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于五刑,以弼
五教,期于予理,刑期于无刑,人协于中,时乃功,懋哉!”故孔子叹其政曰:
“舜举咎繇,不仁者远。”此非明辟执法,大人见引之应乎?季孙行父之事君也,
举窃宝之愆,黜授邑之赏,明善恶而纠慝,议僣赏以塞违。在虞舜之功,居二十
之一,主司得行其道,时君不以为嫌,此非己独处正,应正而无咎。观鱼于棠,
臧伯正色;赂鼎在庙,哀伯抗词。言者得尽其忠,闻之不加其罪。故《春秋》称
臧氏之正,曰:“积善之家,必有余庆。”此非异操而聚,引吉之所致乎?魏绛
理直,晋侯乃复其位;邾人辞顺,赵盾不伐其国。此非正体未变,为吉所迎者乎?
夫在上垂拱,臣下守制,若正应乎上,乃引吉于下。而中士闻道,若存若亡,
交战于谲正之门,怀疑乎语默之境,惧独正之莫引,忘此正之必亨。吁嗟乎!行
己立身,居正践义,其动也直,其正也方。维正直而是与,何往而非攸利。何以
明之?《坤》六二:“直方大,不习无不利。”《文言》曰:“直其正也,方其
义也,君子敬以直内,义以方外。敬义立而德不孤,直方大则不疑其所行也。”
嵇康撰《释私论》,曹羲著《至公篇》,皆以崇公激俗,抑私事主,一言可以蔽
之,归于体正而已矣。《礼记》曰:“刑者侀也,侀者成也,一成而不可变,
故君子尽心焉。”若以喜怒制刑,轻重设比,是则桥前惊马,用希旨论人,苑中
猎兔,以从欲废法。理有违而合道,物贵和而不同,不同之和,正在其中矣。
昔任延为武威太守,汉帝诫之曰:“善事上官,无失名誉。”延对曰:“臣
闻忠臣不私,私臣不忠,上下雷同,非国家之福。善事上官,臣不敢奉诏。”任
延雅奏,汉主是其言。此则归正不回,乖旨顺义,不以忤怀见忌,斯亦违而合道。
《晏子春秋》:景公见梁丘据曰:“据与我和。”晏子曰:“此同也。和者,君
甘则臣酸,君淡则臣咸。今据也,君甘亦甘,所谓同也,安得为和?”是以济盐
梅以调羹,乃适平心之味;献可否而论道,方恢政体之节。俟引正而遵度,故曰
物贵和而不同。刘曼山辩和同之义,有旨哉!若以不同见讥,未敢闻诲。
客曰:和同乖训,则已闻之。援法成而不变者,岂恤狱之宽宪耶?《书》曰:
“御众以宽。”《传》曰:“宽则得众。”若以严统物,异乎宽政矣。
对曰:刑赏二柄,唯人主操之,崇厚任宽,是谓帝王之德。慎子曰:“以力
役法者,百姓也;以死守法者,有司也;以道变法者,君上也。”然则匪人臣所
操。后魏游肇之为廷尉也,魏帝尝私敕肇有所降恕,肇执而不从曰:“陛下自能
恕之,岂足令臣曲笔也?”是知宽恕是君道,曲从非臣节。人或未达斯旨,不料
其务,以平刑为峻,将曲法为宽,谨守宪章,号为深密。《内律》:“释种亏戒,
一诛五百人,如来不救其罪。”岂谓佛法为残刻耶?老子《道德经》云:“天网
恢恢,疏而不漏。”岂谓道教为凝峻耶?《家语》曰:“王者之诛有五,而寝盗
不预焉。”即心辩言伪之流。《礼记》亦陈四杀,破律乱名之谓。岂是儒家执禁,
孔子之深文哉?此三教之用法者,所以明真谛,重玄猷,存天纲,立人极也。
然则乾象震曜,天道明威。齐众惟刑,百王所以垂范;析人以法,三后于是
成功。所务掌宪决平,斯廷尉之职耳。《易》曰:“家人嗃嗃,无咎;妇子
嘻嘻,终吝。”严于其家,可移于国。昔崔实达于理而作《政论》,仲长统曰:
“凡为人主,宜写《政论》一通,置诸坐侧。”其大抵云为国者以严致平,非以
宽致平者也。然则称严者不必逾条越制,凝网重罚,在于施隐括以矫枉,用平典
以禁非。刑故有常,罚轻无舍,人不易犯,防之难越故也。但人慢吏浊,伪积赃
深,而曰以宽理之,可以无过。何异乎命王良御駻,舍衔策于奔踶;请俞跗
攻疾,停药石于肤腠!适见秋驾转逸,膏肓更深,医人仆夫,何功之有?
又谓仆曰:成法而变,唯帝王之命欤?对曰:何为其然也?昔汉武帝甥昭平
君杀人,以公主子,廷尉上请论。左右为言,武帝垂涕叹曰:“法令者,先帝之
所造也,用亲故诬先帝子法,吾何面目入高庙乎?又下负万人!”乃可其奏。近
代隋文帝子秦王俊为并州总管,以奢纵免官。仆射杨素奏言:“王,陛下爱子,
请舍其过。”文帝曰:“法不可违。若如公意,我是五儿之父,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