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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兰情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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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卷 历代书法大家 康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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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俄国大彼得之心为心法,以日本明治之政为政法”。前者意在强调其自上而下的改革方式;后者则指日本明治维新后所确立的君主立宪制。直到1906年《法国创兴沿革》中,康有为还分析说,(法国与日尔曼)两国之创同时,而强弱异形于后,这主要是看君权是否能够集中而决定的。④

    有人认为,康有为在辛亥革命以后仍然提倡君主立宪,是反对建立民主共和国,实际上是维护封建专制。⑤笔者以为,这种看法是片面的。辛亥革命以后,康有为虽然主张君主立宪,但是所谓虚位君主,“名是皇帝,实非皇帝”,君主的权限由宪法规定,“宪法全由资政院起草决议,则全由民权共和至明”,并且宪法是“一国最上法、最高权”。⑥在这一设计当中,专制政体下皇帝的立法权、行政权、人事权和军权都已有名无实,与戊戌变法时期康有为所提倡的君主立宪相比,发生了质的变化。虽然他反对革命派的共和政体,称民主共和制不适合中国国情,⑦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民主共和与虚君共和同样是近现代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表现形式。从宪政发展史的角度看,近代意义上的宪法和宪政肇始于英国,其主要特征就是确立了英国式的君主立宪制,这种君主立宪制对于封建专制而言无疑是一次历史性的超越,直到今天,其历史意义是不应也无法否认的。因此,忽视历史的进程和时代特征而断言康有为辛亥革命后立宪思想的反时代性恰恰本身就忽视了其所处的时代特征,是一种以今人之观念强求于历史人物的评价。

    3.提倡权力制衡的政权组织形式。合议与分权是在传统方面或理性方面对于集权统治进行限制的特别手段。它们共同促成了现代行政管理和立宪政治。⑧作为世界宪政史最为恢宏的一幕的法国大革命,就曾经明确提出:“凡分权未确立、权利无保障的国家就没有宪法”。康有为很早就从理论上肯定了三权分立、权力制衡理论的合理性。在戊戌变法之前所撰写的《实理公法全书》(1888年前)当中,康有为从几何原理出发,认为“以互相逆制立法,凡地球古今之人,无一人不在互相逆制之内。”⑨他认为:“以一顺一逆立法,凡使地球古今之人,有彼能逆制人,而人不能逆制彼者。……则必有擅权势而作威福者,居于其下,为其所逆制之人必苦矣”。⑩在代御史宋伯鲁草拟的《变法先后有序,乞速奋乾断以救艰危折》中,他又具体指出了三权分立的主要内容:“泰西论政,有三权鼎立之义。三权者,有议政之官,有行政之官,有司法之官也。夫国之政体,犹人之身体也。议政者譬若心思,行政者譬为手足,司法者譬如耳目,各守其官,而后体立事成。”⑾同时,他反对机构设置重叠,认为中国之弊“在治地太大,小官太疏也。”⑿

    宪法中“分权与制衡”原则包括两个层次。一是最高统治权按类别和职权分为立法、行政、司法,分别由独立的机关负责,同时它们之间又存在制约与平衡的关系;分权的第二个方面是国家结构形式上中央与地方的分权与制衡。从康有为后来的变法实践和政论看,他对三权分立专门的论述不多。但是,他倡导议会政治,实际上是分君主之集权;提倡地方自治,则是主张地方分中央之集权。

    4.民权思想与政治观。在康有为之前,中国虽然有“民本”思想,但是却没有民权思想。康有为吸收了西方自由主义的民权观,强调公民自治。

    在《万身公法书籍目录提要及实理公法全书》中,康有为较为系统地提出了自己的民权观。他认为,人生来平等,同时又充满差异性,这些充满差异性的人是独立的,有自主权,应当“以平等之意,用人立之法”,⒀对此进行规范。他不但主张长幼平等、朋友平等(治事门、论人公法),甚至认为君民之间也是平等的。在该书的君臣门实理(引说一条)中,他论述道:“民之立君者,以为己之保卫者也。盖又如两人有相交之事,而另觅一人以作中保也。故凡民皆臣,而一命之士以上,皆可统称为君”。⒁把君主比作契约关系中的见证人,而不是以往以君主为一切社会关系的合法性来源,这在当时是一大思想进步。

    以公民自治理论为基础,康有为主张实行地方自治。他认为:“中国地方之大病在于官代民治,而不听民自治”,“立法之意但以为国,非以为民,但求不乱,非以求治。……(因此)有大官而无小官,有国官而无乡官,有国政而无民政,有代治而无自治”。康有为所主张的地方自治,类似于“古者之封建也”,“但古者,乱世封建其一人,则有世及自私争战之患,此所以不可行也。今者升平封建其众人,听民自治,听众公议,人人自谋其公益,则地利大辟,人工大进……”。他还提出了具体的参照系,即“因乡邑之旧俗而采英德法日之制”,以“万人以上地十里者为一局,或名曰邑,……”⒂等具体设计。在当时,地方自治的提出是与中国传统的大一统国家结构形式相对立的。地方自治有利于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减轻中央负担,并且在促进地方政治清明的同时形成对中央行政的牵制力量。不但如此,地方自治的基础是民治,这与中国历代的割据式自治或绅权和族权维持下的地方自治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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