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夫刑者,制死生之命,详善恶之源,翦乱除暴,禁人为非者也。圣王仰视法
星,旁观习坎,弥缝五气,取则四时,莫不先春风以播恩,后秋霜而动宪。是以
宣慈惠爱,导其萌芽,刑罚威怒,随其肃杀。仁恩以为情性,礼义以为纲纪,养
化以为本,明刑以为助。上有道,刑之而无刑;上无道,杀之而不胜也。《记》
曰:“教之以德,齐之以礼,则人有格心。教之以政,齐之以刑,则人有遁心。”
而始乎劝善,终乎禁暴,以此字人,必兼刑罚。至于时逢交泰,政称忠厚,美化
与车轨攸同,至仁与嘉祥间出,岁布平典,年垂简宪。昭然如日月,望之者不迷,
旷乎如大路,行之者不惑。
刑者甲兵焉,鈇钺焉,刀锯钻凿,鞭扑榎楚,陈乎原野而肆诸市朝,其所
由来,亦已久矣。若夫龙官之岁,凤纪之前,结绳而不违,不令而人畏。五帝画
象,殊其衣服,三王肉刑,刻其肤体。若重华之眚灾肆赦,文命之刑罚三千,而
都君恤刑,尚奉唐尧之德,高密泣罪,犹怀虞舜之心。殷因以降,去德滋远。若
纣能遵成汤,不造炮格,设刑兼礼,守位依仁,则西伯敛辔,化为田叟。周王立
三刺以不滥,弘三宥以开物,成、康以四十二年之间,刑厝不用。薰风潜畅,颂
声遐举,越裳重译,万里来归。若乃鲁接燕、齐,荆邻郑、晋,时之所尚,资乎
辩舌,国之所恃,不在威刑,是以才鼓夷蒐,宣尼致诮,既铸刑辟,叔向贻书,
夫勃澥之浸,沾濡千里,列国之政,岂周之膏润者欤!秦氏僻自西戎,初平区夏,
于时投戈弃甲,仰恩祈惠,乃落严霜于政教,挥流电于邦国,弃灰偶语,生愁怨
于前,毒网凝科,害肌肤于后。玄钺肆于朝市,赭服飘于路衢,将闾有一剑之哀,
茅焦请列星之数。汉高祖初以三章之约,以慰秦人,孝文躬亲玄默,遂疏天网。
孝宣枢机周密,法理详备,选于定国为廷尉,黄霸以为廷平。每以季秋之后,诸
所请谳,帝常幸宣室,斋而决事,明察平恕,号为宽简。光武中兴,不移其旧,
是以二汉群后,罕闻残酷。魏武造易釱之科,明皇施减死之令,中原凋敝,吴、
蜀三分,哀矜折狱,亦所未暇。晋氏平吴,九州宁一,乃命贾充,大明刑宪。内
以平章百姓,外以和协万邦,实曰轻平,称为简易。是以宋、齐方驾,轥其余
轨。若乃刑随喜怒,道暌正直,布宪拟于秋荼,设网逾于朝胫,恣兴夷翦,取快
情灵。若隋高祖之挥刃无辜,齐文宣之轻刀脔割,此所谓匹夫私仇,非关国典。
孔子曰:“刑乱及诸政,政乱及诸身。”心之所诣,则善恶之本原也。彪、约所
制,无刑法篇,臧、萧之书,又多漏略,是以撮其遗事,以至隋氏,附于篇云。
梁武帝承齐昏虐之余,刑政多僻。既即位,乃制权典,依周、汉旧事,有罪
者赎。其科,凡在官身犯,罚金。鞭杖杖督之罪,悉入赎停罚。其台省令史士卒
欲赎者,听之。时欲议定律令,得齐时旧郎济阳蔡法度,家传律学,云齐武时,
删定郎王植之,集注张、杜旧律,合为一书,凡一千五百三十条,事未施行,其
文殆灭,法度能言之。于是以为兼尚书删定郎,使损益植之旧本,以为《梁律》。
天监元年八月,乃下诏曰:“律令不一,实难去弊。杀伤有法,昏墨有刑,此盖
常科,易为条例。至如三男一妻,悬首造狱,事非虑内,法出恒钧。前王之律,
后王之令,因循创附,良各有以。若游辞费句,无取于实禄者,宜悉除之。求文
指归,可适变者,载一家为本,用众家以附。丙丁俱有,则去丁以存丙。若丙丁
二事注释不同,则二家兼载。咸使百司,议其可不,取其可安,以为标例。宜云:
‘某等如干人同议,以此为长’,则定以为《梁律》。留尚书比部,悉使备文,
若班下州郡,止撮机要。可无二门侮法之弊。”法度又请曰:“魏、晋撰律,止
关数人,今若皆咨列位,恐缓而无决。”于是以尚书令王亮、侍中王莹、尚书仆
射沈约、吏部尚书范云、长兼侍中柳惲、给事黄门侍郎傅昭、通直散骑常侍孔蔼、
御史中丞乐蔼、太常丞许懋等,参议断定,定为二十篇:一曰刑名,二曰法例,
三曰盗劫,四曰贼叛,五曰诈伪,六曰受赇,七曰告劾,八曰讨捕,九曰系讯,
十曰断狱,十一曰杂,十二曰户,十三曰擅兴,十四曰毁亡,十五曰卫宫,十六
曰水火,十七曰仓库,十八曰厩,十九曰关市,二十曰违制。其制刑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