款的活动,但纯粹属私人性质的朋友聚会不在此限。但如总警司亦参与该聚会,则须取得主要单位指挥官的许可。如须向参与聚会的人员科款,则须完全是自愿性质,款额由人员自行决定,但款额不得超过有关人员的职级薪级的中点薪金的1%(四舍五入至10元计),以确保科款款额不会使举行仪式的人员有财政困难。
21.警务人员进入公共娱乐场所必须缴付所需费用,但因执行职务而巡视此类场所不在此限。
22.警务人员不可发出匿名信件,此举可被视为有损良好秩序及纪律的行为。
23.警务人员不得在警察建筑物内参与金钱或有金钱价值的物件为赌注的博彩或技巧游戏,或留在现场。
24.警务人员或文职人员不得参与非法赌博。
25.除因执行职务外,警务人员当值时不得进入任何楼宇。但此段并不适用于按照程序手册第6~02条获准进入特别指定楼宇享用茶点的人员。
26.除非因职务所需,否则警务人员在穿着制服或便服当值时,不得进入英皇御准香港赛马会场外投注站或场内投注处,或在该等场所投注。
27.除正在枪械库、羁留仓或医院内的羁留病房值勤的人员外,穿制服或便服的警务人员,均获准携带抽烟物品。
28.身穿制服的警务人员,在公开地方、报案室或法庭内当值时不准抽烟。除报案室、市民等候处、升降机大堂(包括租用的楼宇)及会议室(包括租用的楼宇)外,各人员可于警署或警察建筑物内的办公室抽烟,但直接与市民接触时则不准抽烟。
29.军装部的初级警务人员穿着制服或便服当值时,除非获得督察或以上职级人员的批准,否则不得携带金钱超逾200元。
30.除化装执行任务,警务人员须经常注意仪表,以提高警队的声誉。
31.警务人员如在执行职务时接获任何款项或财物,须迅速据实呈报。
32.穿着制服的警务人员不得:
(a)将手插进衣袋,但为取出或放回物品则属例外;
(b)将笨重物件放进衣袋,以致有碍观瞻。
33.警务人员应经常避免参与任何足以影响其公正执行职务的活动或任何可能使市民误解会影响其公正执行职务的活动,尤其不能参与本章开首所界定的政治活动,但以登记选民身份投票则属例外。
34.警务人员不得组织银会及不宜参加银会。
35.警务人员乘搭公共交通工具应缴付适当费用。
36.警务人员除非正在执行任务,否则不应在并非指定为车站的地方截停公共车辆。
37.未经其单位指挥官授权,警务人员不得利用公共交通工具来巡逻其分段巡逻区域或巡逻区段的任何部分。
38.除非是在与其公务有关的紧急情况下,警务人员应在车站排队轮候上车。
39.警务人员不应与陪审员就其陪审义务有任何接触。
以上规定,对于警队人员在执行职务、社会活动、接受管理等方面,应该怎么做、允许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都界定得很清楚,是警察的行为守则。凡违反了的都将受到处理,并记入个人的“服务记录”(即档案)。
《警察(纪律)规例》第1部第2条第2款对违纪行为也作了明确的界定,成为执行纪律的准则。违纪行为包括:
1.没有许可或妥善因由而擅离职守;
2.当值时睡觉;
3.对良好秩序及纪律有损的行为;
4.执行职责时怯懦;
5.违反警察规例或任何书面或口头的警察命令;
6.不服从上级;
7.由于昏醉而不适宜执行职责;
8.疏于职守或忽视命令;
9.装病;
10.在执行职责的过程中,或在关乎警队履行任何职责或职能方面,作出在要项上属虚假的陈述;
11.不合法或不必要地行使权能,引致其他人或政府蒙受损失或损害;
12.蓄意破坏政府财产或因疏忽致令政府财产遗失或损坏;
13.其行为刻意致使公共服务声誉受损。
对违纪人员,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警诫;
2.谴责;
3.严厉谴责;
4.延迟或停止增薪;
5.没收薪金;
6.降级;
7.迫令辞职或退休;
8.革职。
《警察(纪律)规例》对违纪个案的调查程序和处分权限都规定得很具体。对警署警长以下初级警务人员的纪律处分程序,由1名警司组成适当审裁体,委托1名督察主持;对督察级人员的纪律处分程序,则由1名总警司以上高级警务人员或警务处长委任的委员会,或布政司委任的委员会组成适当审裁体,委任1名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