没有选出一个强制执行的权力之前,既没有国家,也没有财产,即所有的人都有权领取盈天下的事物。”(原文中propriety系中古英文,与property同,此处称财产。)
这样一来,则前后文发生互相牵制的作用了。人民可以自由买卖、互定契约,只是一种抽象的权力,他们原则上可以以所有易所无,但是何者为其所有,何者为其所无,仍由政府决定。
古今中外学者提到所有权之最初来源,都有一个“天生万物以养人”的说法,霍布斯也不例外。他先把这万物解释为人类的“营养”(nourishment)。“上帝通常或无代价地赐给人类,或收取劳力卖与人类。”所谓上帝收取劳力,将营养卖与人类,显然的即是“劳力价值论”(labortheoryofvalue),这理论为中古以来学者间常提及,也是以后古典派经济学家(classicaieconomists)常用之辞。我们在下节讲到洛克时还要说到。这里要指出的,是霍布斯并没有承认服行劳力之人有立即取得成品的所有权。以上所说人类都是集体性格,也还是初民状态,亦即国家成立之前。此后社会契约一行,最高主权人有一桩首要任务,即为分配资源(distributionofmaterial)。霍布斯认为全民可以三种不同方式分得资源。有些人获得“一部分土地”,有的则以“少数的商品”或“在某种技能上的自然财产”(naturalpropertyinsomeusefulart)取代,最后一项无非劳动力。但是用以与上帝做生意,耕耘则得麦粟,锻炼则收取铜铁,所以也算“分”得一部分“自然财产”。他在另一段提出:“一个人的劳力也是一种商品,可以和旁的东西一样换取有用之事物。有些国家除了居住地之外再无领土,却不仅能保持其权威,而且扩而大之,一方面由于它们使用劳力在各处贸易,一方面由于将他处资源输入制为成品发卖。”
从这些文字看来,作者有意保持现状,而在现状下固定私人财产权。在提及土地之分配的一段,霍布斯的态度更明显。他说:“最高主权人分配土地时每人一分,他不以任何下属的意见或任何数目之下属的意见认为公平与否而左右。他(自己)决定是否公平,以及是否合于全体的利益。”关于英国之土地,他认为“征服者威廉”(WilliamtheConqueror)(1066年由法国征服英国)曾作此分配。
看到这里,读者已不免发问:霍布斯的立案无非“士农工商各安本业”,土地所有权则追溯到11世纪的根源上去,他为何不照此直说,兜一个大圈子,最后并没有提出任何开创性见解?这一方面固然由于作者拘泥于他的“科学”体裁。他坚持每一项历史事迹都可以用他的公式去“证明”。另一方面则征服者威廉划分的土地原为封建格式,一般不能买卖,执有者为陪臣,对领主服有无偿的义务,至此已近760年,当中经过无数合法与不合法的易手,内战前后又有退佃改业没收赎还等等情节(详第四章),所有权在法律上早成问题,很多人已指出当中的不公平为一切问题之渊薮。他们指出威廉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