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国是因法家而兴,但不是主要因法家而亡。
法家是个蛮好的东西——在我从前的书中一直大肆飘扬了法家的,它是秦国战胜六国的根本原因——为什么它对于秦朝的灭亡虽不是祸凶之首,但却也不能挽留或者迟滞帝国崩溃的速度呢?
这就要我们对法家有一点点“深刻”认识了。
管仲说:“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意思是:有立法的人,有执法的人,有遵纪守法的人。立法的人就是君主,执法的人就是臣子,遵纪守法的人就是老百姓,君臣上下无论贵贱都依法而行,这就叫做大治。
那就是说,法令是君主制定出来用于约束百姓的。到了法家思想这里,进一步扩展,刑罚也约束官吏。但是再怎么能约束官吏百姓,司法仍然不是独立的,它仍然是君主驾驭群小和民众的一根鞭子。而现代意义上的法治社会,是指司法是独立的,从制定到执行都是不受政治权力的干预和制约的。所以美国的司法可以弹劾总统,而中国的法家只是“总统”用来约束臣僚民众的一根鞭子,归根结底仍然是人治社会,只不过不是随意的人治,而是事先把规矩都讲好了。
法治可以给社会带来秩序和发展,乃至强大。但是人治下的法家的治,仍然不过是人治,事先定的规矩都可以改,执行的时候都可以变松或者加紧。所以当遇上秦二世这样的人君而导致社会动荡时,法家对于维护其整个社会稳定是无能为力的。
秦二世为了打击自己的政治敌对势力,就修改法律,钳制人民,对各地大臣滥用刑罚,对民众更是杀的惊天动地。而法家的纲领不能制约人主,在人主变态的时候,一个执行有力法家体系反倒成为助纣为虐的工具。而人主受客观环境影响,又是很容易变态的。这个时候也许讲讲儒家的仁义反倒还能一定程度地制约人主和缓和民生。
作为人主,真正能够走“法治”之路的,大约只有秦昭王吧。秦昭王病了,一个居民小区的人们给他杀牛祈祷。秦昭王说,这虽然是爱我,但杀牛违法。照旧对他们做了处罚。秦昭王是爱护法令的独立自主性,甚过爱惜自己的眼睛,尽可能不去干预司法的自主独立。
但是没有一套制衡机制制约人主,全凭着他自觉地不去干预司法的独立,是太难为这些人主了。在权大于法的时代里,再好的法律条文也只能被人往坏里用,再好的法家体系也是脆弱的。怎么才能制衡人主呢,那就需要民主。所以民主和法治是共生的关系,不可能只存在其中一个。
在人治社会下,法家注定成为人治社会下人主控制民众的一根鞭子。在先秦时代,人主受客观竞争的国际环境影响,还不敢太变态,不敢滥用手中这根鞭子。法家这根鞭子成为加强管控、确定秩序、赏罚驱动发展的有效工具,给秦国的成功注入巨大动力。而建立大秦朝以后,精神上的骄矜自大,欲望的膨胀(秦始皇),和人性的扭曲(指秦二世),使得法家的体系也成了助他们疯狂欲望的一只疯狂的鞭子,所到之处,毁坏力巨大,终于崩溃。
在人治社会下,儒家的一些道义仁政思想——儒家是希望君主通过道德表率,而影响周围的官僚,官僚仁义有道德了,又影响整个社会,从而达到社会的美化发展,那就要求君主本身首先大致达到一定的道德尺度,这种对君主的道德要求,可以一定程度避免他疯掉,乱挥鞭子。
但后代的帝王们并不肯彻底扔了这根鞭子,于是就变成了儒法并用。所谓“外儒内法”,。以儒家德治教化的外衣作为表面的国家官方意识形态,而真实的政治生活却是充分利用法家这个鞭子。
法家用法,儒家用教化,实际都是给君主用的工具。所以说,法家并没有因此消失于皇帝的工具库。虽然秦的灭亡,使得法家一下子很沮丧。
后代的皇帝们,虽然都不敢声称自己是法家了,但法家并没有一天被闲置,它一直是起着半边天以上的作用的。这大约也可以叫做“儒法合流”。
最后我们说一下,在人治社会里的法治的悖论。有人曾经诘难过孟子,说:“如果大舜的爹瞽叟犯法了,皋陶作为最高司法官,认定瞽叟有罪,那大舜应该怎么办?”
看,在人治社会下,司法是无法独立的。如果是法治社会,那就好办,听皋陶的好了,司法是独立的。但是人治社会下,大舜是权力中心,皋陶不过是他雇来的打工仔,如果大舜硬要扭曲法令,皋陶是没有办法的。换句话说,如果大舜要向秦二世那么干,皋陶的体系也制约不了他。
所以,即便有皋陶这样的伟人来领导一套法家体系,若落在秦二世这样的君主领导下,这套法家体系照样要完蛋。
所以,秦的失败,根本原因不在于法家体系不好,而是人治社会的固有本质属性所决定的。
事实上,在我看来,一个文明社会,没有儒家照样可以强大,但没有法家则是不可想象的。
最后说一下汉初,汉朝初年,众所周知行的是休养生息,是所谓“黄老之术”,实质仍然是用的法家。所谓黄老之术,就是无为,无为就是不要像儒家那样搞许多教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