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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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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十八 志第三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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馈献,至六品以下亦不免如例,而莫能办,则敛

    所部以与之,至有获罪者。保举县尹,特增其俸,然法行至今,而关以西尚有未

    到任者,岂所举少而不敷耶?宜广选举,以补其阙。且丞簿亦亲民者也,而独不

    增,安能禁其侵牟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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