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官四
○符制
初,穆宗之前,诸部长各刻信牌,交互驰驿,讯事扰人。太祖献议,自非穆
宗之命,擅制牌号者置重法。自是,号令始一。收国二年九月,始制金牌,后又
有银牌、木牌之制。盖金牌以授万户,银牌以授猛安,木牌则谋克、蒲辇所佩者
也。故国初与空名宣头付军帅,以为功赏。
递牌,即国初之信牌也。至皇统五年三月,复更造金银牌,其制皆不传。大
定二十九年,制绿油红字者,尚书省文字省递用之。朱漆金字者,敕递用之。并
左右司掌之,有合递文字,则牌送各部,付马铺转递,日行二百五十里。如台部
别奉圣旨文字,亦给如上制。
虎符之制,承安元年制。以礼官言,汉与郡国守相为铜虎符,唐以铜鱼符,
起军旅、易守长等用之。至是,斟酌汉、唐典故,其符用虎,并五左一右,左者
留御前,以侍臣亲密者掌之,其右付随路统军司、招讨司长官主之,阙则次官主
之。若发兵三百人以上及征兵、召易本司长贰官,从尚书省奏请左第一符,近侍
局以囊封付主奏者,尚书备录圣旨,与符以函同封,用尚书省印记之,皆专使带
牌驰送至彼。主符者视其封,以右符勘合,然后奉行,若一有参差者,不敢承用。
主者复用囊封贮左符,上用职印,具发兵状与符以本司印封,即日还付使者,送
尚书省以进,乃更其封,以付内掌之人。若复有事,左符以次出,周而复始,仍
各置历注付受日月。若盗贼急速不容先陈者,虽三百人以上,其掌兵官司亦许给
付,随即言上,诏即施行之。贞祐三年,更定枢密院用鹿符,宣抚司用鱼符,统
军司用虎符。若发银牌,若省付部及点检司者,左右司用匣封印,验封交受。若
发于他处,并封题押,以匣贮之。
○印制
太子之宝。大定二十二年,世宗幸上京。铸“守国之宝”以授皇太子。二十
八年,世宗不豫,以皇太孙摄政,铸“摄政之宝”。贞祐三年十二月,以皇太子
守绪控制枢密院,诏以金铸“抚军之宝”,如世宗时制,于启禀之际用之。
百官之印。天会六年,始诏给诸司,其前所带印记无问有无新给,悉上送官,
敢匿者国有常宪。至正隆元年,以内外官印新旧名及阶品大小不一,有用辽、宋
旧印及契丹字者,遂定制,命礼部更铸焉。三师、三公、亲王、尚书令并金印,
方二寸,重八十两,驼纽。一字王印,方一寸七分半,金镀银,重四十两,镀
金三字。诸郡王印,方一寸六分半,金镀银,重三十五两,镀金三字。国公无印。
一品印,方一寸六分半,金镀银,重三十五两,镀金三字。二品印,方一寸六分,
金镀铜,重二十六两。东宫三师、宰执与郡王同。三品印,方一寸五分半,铜,
重二十四两。四品印,方一寸五分,铜,重二十两。五品印,方一寸四分,铜,
重二十两。六品印,一寸三分,铜,重十六两。七品印,一寸二分,铜,重十六
两。八品印,一寸一分半,铜,重十四两。九品印,一寸一分,铜,重十四两。
凡朱记,方一寸,铜,重十四两。
天德二年行尚书省以其印小,遂命拟尚书省印小一等改铸。大定二十四年二
月,铸行尚书省、御史台、并左右三部印,以从幸上京。泰和元年八月,安国军
节度使高有邻言:“本州所掌印三:曰‘安国军节度使之印’;曰‘邢州观察使
印’,吏、户、礼案用之;曰‘邢州之印’,兵、刑、工案用之。以名实不正,
乞改铸。”宰臣奏谓:“节度使专行之事自当用节度使印,观察使亦如之,其六
曹提点所军兵民讼,则当用本州印,著为定制。”上从之。泰和八年闰四月,敕
殿前都点检司,依总管府例铸印,以“金”、“木”、“水”、“火”、“土”
五字为号,如本司差人则给之。
○铁券
以铁为之,状如卷瓦。刻字画襕,以金填之。外以御宝为合,半留内府,
以赏殊功也。
○官诰
亲王,红遍地云气翔鸾锦褾,金鸾五色罗十五幅,宝装犀轴。一品,红遍
地云鹤锦褾,金云鹤五色罗十四幅,犀轴。二品、三品,红遍地龟莲锦褾,
素五色绫十二幅,玳瑁轴。四品、五品,红遍地水藻戏鳞锦褾,大白绫十幅,
银里间镀轴,元牙轴承安四年改之,大安二年复改为金缕角轴。六品、七品,红
遍地草锦褾,小白绫八幅,角轴,大安加银缕。公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