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元年八月,诏制九条,宣下州郡。大象元年,又下诏曰:“高祖所立《刑书要
制》,用法深重,其一切除之。”然帝荒淫日甚,恶闻其过,诛杀无度,疏斥大
臣。又数行肆赦,为奸者皆轻犯刑法,政令不一,下无适从。于是又广《刑书要
制》,而更峻其法,谓之《刑经圣制》。宿卫之官,一日不直,罪至削除。逃亡
者皆死,而家口籍没。上书字误者,科其罪。鞭杖皆百二十为度,名曰天杖。其
后又加至二百四十。又作礔礰车,以威妇人。其决人罪,云与杖者,即一百
二十,多打者,即二百四十。帝既酣饮过度,尝中饮,有下士杨文祐白宫伯长孙
览,求歌曰:“朝亦醉,暮亦醉。日日恒常醉,政事日无次。”郑译奏之,帝怒,
命赐杖二百四十而致死。后更令中士皇甫猛歌,猛歌又讽谏。郑译又以奏之,又
赐猛杖一百二十。是时下自公卿,内及妃后,咸加棰楚,上下愁怨。及帝不豫,
而内外离心,各求苟免。隋高祖为相,又行宽大之典,删略旧律,作《刑书要制》。
既成奏之,静帝下诏颁行。诸有犯罪未科决者,并依制处断。
高祖既受周禅,开皇元年,乃诏尚书左仆射、勃海公高颎,上柱国、沛公郑
译,上柱国、清河郡公杨素,大理前少卿、平源县公常明,刑部侍郎、保城县公
韩浚,比部侍郎李谔,兼考功侍郎柳雄亮等,更定新律,奏上之。其刑名有五:
一曰死刑二,有绞,有斩。二曰流刑三,有一千里、千五百里、二千里。应配者,
一千里居作二年,一千五百里居作二年半,二千里居作三年。应住居作者,三流
俱役三年。近流加杖一百,一等加三十。三曰徒刑五,有一年、一年半、二年、
二年半、三年。四曰杖刑五,自五十至于百。五曰笞刑五,自十至于五十。而蠲
除前代鞭刑及枭首轘裂之法。其流徒之罪皆减纵轻。唯大逆谋反叛者,父子兄弟
皆斩,家口没官。又置十恶之条,多采后齐之制,而颇有损益。一曰谋反,二曰
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
九曰不义,十曰内乱。犯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其在八议之科
及官品第七已上犯罪,皆例减一等。其品第九已上犯者,听赎。应赎者,皆以铜
代绢。赎铜一斤为一负,负十为殿。笞十者铜一斤,加至杖百则十斤。徒一年,
赎铜二十斤,每等则加铜十斤,三年则六十斤矣。流一千里,赎铜八十斤,每等
则加铜十斤,二千里则百斤矣。二死皆赎铜百二十斤。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
已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已上,一官当徒一年;当流者,三流同比徒三年。若
犯公罪者,徒各加一年,当流者各加一等。其累徒过九年者,流二千里。
定讫,诏颁之曰:“帝王作法,沿革不同,取适于时,故有损益。夫绞以致
毙,斩则殊刑,除恶之体,于斯已极。枭首轘身,义无所取,不益惩肃之理,徒
表安忍之怀。鞭之为用,残剥肤体,彻骨侵肌,酷均脔切。虽云远古之式,事乖
仁者之刑,枭轘及鞭,并令去也。贵砺带之书,不当徒罚,广轩冕之荫,旁及诸
亲。流役六年,改为五载,刑徒五岁,变从三祀。其余以轻代重,化死为生,条
目甚多,备于简策。宜班诸海内,为时轨范,杂格严科,并宜除削。先施法令,
欲人无犯之心,国有常刑,诛而不怒之义。措而不用,庶或非远,万方百辟,知
吾此怀。”自前代相承,有司讯考,皆以法外。或有用大棒束杖,车辐鞋底,压
踝杖桄之属,楚毒备至,多所诬伏。虽文致于法,而每有枉滥,莫能自理。至是
尽除苛惨之法,讯囚不得过二百,枷杖大小,咸为之程品,行杖者不得易人。帝
又以律令初行,人未知禁,故犯法者众。又下吏承苛政之后,务锻炼以致人罪。
乃诏申敕四方,敦理辞讼。有枉屈县不理者,令以次经郡及州,至省仍不理,乃
诣阙申诉。有所未惬,听挝登闻鼓,有司录状奏之。
帝又每季亲录囚徒。常以秋分之前,省阅诸州申奏罪状。三年,因览刑部奏,
断狱数犹至万条。以为律尚严密,故人多陷罪。又敕苏威、牛弘等,更定新律。
除死罪八十一条,流罪一百五十四条,徒杖等千余条,定留唯五百条。凡十二卷。
一曰名例,二曰卫禁,三曰职制,四曰户婚,五曰厩库,六曰擅兴,七曰贼盗,
八曰斗讼,九曰诈伪,十曰杂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断狱。自是刑网简要,疏
而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