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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兰情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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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经七书 司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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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马法

    《司马法》是我国古代一部着名的兵书。相传是姜子牙所写,但到了战国时已经散失。

    简介

    作者:战国·田和

    《司马法》是我国古代重要兵书之一。大约成书于战国初期。据《史记·司马穰苴列传》记载:“齐威王(公元前356-前320年)使大夫追论古者司马兵法而附穰苴于其中,因号曰《司马穰苴兵法》。”汉代对《司马法》评价很高。武帝时,“置尚武之官,以《司马兵法》选,位秩比博土”。(见苟悦《申鉴·时事篇》)司马迁称道《司马法》“闳廓深远,虽三代征伐,未能竟其义,如其文也。”(见《史记·司马穰苴列传》)。据《汉书·艺文志》记载,当时《司马法》共一百五十五卷。东汉以后,马融、郑玄、曹操等人的着作中,都曾以《司马法》为重要文献资料而加以征引,据以考证西周和春秋时期的军制。晋唐之间,杜预、贾公彦、杜佑、杜牧等人,也多以《司马法》为立说的根据。可见《司马法》当时仍具有军事权威着作的声誉。宋元丰中(公元1078-1085年)把《司马法》列为《武经七书》之一,颁行武学,定为将校必读之书,其重视程度,也不减晋唐。迄至清代,姚际恒、龚自珍等人,疑为伪书。但对他们所质疑的问题,详加考查,显然根据不足。(参见兰永蔚着《春秋时期的步兵·〈司马法〉书考》中华书局出版)

    《司马法》流传至今已两千多年,亡佚很多,现仅残存五篇。但就在这残存的五篇中,也还记载着从殷周到春秋、战国时期的一些古代作战原则和方法,对我们研究那个时期的军事思想,提供了重要的资料。

    ·卷上

    仁本第一

    古者,以仁为本,以义治之之谓正。正不获意则权。权出于战,不出于中人。是故杀人安人,杀之可也;攻其国,爱其民,攻之可也;以战止战,虽战可也。故仁见亲,义见说智见恃,勇见方,信见信。内得爱焉,所以守也;外得威焉,所以战也。

    战道:不违时,不历民病,所以爱吾民也;不加丧,不因凶,所以爱夫其民也;冬夏不兴师,所以兼爱其民也。故国虽大,好战必亡;天下虽安,忘战必危。天下既平,天下大恺,春蒐秋狝,诸侯春振旅,秋治兵,所以不忘战也。

    古者,逐奔不过百步,纵绥不过三舍,是以明其礼也。不穷不能而哀怜伤病,是以明其仁也。成列而鼓是以明其信也。争义不争利,是以明其义也。又能舍服,是以明其勇也。知终知始,是以明其智也。六德以时合教,以为民纪之道也,自古之政也。

    先王之治,顺天之道,设地之宜,官司之德,而正名治物,立国辨职,以爵分禄,诸侯说怀,海外来服,狱弭而兵寝,圣德之治也。

    其次,贤王制礼乐法度,乃作五刑,兴甲兵以讨不义。巡狩省方,会诸侯,考不同。其有失命、乱常、背德、逆天之时,而危有功之君,徧告于诸侯,彰明有罪。乃告于皇天上帝日月星辰,祷于后土四海神祗山川冢社,乃造于失王。然后冢宰征师于诸侯曰:“某国为不道,征之,以某年月日师至于某国,会天于正刑”。冢宰与百官布令于军曰:“入罪人之地,无暴圣祗,无行田猎,无毁土功,无燔墙屋,无伐林木,无取六畜,禾黍、器械,见其老幼,奉归勿伤。虽遇壮者,不校勿敌,敌若伤之,医药归之。”既诛有罪,王及诸侯修正其国,举贤立明,正复厥职。

    王霸之所以治诸侯者六:以土地形诸侯,以政令平诸侯,以礼信亲诸侯,以礼力说诸侯,以谋人维诸侯,以兵革服诸侯。同患同利以台诸侯,比小事大以和诸侯。

    会之以发禁者九。凭弱犯寡则眚之。贼贤害民则伐之。暴内陵外则坛之。野荒民散则削之。负固不服则侵之。贼杀其亲则正之。放弑其君则残之。犯令陵政则杜之。外内乱,禽兽行,则灭之。

    天子之义第二

    天子之义必纯取法天地而观于先圣。士庶之义,必奉于父母而正于君长。故虽有明君,士不先教,不可用也。

    古之教民,必立贵贱之伦经,使不相陵。德义不相逾,材技不相掩,勇力不相犯,故力同而意和也。古者,国容不入军,军容不入国,故德义不相逾。上贵不伐之士,不伐之士,上之器也,苟不伐则无求,无求则不争。国中之听,必得其情,军旅之听,必得其宜,故材技不相掩。从命为士上赏,犯命为士上戮,故勇力不相犯。既致教其民,然后谨选而使之。事极修,则百官给矣,教极省,则民兴良矣,习惯成,则民体俗矣,教化之至也。

    古者,逐奔不远,纵绥不及,不远则难诱,不及则难,陷。以礼为固,以仁为胜,既胜之后,其教可复,是以君子贵之也。

    有虞氏戒于国中,欲民体其命也。夏后氏誓于军中,欲民先成其虑也。殷誓于军门之外,欲民先意以行事也。周将交刃而誓之,以致民志也。

    夏后氏正其德也,未用兵之刃,故其兵不杂。殷义也,始用兵之刃矣。周力也,尽用兵之刃矣。

    夏赏于朝,贵善也。殷戮于市,威不善也。周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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