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楼兰情缘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第二卷 往事--吴越争霸 第五十三章 高丽王朝
书架管理 返回目录

。1368年,明朝推翻元朝,1387年,朱元璋要收复原东北元朝属地,高丽国王仍然依附蒙古残余势力北元,拒绝归还,派都统使李成桂进攻辽东。李成桂反对出兵,发动政变,1392年在开城废黜国王自立,改国号为朝鲜,高丽灭亡。

    我国与朝鲜陆地相接,海上交通近捷便利,自古以来交往频繁,关系十分密切。在长期交往中,我国政治、经济以及包括风俗习惯在内的文化,对朝鲜发生巨大影响。同样,朝鲜人民的优秀文化成果也为我国所吸收。我国对朝鲜的影响,往往随着古代王朝的更迭,呈现出时代特色。元代,蒙古族占居统治地位,因而蒙古族的习俗对当时的高丽王朝(918年建立,1392年为李氏朝鲜取代)影响很大。

    自1231年起,蒙古连年对高丽用兵。尤其是定宗、宪宗时(1246—1259),“凡四命将征之,凡拔其城十有四”。不过,蒙军遭到了高丽军民的顽强抗击,多次损兵折将。但是,连年战争使高丽社会经济受到严重破坏,大批士兵战死,众多百姓被杀,还有数以十万计的人口被掳走。在蒙古一时无法将高丽灭掉,高丽也已很难再将战争打下去的情况下,宪宗九年(1259),高丽高宗被迫派世子(即太子)王倎(后改名禃)奉表如元,双方议和。1260年元世祖忽必烈即位后,在其给高丽的诏书中宣布:“完尔旧疆,安尔田畴,保尔家室”,也就是说承认了高丽的独立。但是,高丽对元要尽“纳质、助军、输粮、设驿、供户数籍”等义务,实际是处于藩邦地位。

    元世祖初年,对高丽有过“衣冠从本国之俗”,“风俗一依旧制,不须更改”的承诺。可是议和之后,两国关系日益密切,使臣来往频繁。而且,从王倎,即高丽元宗起,几乎每任高丽国王都要派世子赴元入侍、宿卫。一些世子往往在元为质、宿卫数年。自忠烈王开始,高丽又先后有五位国王与元皇室联姻,尚蒙古公主,成为元王朝的驸马。他们经常带大批随从入元朝觐,在元滞留短则数月,多则经年乃至数年。元朝在高丽派有达鲁花赤(监临官),一个时期还派驻过军队。蒙古公主入高丽时,也带去大批怯怜口,即公主的私属人户。由于高丽统治者和蒙古王公贵族接触频繁,关系密切,甚至长期在元居住,逐渐染蒙古之风。因此,有元一代蒙古习俗对高丽统治集团,进而对平民百姓产生很大影响。

    这一影响首先表现在发式和衣冠上。高丽忠烈王王昛,在中统二年(1261)曾以世子身份入元祝贺忽必烈击败与其争夺汗位的弟弟阿里不哥,以后又数次入元朝觐。至元八年(1271),王昛入元为秃鲁花,也就是质子。王昛入质不久,就改留蒙古发式。本来高丽和我国汉族人一样,一向留蒙古族则和我国北方的鲜卑、契丹、女真等族相似,有髡发习俗。所谓髡发,并不象我国古代的髡刑那样把头发全部剃光,而是剃去一部分,保留一部分,各族的剃法不同。《高丽史·忠烈王世家》记载蒙古男子发式的剃法是,“剃顶至额,方其形而留发其中”,蒙语把这种发型叫“怯仇儿”,但说的不很具体。宋人盂珙在其所撰的《蒙鞑备录》中,对其剃法描述得比较形象。他说,蒙古族“上自成吉思〔汗〕,下及国人〔指蒙古族百姓〕皆剃婆焦,如中国〔指汉族〕小儿留三搭头,在囟门者稍长则剪之,在两下者总小角,垂于肩上”。十三世纪中叶出使蒙古的基督教修士鲁不鲁乞,在其《东游记》中对蒙古男子发式作了更为形象的描述。“男人们在头顶上把头发剃光一方块,并从这个方块前面的左右两角继续往下剃,经过头部两侧,直至鬓角。他们也把两侧鬓角和颈后(剃至颈窝顶部)的头发剃光。此外,并把前额直至前额骨顶部的头发剃光,在前额骨那里,留一簇头发,下垂直至眉毛。头部两侧和后面,他们留着头发,把这些头发在头的周围编成辫子,下垂至耳”。上述文献中的描述,与传世元代画卷及近年发掘元墓中的壁画、陶俑等蒙古男子发式基本一致。王昛入质时“开剃”,留的就是这种发型。《东游记》妇女结婚后也把头顶当中至前额的头发剃光。但内蒙赤峰元墓蒙古女墓主的画像却不是剃光。抑或蒙古已婚妇女和契丹妇女一样,只把前额边缘头发剃去一小部分,上面的头发垂下来,因而从画面上看不出来。

    至元十一年五月,王昛在元尚世祖女忽都鲁揭里迷失公主(后追封齐国大长公主)。六月,其父元宗王倎病故,王昛回国继承王位,是为忠烈王。同年十月忽都鲁揭里迷失公主赴高丽,前往迎接的大将军朴球等已模仿国王“开剃”。十二月,高丽大臣宋松礼、郑子玙等率先“开剃”,其余臣僚遂纷纷效仿。其实,早在高丽元宗时就有人劝国王“效元改形易服”。元宗回答说,我不忍心一下子改变祖宗家风,我死后你们怎么办都可以。果然,到忠烈王四年(1278)时,高丽已是“自宰相至下僚无不开剃,唯禁内学馆不剃”。时隔不久,学生也一律剃发,改留蒙古发式了。

    [编辑本段]

    王氏高丽与高句丽的区别

    王氏高丽立国于高句丽灭亡250多年之后的公元918年,935年取代了朝鲜半岛的另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