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引,添灶户,庶可易得。”元忠对曰:“已尝遣使
咸平府以东规画矣。”上曰:“不须待此,宜亟为之。”通又言:“可罢上京酒
务,听民自造以输税。”上曰:“先滦州诸地亦尝令民煮盐,后以不便罢之,今
岂可令民自沽耶?”二十五年十月,上还自上京,谓宰臣曰:“朕闻辽东,凡人
家食盐,但无引目者,既以私治罪。夫细民徐买食之,何由有引目。可止令散
办,或询诸民,从其所欲。”因为之罢北京、辽东盐使司。二十八年,尚书省论
盐事,上曰:“盐使司虽办官课,然素扰民。盐官每出巡,而巡捕人往往私怀官
盐,所至求贿及酒食,稍不如意则以所怀诬以为私盐。盐司苟图羡增,虽知其诬
亦复加刑。宜令别设巡捕官,勿与盐司关涉,庶革其弊。”五月,创巡捕使,山
东、沧、宝坻各二员,解、西京各一员。山东则置于濰州、招远县,沧置于深州
及宁津县,宝坻置于易州及永济县,解置于澄城县,西京置于兜答馆,秩从六品,
直隶省部,各给银牌,取盐使司弓手充巡捕人,且禁不得于人家搜索,若食盐
一斗以下不得究治,惟盗贩煮则捕之,在三百里内者属转运司,外者即随路府提
点所治罪,盗课盐者亦如之。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十月,上朝隆庆宫,谕有司曰:“比因猎,知百姓多有盐
禁获罪者,民何以堪?朕欲令依平、滦、太原均办例,令民自煎,其令百官议之。”
十二月,户部尚书郑俨等谓:“若令民计口定课,民既输干办钱,又必别市而食,
是重费民财,而徒增煎贩者之利也。且今之盐价,盖昔日钱币易得之时所定,
今日与向不同,况太平日久,户口蕃息,食盐岁课宜有羡增,而反无之,何哉?
缘官估高,贫民利私盐之贱,致亏官课尔。近已减宝坻、山东、沧盐价斤为三十
八文,乞更减去八文,岁不过减一百二十余万贯,官价既贱,所售必多,自有羡
余,亦不全失所减之数。况今府库金银约折钱万万贯有奇,设使盐课不足,亦足
补百有余年之经用,若量入为出,必无不足之患。乞令平、滦干办盐课亦宜减价,
各路巡盐弓手不得自专巡捕,庶革诬罔之弊。”礼部尚书李晏等曰:“所谓干办
者,既非美名,又非良法。必欲杜绝私煮盗贩之弊,莫若每斤减为二十五文,使
公私价同,则私将自己。又巡盐兵吏往往挟私盐以诬人,可令与所属司县期会,
方许巡捕,违者按察司罪之。”刑部尚书郭邦杰等则谓:“平、滦濒海及太原卤
地可依旧干办,余同俨议。”御史中丞移剌仲方则谓:“私煎盗贩之徒,皆知禁
而犯之者也。可选能吏充巡捕使,而不得入人家搜索。”同知大兴府事王翛请每
斤减为二十文,罢巡盐官。左谏议大夫徒单镒则以干办为便。宰臣奏:“以每斤
官本十文,若减作二十五文,似为得中。巡盐弓手可减三分之一,盐官出巡须约
所属同往,不同获者不坐。可自来岁五月一日行之。”上遂命宝坻、山东、沧盐
每斤减为三十文,已发钞引未支者准新价足之,余从所请。
十二月,遂罢西京、解盐巡捕使。时既诏罢干办盐钱,十二月以大理司直移
剌九胜奴、广宁推官宋扆议北京、辽东盐司利病,遂复置北京、辽东盐使司,北
京路岁以十万余贯为额,辽东路以十三万为额。罢西京及解州巡捕使。
明昌元年七月,上封事者言河东北路干办盐钱岁十万贯太重,以故民多逃徙,
乞缓其征督。上命俟农隙遣使察之。十二月,定禁司县擅科盐制。二年五月,省
臣以山东盐课不足,盖由盐司官出巡不敢擅捕,必约所属同往,人不畏故也。遂
诏,自今如有盗贩者,听盐司官辄捕。民私煮及藏匿,则约所属搜索。巡尉弓兵
非与盐司相约,则不得擅入人家。三年六月,孙即康等同盐司官议:“军民犯私
盐,三百里内者盐司按罪,远者付提点所,皆征捕获之赏于贩造者。猛安谋克部
人煎贩及盗者,所管官论赎,三犯杖之,能捕获则免罪。又滨州渤海县永和镇去
州远,恐藏盗及私盐,可改为永丰镇与曹子山村,各创设巡检,山东、宝坻、沧
盐司判官乞升为从七品,用进士。”上命猛安谋克杖者再议,余皆从之。尚书省
奏:“山东滨、益九场之盐行于山东等六路,涛洛等五场止行于沂、邳、徐、宿、
滕、泗六州,各有定课,方之九场,大课不同。若令与九场通比增亏。其五场官
恃彼大课,恐不用力,转生奸弊。”遂定令五场自为通比。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