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一家五口重生记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正文 第十七章
书架管理 返回目录

神,通过友好协商,就影视有限公司为 江拉拉提供演艺经纪服务订立本合同。

    一、 立约人

    1.1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在中国珠港地登记注册,其法定登记地在中国珠港 ,商业登记号码为xxxxxxxxx ,法定代表姓名林敏臻,职务公司所有者,国籍中国。

    1.2中国公民 (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鉴于江拉拉未成年,此改为监护人) ,通信地址 ,住宅电话 ,手提电话 。

    二、 甲、乙双方就甲方为乙方提供参与演艺业务有关的经纪服务进行合作。

    2.1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乙方从事演艺事业的独家及唯一经纪人。

    2.2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甲方独家提供演艺服务。

    2.3本条演艺业务的内容包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并为之允许的电影、电视、录影、广告、舞台、演唱、录音、剪彩、广播、灌录唱片、登台演出、模特、电台访问或录音,亲自出席宣传推广工作及有关演艺事业需要的活动。

    三、 在合同有效期及顺延期,甲方为乙方提供经纪人服务,甲方负责安排乙方演出及有关工作事宜,乙方向甲方提供演艺服务,乙方遵守甲方的工作安排和合理的工作要求。

    3.1经乙方同意,甲方拥有安排、接洽签署一切与乙方有关的演出工作事宜的权利,甲方签订的与乙方演艺工作有关的合约和细则,在守法、合法并事先知会乙方的前提下,乙方应全心全意贯彻执行上述委派的工作。

上一页 目录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