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随朝苦辛验资考升除者,任满回日一而复降之。如正七满
回降除从七品,从五品回降为六品之类。今若其人果才能,可为免降。”尚书吏
部遂拟,今随朝考满,迁除外路五品以下职事,并应验考次职满有才能者,以本
官任满已前十五月以上、二十月以内,察访保结呈省。
其三曰:“随路提刑所访廉能之官,就令定其堪任职事,从宜迁注。”
其四曰:“从来宰相不得与求仕官相见,如此何由知天下人材优劣。其许相
见,以访才能。”尚书刑部谓:“在制,求仕官不得于私第谒见达官,违者追一
官降等奏除。若有求请馈遗,则以奏闻,仍委御史纠察。”上遂命削此制。
其五曰:“旧时,臣下虽知亲友有可用者,皆欲远嫌而不引荐。古者举贤不
避亲仇,如祁奚举仇,仁杰举子,崔祐甫除吏八百皆亲故也。其令五品以上官,
各举所知几人,违者加以蔽贤之罪。”吏部议,内外五品以上职事官,每岁保廉
能官一人。外路五品,随朝六品愿举者听。若不如所举者,各约量降罚。今拟贤
而不举者,亦当约量降罚。
其六曰:“前代官到任之后,即举可自代者,其令自今五品以上官,举自代
以备交承。”吏部按《唐会要》,建中元年赦文,文武常参官外,节度、观察、
防御、军使、刺史、赤令、畿令、并七品以上清官,大理司直评事,受命之三日,
于四方馆上表,让一人以自代,外官则驰驿奏闻。表付中书门下,每官阙即以所
举多者量授。今拟内外官五品以上到任,须举所知才行官一员以自代。太傅、丞
相、平章谓:“自古人材难得,若令举以自代,恐滥而不得实材。”参政谓:
“自代非谓即令代其人也,止类姓名,取所举多者约量授之尔,此盖舜官相让,
《周官》推贤之遗意。”上以参政所言与吏部同,从之。
其七曰:“随朝、外路长官,一任之内足知僚属之能否,每任可令举几人。”
吏部拟,今内外五品以上职事官长,于僚属内须举才能官一人,数外举者听。
其八曰:“人才随色有之,监临诸物料及草泽隐逸之士,不无人材,宜荐举
用之。”吏部拟,监临诸物料内,以外路五品、随朝六品以上,举廉能者,直言
所长,移文转申省,差官察访得实,随材任使。草泽隐逸,当遍下司县,以提刑
司察访呈省。随色人材,令内外五品以上职官荐之。
其九曰:“亲军出职,内有尤长武艺,勇敢过人者,其令内外官举、提刑司
察,如资考高者,可参注沿边刺史、同知、县令。”吏部拟,若依本格资历,恐
妨才能,若举察得实者,依本格减一资历拟注。尚书省拟,依旨升品拟注。
其十曰:“内外官所荐人材,即依所举试之,委提刑司采访虚实,若果能称
职,更加迁擢,如或碌碌,即送常调。古者进贤受上赏,进不肖有罚,其立定赏
罚条格,庶使人不敢徇私也。”省臣议,随款各欲举人,则一人内所举不下五七
人。自古知人为难,人材亦自难得,限数多则猥避责罚、务苟简,不副圣主求贤
之意。拟以前项各款,随色能举一人,即充岁举之数。如此则不滥,而实材得矣。
每岁贡人数,尚书省覆察相同,则置簿籍之,如有阙则当随材奏拟。
明昌元年,敕齐民之中有德行才能者,司县举之,特赐同四举五举人下。明
昌元年,制如所举碌碌无过人迹者,元举官依例治罪。
宣宗兴定元年,令随朝七品、外路六品以上职事官,举正七品以下职事官年
未六十、不犯赃,堪任使者一人。三年,定辟举县令制。称职,则元举官减一资
历。中平,约量升除。不称,罚俸一月。犯免官,免所居官。及官当私罪解任、
杖罪、赃污者,约量降除。污赃至徒以上及除名者,一任不理资考。三品以上举
县令,称职者约量升除,不称夺俸一月。若被举者犯免官等罪,夺俸两月。赃污
至徒以上及除名者,夺俸三月,狱成,而会赦原者,亦原之。五年,制辟举县令
考平者,元举者不得复举,他人举之者听。又旧制,保举县令秩满之后,以六事
论升降,三事以下减一资历,四事减两资历,六事皆备则升职一等。既而御史张
升卿言:“进士中下甲及第人、及监官至明威当入县丞主簿,而三事以下减一资
历注下令,四事减注中令,令皆七品也,若复八品矣。轻重相戾,宜更定之。”
遂定制,自今四事以下如前条,六事完者,进士中下甲及第、监官当入县丞主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