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又见于《周官》,又见于诸子史,不可胜数,未有非
而罪之者也。最宜详于律,而律无其条,非阙文也。盖以为不许复仇,则伤孝子
之心,而乖先王之训;许复仇,则人将倚法专杀,无以禁止其端矣。夫律虽本于
圣人,然执而行之者,有司也。经之所明者,制有司也。丁宁其义于经,而深没
其文于律者,其意将使法吏一断于法,而经术之士,得引经而议也。《周官》曰:
“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义,宜也,明杀人而不得其宜者,子得
复仇也。此百姓之相仇者也。《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不受
诛者,罪不当诛也。又《周官》曰:“凡报仇雠者,书于士,杀之无罪。”言将
复仇,必先言于官,则无罪也。今陛下垂意典章,思立定制。惜有司之守,怜孝
子之心,示不自专,访议群下。臣愚以为复仇之名虽同,而其事各异。或百姓相
仇,如《周官》所称,可议于今者;或为官吏所诛,如《公羊》所称,不可行于
今者。又《周官》所称,将复仇,先告于士则无罪者。若孤稚羸弱,抱微志而伺
敌人之便,恐不能自言于官,未可以为断于今也。然则杀之与赦,不可一例。宜
定其制曰:凡有复父仇者,事发,具其事由,下尚书省集议奏闻。酌其宜而处之,
则经律无失其指矣。
元和十三年八月,凤翔节度使郑余庆等详定《格后敕》三十卷,右司郎中崔
郾等六人修上。其年,刑部侍郎许孟容、蒋乂等奉诏删定,复勒成三十卷。刑部
侍郎刘伯刍等考定,如其旧卷。
长庆元年五月,御史中丞牛僧孺奏:“天下刑狱,苦于淹滞,请立程限。大
事,大理寺限三十五日详断毕,申刑部,限三十日闻奏。中事,大理寺三十日,
刑部二十五日。小事,大理寺二十五日,刑部二十日。一状所犯十人以上,所断
罪二十件以上,为大。所犯六人以上,所断罪十件以上,为中。所犯五人以下,
所断罪十件以下,为小。其或所抵罪状并所结刑名并同者,则虽人数甚多,亦同
一人之例。违者罪有差。”二年四月,刑部员外郎孙革奏:“京兆府云阳县人张
莅,欠羽林官骑康宪钱米。宪征之,莅承醉拉宪,气息将绝。宪男买得,年十四,
将救其父。以莅角力人,不敢捴解,遂持木锸击莅之首见血,后三日致死者。
准律,父为人所殴,子往救,击其人折伤,减凡斗三等。至死者,依常律。即买
得救父难是性孝,非暴;击张莅是心切,非凶。以髫丱之岁,正父子之亲,若非
圣化所加,童子安能及此?《王制》称五刑之理,必原父子之亲以权之,慎测浅
深之量以别之。《春秋》之义,原心定罪。周书所训,诸罚有权。今买得生被皇
风,幼符至孝,哀矜之宥,伏在圣慈。臣职当谳刑,合分善恶。”敕:“康买得
尚在童年,能知子道,虽杀人当死,而为父可哀。若从沉命之科,恐失原情之义,
宜付法司,减死罪一等。”
大和七年十二月,刑部奏:“先奉敕详定前大理丞谢登《新编格后敕》六十
卷者。臣等据谢登所进,详诸理例,参以格式,或事非久要,恩出一时,或前后
差殊,或书写错误,并已落下及改正讫。去繁举要,列司分门,都为五十卷。伏
请宣下施行。”可之。八年四月,诏应犯轻罪人,除情状巨蠹,法所难原者,其
他过误罪愆,及寻常公事违犯,不得鞭背。遵太宗之故事也。俄而京兆尹韦长奏:
“京师浩穰,奸豪所聚。终日惩罚,抵犯犹多,小有宽容,即难禁戢。若恭守敕
旨,则无以肃清;若临事用刑,则有违诏使。伏望许依前据轻重处置。”从之。
开成四年,两省详定《刑法格》一十卷,敕令施行。
会昌元年九月,库部郎中、知制诰纥干泉等奏:“准刑部奏,犯赃官五品已
上,合抵死刑,请准狱官令死于家者,伏请永为定格。”从之。大中五年四月,
刑部侍郎刘瑑等奉敕修《大中刑法总要格后敕》六十卷,起贞观二年六月二十
日,至大中五年四月十三日,凡二百二十四年杂敕,都计六百四十六门,二千一
百六十五条。七年五月,左卫率仓曹参军张戣进《大中刑法统类》一十二卷,敕
刑部详定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