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创造。《左氏》云:‘虽有姬姜,不弃
憔悴;虽有丝麻,不弃菅蒯。’盖所以代匮也。是用敢露顽才,厕于明哲之末,
虽未足纲纪国体,宣洽时雍。庶几观察,增阐圣德。惟因万机之余暇,游意省览。”
献帝善之,于是旧事存焉。是时天下将乱,百姓有土崩之势,刑罚不足以惩恶,
于是名儒大才故辽东太守崔实、大司农郑玄、大鸿胪陈纪之徒,咸以为宜复行肉
刑。汉朝既不议其事,故无所用矣。
及魏武帝匡辅汉室,尚书令荀彧博访百官,复欲申之,而少府孔融议以为:
“古者敦厖,善否区别,吏端刑清政简,一无过失,百姓有罪,皆自取之。末
世陵迟,风化坏乱,政挠其俗,法害其教。故曰‘上失其道,人散久矣’。而欲
绳之以古刑,投之以残弃,非所谓与时消息也。纣斮朝涉之胫,天下谓为无道。
夫九牧之地,千八百君,若各刖一人,是天下常有千八百纣也,求世休和,弗可
得已。且被刑之人,虑不念生,志在思死,类多趋恶,莫复归正。夙沙乱齐,伊
戾祸宋,赵高、英布,为世大患。不能止人遂为非也,适足绝人还为善耳。虽忠
如鬻拳,信如卞和,智如孙膑,冤如巷伯,才如史迁,达如子政,一罹刀锯,没
世不齿。是太甲之思庸,穆公之霸秦,陈汤之都赖,魏尚之临边,无所复施也。
汉开改恶之路,凡为此也。故明德之君,远度深惟,弃短就长,不苟革其政者也。”
朝廷善之,卒不改焉。
及魏国建,陈纪子群时为御史中丞,魏武帝下令又欲复之,使群申其父论。
群深陈其便。时钟繇为相国,亦赞成之,而奉常王脩不同其议。魏武帝亦难以藩
国改汉朝之制,遂寝不行。于是乃定甲子科,犯釱左右趾者易以木械,是时乏
铁,故易以木焉。又嫌汉律太重,故令依律论者听得科半,使从半减也。
魏文帝受禅,又议肉刑。详议未定,会有军事,复寝。时有大女刘朱,挝子
妇酷暴,前后三妇自杀,论朱减死输作尚方,因是下怨毒杀人减死之令。魏明帝
改士庶罚金之令,男听以罚金,妇人加笞还从鞭督之例,以其形体裸露故也。
是时承用秦汉旧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
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网捕》
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
律》具其加减。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商君受之以相秦。汉承秦
制,萧何定律,除参夷连坐之罪,增部主见知之条,益事律《兴》、《厩》、《
户》三篇,合为九篇。叔孙通益律所不及,傍章十八篇。张汤《越宫律》二十七
篇。赵禹《朝律》六篇。合六十篇。又汉时决事,集为《令甲》以下三百余篇,
及司徒鲍公撰嫁娶辞讼决为《法比都目》,凡九百六卷。世有增损,率皆集类为
篇,结事为章。一章之中或事过数十,事类虽同,轻重乖异。而通条连句,上下
相蒙,虽大体异篇,实相采入。《盗律》有贼伤之例,《贼律》有盗章之文,《
兴律》有上狱之法,《厩律》有逮捕之事,若此之比,错糅无常。后人生意,各
为章句。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凡断罪
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二千二百余言,言数益繁,
览者益难。天子于是下诏,但用郑氏章句,不得杂用余家。
卫觊又奏曰:“刑法者,国家之所贵重,而私议之所轻贱;狱吏者,百姓之
所悬命,而选用者之所卑下。王政之弊,未必不由此也。请置律博士,转相教授。”
事遂施行。然而律文烦广,事比众多,离本依末,决狱之吏如廷尉狱吏范洪受囚
绢二丈,附轻法论之,狱吏刘象受属偏考囚张茂物故,附重法论之。洪、象虽皆
弃市,而轻枉者相继。是时太傅钟繇又上疏求复肉刑,诏下其奏,司徒王朗议又
不同。时议者百余人,与朗同者多。帝以吴蜀未平,又寝。其后,天子又下诏改
定刑制,命司空陈群、散骑常侍刘邵、给事黄门侍郎韩逊、议郎庾嶷、中郎黄休、
荀诜等删约旧科,傍采汉律,定为魏法,制《新律》十八篇,《州郡令》四十五
篇,《尚书官令》、《军中令》,合百八十余篇。其序略曰:
旧律所难知者,由于六篇篇少故也。篇少则文荒,文荒则事寡,事寡则罪漏。
是以后人稍增,更与本体相离。今制新律,宜都总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