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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 风雨信贷科 第367章 立法筹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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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它们纳入《商业银行法》的调整范围是否稳妥?”
陆教授说道:“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企业虽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银行,但其从事的业务大都是银行业务,从对其监管的需要看,应当有条件地适用《商业银行法》。可以在《商业银行法》中规定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从事的银行业务活动,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邮政企业办理的邮政储蓄业务,适用本法有关规定。,这样就可以确保《商业银行法》无遗漏的监管所有的调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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