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绝对本源之零点风暴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作品相关 二百年,大清国到底在干什么?
书架管理 返回目录

所谓“千古一帝”而啧啧称叹喋喋不休之时,我愿意充当一个不受这些人欢迎的角色,去泼脏水,去揭脓疮,顺便再向这些文化群小们当头棒喝:一群当不够奴才的混蛋!极端自私的专制让国家民族没有机遇我觉得,满清统治者整体上的“忧患意识”比较强,只是这“忧患意识”首先考虑的并不是国计民生和国富民强,而是将一姓一族之私凌驾于国家民族之上,关注的只是如何让其满清政权“稳定、稳定、再稳定”,所以从这个角度出发,国家民族的历史发展机遇也就必然接二连三地“涛声远去”了,正可谓极端自私的专制让国家民族没有机遇。 

    唐宋以来,造船航运业一直是中国的强项,然而到了清朝,中国造船航运的步伐大大停滞甚至倒退了,其原因大多也是为了“稳定”――清顺治十二年(1655年),清政府下令:“沿海省份,应立严禁,无许片帆入海,违者立置重典”。当然,“无许片帆入海”的原因是为了“稳定”,因为那些不肯归附的、继续抵抗的乃至逃亡他国的汉人,大多与大海有关,与帆船有关。 

    顺治十八年(1661)秋,清政府厉行迁海政策,为配合消灭海上的抗清势力,拿出了“坚壁清野”式的绝招:清庭命令滨海居民迁移内地,还派出大量的官员到各地监督迁移,结果从辽东至广东的万里海疆,沿海居民被强行内迁三十里,史书上描写当时的境况是“燔宅舍,焚积聚,伐树木,荒田地,妇泣婴啼,流民塞路,民死过半,惨不可言。”然而,为了“稳定”,满清统治者顾不得这些。 

    1684年是康熙二十三年,这一年应该是广大清朝渔民们欢欣鼓舞的一年,因为这一年全国解除海禁。解除海禁的原因是清王朝清除了“心腹大患”――继几年前平定以吴三桂为主的“三藩之乱”后,与过去的一年攻取对岸的台湾,消灭了割据那里多年的郑氏政权。海禁是解除了,但航海行商并不顺利,清政府陆续出台了很多的条条框框,如不许大船出洋了,不许商船往南洋吕宋等处贸易了,不许将船卖给外国了,不许多带口粮有越额之米了,以及出洋后不准留在外国了等等。为了令行禁止,请政府派出派水师巡查,违禁者严拿治罪。治罪下手也极重,如对将船卖与外国者,造船与买船之人皆立斩;而对所去之人留在外国的境况,他们将知情同去之人枷号三月,同时行文外国,令其将留下之人抓捕后立即斩首。 

    可以看出,清朝制定出那么多详细的商船出洋条条框框,不少出于国家安全的需要,但毕竟有些不大气。就连雄才大略的康熙帝晚年时也对此耿耿于怀,因为苏州船厂每年造船出海贸易的多达千艘之多,而回来的不过五六成,清庭就派兵船前去拦截去南洋的船只。康熙帝还预见性地谕告天下:“海外如西洋等国,千百年后,中国恐受其累。此朕逆料所言。”事实虽被他不幸而言中,但他并没有想出以后御敌的良策,大概仅仅是如何能长期稳定地统治国内的汉人,如何让君临天下的接力棒在这片广袤的大陆上不断地传下去,就令他十分头痛了。 

    对于航运贸易的禁与行,清庭也有多次反复,在他们的心里,虽然贸易能带来不少税银,但大海和帆船总是带来一些“不安定因素”,甚至就连国内范围内的海运实行与否,直到1811年的嘉庆十六年还在争论,一些大臣甚至一口气说了海运的十多项“弊端”。直到十五年后的道光六年,国内海运一事才有转机:这年二月,海运至津。江苏试行海运米船,共九百余艘,运米一百一十二万二千余石,于二十九日进入天津海口,极为顺利,海船卸米后,往奉天买豆南运。 

    一些事也夷非所思,如有一年嘉庆皇帝传谕到泰国国王那里,禁止再由中国商民代该国商船营运。因为泰国人不习营运,所以多雇佣福建、广东一带的人驾船。将泰国的东西运到中国的港口,返回时再带走中国的货物到泰国。但就是这样一种今天看来两好、双赢的方式,皇帝仍然插手阻止。为什么阻止呢?我斗胆推测:是顾及大清朝的体面,还是对汉人和他国异族有所防范?费正清是著名的西方中国问题观察家,他在详细论述了满清统治现象后这样结论:“归根到底,他们是倾向倒退,眼光向里,防守和排外的。”在矿产业方面,满清统治者的做法与航海贸易极其类似。 

    农是根本,这的确不错,然而死死抱住这一条,让民众老老实实地经营土地,限制商业,不准开矿,却成了满清统治者的一种“传家法宝”。为开矿一事,满清统治者的心态十分犹豫,从动机上来看是尽量限制,为此从清初一直争论到十九世纪初,开矿与禁采,反反复复,总的原因是民间的渴求极强,而清庭的担心顾虑也极深。这种担心顾虑,最具代表性的就是现在影视媒体上被吹得浑身发光的雍正皇帝,他在即位的第二年,否决了两广总督有关在广东开矿的奏请。在传谕中,先是讲了一通“养民之道惟在劝农务本”之类的大道理,接着就说矿场是“各省游手无赖之徒望风而至”的常葫,必然会难辨奸良,成为不安定因素。对于开矿带来的税收,作为皇帝的他根本是看不上的,因为“朕富有四海,何藉于此?” 

    满清统治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