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以省院台部统军司令译史书史内拟,年五十以下、无过犯、慎行止,试一月,
以能者充,再勒留者升一等,一考者初上令,二、三中令,四上令、两考升二等,
呈省。
太常寺检讨二人。正隆二年,五十月迁一重,女直迁敦武,余人进义,百五
十月出职,系杂班。大定二年,制以三十月迁一重,百二十月出职,系正班九品。
省祗候郎君。大定三年,制以袒免以上亲愿承应已试合格而无阙收补者及一
品官子,已引见,止在班祗候,三十月循迁。初任与正,从七品,次任呈省。内
祗在班,初、次任注正、从八品,三、四注从七品,而后呈省。班祗在班,初九
品,次、三正、从八品,四、五从七品。而后呈省。已上三等,并以六十月为满,
各迁一重。八年,定制,先役六十月以试验其才,不能干者进一官黜之。才干者
再理六十月。每三十月迁加,百二十月为满,须用识女直字者。十六年,定制,
以制文试之,能解说得制意者为中选。十八年,制一品官子,初都军,二录事,
军防判,三都军,四下令,五、六上令,回呈省。内祗,初录事,军防判,二上
簿,三同初,四录事,五都军,六下令,七中令,八上令,回呈省。班祗,初
上簿,二中簿,三同初,四录事,军防判,五录事,六都军,七下令,八中令,
九上令,回呈省。
国史院书写。正隆元年,定制,女直书写,试以契丹字书译成女直字,限三
百字以上。契丹书写,以熟于契丹大小字,以汉字书史译成契丹字三百字以上,
诗一首,或五言七言四韵,以契丹字出题。汉人则试论一道。迁考出职同太常检
讨。
宗室将军。六十月为任,初刺同,二都军,三刺同,四从六。副将军以七品
出职人充。明昌元年,以九十月为满,中都、上京初从七,二录事、军防判,三
入本门户。余路,初录事、军防判,二上簿,三入本门户。承安二年改司属令作
随朝。
内侍御直。内直六十四人,正隆二年格,长行人五十月迁一重,女直人迁敦
武,余人迁进义,无出身。大定二年格,同上。大定六年,更定收补内侍格,能
诵一大经、以《论语》、《孟子》内能诵一书,并善书札者,月给奉八贯石,稍
识字能书者七贯石,不识字六贯石。泰和二年,以参用外官失防微之道,乃创寄
录官名,以专任之,既足以酬其劳,而无侵官之弊。
凡宫中诸局分,大定元年,世宗谓诸局分承应人,班叙俸给涉于太滥,正隆
时乃无出身,涉于太刻,又其官品不以劳逸为制,遂命更定之。大定六年,谕有
司曰:“宫中诸局分承应人,有年满数差使者,往往苦于稽留,而卒不得。其差
者,复多不解文字而不干,故公私不便。今从愿出局者听,愿留者各增其秩,依
旧承应。其十人长,虽老愿留者亦增秩,作长行承应,余依例放还。”七年,诏
宰臣曰:“女直人自来诸局分不经收充祗候。可自今除太医、司天、内侍外、余
局分并令收充勾当。”
护卫,正隆二年格,每三十月迁一重,初考,女直迁敦武,余迁保义,百五
十月出职,与从五品以下、从六品以上除。大定二年格,更为初迁忠勇,百二十
月出职。大定十四年官制,从下添两重,遂命女直初迁修武,余人敦武。十八年,
制初除五品者次降除六品,第三复除从五品。初任六品者不降,第四任升授从五
品,再勒留者各迁一官。明昌元年资格,初任不算资历,不勒留者,初从六品,
二、三皆同上,第四任升从五。勒留者,初从五,二、三同上,第四正五品。再
勒留者,初正五品,二同上,三少尹,四刺史。明昌四年,降作六品、七品除。
贞祐制,一考八品,两考除县令,三考正七品,四考六品。五年,定一考者注上
令。两考者一任正七品回降从七,两任正七回升六品。三考者正七一任回,再任
正七升六品。四考者,三任六品升从五品。
符宝郎,十二人,正隆二年格,皆同护卫,出职与从七品除授。大定二年格,
并同护卫。十四年,初收。余人迁进义,二十一年,英俊者与六品除,常人止与
七品除。
奉御,十六人,以内驸马充,旧名入寝殿小底。大定十二年,更今名。正隆
二年格,同符宝郎。大定二年,出职从七品。
奉职,三十人,旧名不入寝殿小底,又名外帐小底。大定十二年更今名。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