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等之
差:弃市已上为死罪,大罪枭其首,其次弃市。刑二岁已上为耐罪,言各随伎能
而任使之也。有髡钳五岁刑,笞二百收赎绢,男子六十匹。又有四岁刑,男子四
十八匹。又有三岁刑,男子三十六匹。又有二岁刑,男子二十四匹。罚金一两已
上为赎罪。赎死者金二斤,男子十六匹。赎髡钳五岁刑笞二百者,金一斤十二两,
男子十四匹。赎四岁刑者,金一斤八两,男子十二匹。赎三岁刑者,金一斤四两,
男子十匹。赎二岁刑者,金一斤,男子八匹。罚金十二两者,男子六匹。罚金八
两者,男子四匹。罚金四两者,男子二匹。罚金二两者,男子一匹。罚金一两者,
男子二丈。女子各半之。五刑不简,正于五罚,五罚不服,正于五过,以赎论,
故为此十五等之差。又制九等之差:有一岁刑,半岁刑,百日刑,鞭杖二百,鞭
杖一百,鞭杖五十,鞭杖三十,鞭杖二十,鞭杖一十。又有八等之差:一曰免官,
加杖督一百;二曰免官;三曰夺劳百日,杖督一百;四曰杖督一百;五曰杖督五
十;六曰杖督三十;七曰杖督二十;八曰杖督一十。论加者上就次,当减者下就
次。凡系狱者,不即答款,应加测罚,不得以人士为隔。若人士犯罚,违捍不款,
宜测罚者,先参议牒启,然后科行。断食三日,听家人进粥二升。女及老小,一
百五十刻乃与粥,满千刻而止。囚有械、杻、斗械及钳,并立轻重大小之差,
而为定制。其鞭有制鞭、法鞭、常鞭,凡三等之差。制鞭,生革廉成;法鞭,生
革去廉;常鞭,熟靼不去廉。皆作鹤头纽,长一尺一寸。梢长二尺七寸,广三分,
靶长二尺五寸。杖皆用生荆,长六尺。有大杖、法杖、小杖三等之差。大杖,大
头围一寸三分,小头围八分半。法杖,围一寸三分,小头五分。小杖,围一寸一
分,小头极杪。诸督罚,大罪无过五十、三十,小者二十。当笞二百以上者,笞
半,余半后决,中分鞭杖。老小于律令当得鞭杖罚者,皆半之。其应得法鞭、杖
者,以熟靼鞭、小杖。过五十者,稍行之。将吏已上及女应有罚者,以罚金代之。
其以职员应罚,及律令指名制罚者,不用此令。其问事诸罚,皆用熟靼鞭、小杖。
其制鞭制杖,法鞭法杖,自非特诏,皆不得用。诏鞭杖在京师者,皆于云龙门行。
女子怀孕者,勿得决罚。其谋反、大逆已上皆斩。父子同产田,无少长皆弃市。
母妻姊妹及应从坐弃市者,妻子女妾同补奚官为奴婢。赀财没官。劫身皆斩,妻
子补兵。遇赦降死者,黵面为劫字,髡钳,补冶锁士终身。其下又谪运配材
官冶士、尚方锁士,皆以轻重差其年数。其重者或终身。
士人有禁锢之科,亦有轻重为差。其犯清议,则终身不齿。耐罪囚八十已上,
十岁已下,及孕者、盲者、侏儒当械系击者,及郡国太守相、都尉、关中侯已上,
亭侯已上之父母妻子,及所生坐非死罪除名之罪,二千石已上非槛征者,并颂系
之。
丹阳尹月一诣建康县,令三官参共录狱,察断枉直。其尚书当录人之月者,
与尚书参共录之。大凡定罪二千五百二十九条。
二年四月癸卯,法度表上新律,又上《令》三十卷,《科》三十卷。帝乃以
法度守廷尉卿,诏班新律于天下。
三年八月,建康女子任提女,坐诱口当死。其子景慈对鞫辞云,母实行此。
是时法官虞僧虬启称:“案子之事亲,有隐无犯,直躬证父,仲尼为非。景慈素
无防闲之道,死有明目之据,陷亲极刑,伤和损俗。凡乞鞫不审,降罪一等,岂
得避五岁之刑,忽死母之命!景慈宜加罪辟。”诏流于交州。至是复有流徒之罪。
其年十月甲子,诏以金作权典,宜在蠲息。于是除赎罪之科。
武帝敦睦九族,优借朝士,有犯罪者,皆讽群下,屈法申之。百姓有罪,皆
案之以法。其缘坐则老幼不免,一人亡逃,则举家质作。人既穷急,奸宄益深。
后帝亲谒南郊,秣陵老人遮帝曰:“陛下为法,急于黎庶,缓于权贵,非长久之
术。诚能反是,天下幸甚。”帝于是思有以宽之。旧狱法,夫有罪,逮妻子,子
有罪,逮父母。十一年正月壬辰,乃下诏曰:“自今捕谪之家,及罪应质作,若
年有老小者,可停将送。”十四年,又除黵面之刑。
帝锐意儒雅,疏简刑法,自公卿大臣,咸不以鞫狱留意。奸吏招权,巧文弄
法,货贿成市,多致枉滥。大率二岁刑已上,岁至五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