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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足球俱乐部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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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光明曲折的未来之路 19.转会,需求、愿望与体制的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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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辽宁队的训练场上。

    而辽宁队的大连籍队员高旭因为辽宁队人才济济,马林、孙贤禄等与高旭打同一位置,高旭的机会比较少。七运会决赛的18人名单,高旭竟然榜上无名,在辽宁队夺冠后的假期,高旭已经回到了大连。

    高旭说,1988年我和吕东一起人选辽宁队。当时我俩年龄最小,并且原先辽宁队中那批人中只有我和吕东升入一队。刚去时,正赶上全国甲级联赛,有股初生牛犊不怕虎的劲头。在与上海队的比赛中,我一人独进2个球,最后辽宁队以3:0获胜。赛后,有人说:再过2、3年,高旭会成为辽宁队锋线上一把尖刀。我知道这是夸奖我,但也正是我要努力实现的目标。所以在以后的训练中我更自觉,更刻苦。可现在5年过去了,连个主力都打不上,我心里能没有想法吗?……假如当初我到了另外的队,尽管这个队水平、成绩不如辽宁队好,但我可以打上主力,对个人成长极有利。在辽宁打不上主力,成为国脚就更别提了。坐冷板凳的滋味最不好受。

    高旭表达了许多球员盼望足球人才流动的心理状态。

    转会的坚冰终于被冰面下的暗潮打破。

    1993年七运会之后,转会已成为一股大潮,来势汹汹、无法阻挡。

    1993年大连棒槌岛足球工作会议研究制定了有关人才交流的若干规定,适应了中国足球形势发展的需要。

    中国足协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章程》、《中国足球协会俱乐部章程》、《中国足球协会关于人才交流的若干规定》、《中国足球协会运动员转会细则》规定,决定自1994年12月15日起,在中国足协管理范围内,全面实行运动员转会制度。

    中国足协称,由于我国足球市场刚刚建立,转会工作主要侧重于人才合理流动,转会费也只适应当前的实际;转会工作进一步发展,将涉及资产转移,也就是涉及俱乐部的经营发憎爱分明。人才是俱乐部的资产,转人既是俱乐部人和的需要,又是一种投资行为:转出是投资的效益。有鉴于此,俱乐部应不断提高自己的经营能力。

    这意味着买卖球员既可以流动人才,促进竞争,又可以成为一种投资。

    中国球员1995年的转会期为1月1日至3月10日和7月1日至8月31日两段时间,在这两个时间之外不办理转会手续。

    早在1994年初,中国足协就要求各俱乐部实行合同制与注册制度,运动员在中国足协注册时应上交工作合同副本,表明该运动员已与俱乐部签订合同。

    只有在中国足协注册的球员才可以转会,而转会的重要依据是工作合同。球员与俱乐部合约未满,则俱乐部有权不同意该球员转会。

    下列几种情况不允许转会:

    一、经中国足协同意,原俱乐部除名后未恢复参赛资格的运动员;二、在中国足协处罚期内的运动员;三、合同期未满,原俱乐部不同意转会的运动员;四、未在中国足协和地方足协注册的运动员。

    另外,在原培养单位一线球队服役未满四年的运动员原培养单位不同意者不得转会。

    关于涉外转会,运动员符合下列规定之一者,还可以转会到其他国家和地区协会所属俱乐部踢球:一、男年满28周岁,女年满25周岁的现役运动员;二、符合上述年龄,已办理正常退队手续的;三、由中国足球协会推荐到国外培养的;四、经中国足球协会认可,按双方体育交流协议由地方足协推荐到其它国家和地区俱乐部踢球的。

    中国足协规定球员转会费由买卖俱乐部双方协议确定,中国足协尊重双方协议超过或低于参照数的转会费。但原属单位不得以超过参照数的转会费限制球员转会。

    凡已正常解除合同,并有2年以上时间为与其他俱乐部签订新合同的球员加入新俱乐部,不需再支付转会费。

    为了有据可依,中国足协规定了转会费的标准公式:球员转会费=当年收入×转会系数这个公式为每个球员转会费提供了一个参照数。当两个俱乐部之间分歧时,中国足协将按其上限不超过参照数3O%裁决转会费数目。

    转会费的1O%归中国足协;85%归运动员所在俱乐部;5%归运动员所有。

    《转会细则》的提出,引起了各方的不同反应。有人认为,球员身价按照转会系数计算,当时国内国家队主力队员的身价一般不低于5O万元,俱乐部对主力队员在3O万元左右,俱乐部替补球员一般不低于1O万元。

    当时甲A各俱乐部每年投放的经营资金,多则300~400万元,少则几十万元,多数在200万元左右。面对如此高价,多数俱乐部声称“买不起”。

    为了限制俱乐部垄断球员,中国足协规定:每个俱乐部每年“购买”国内球员不能超过5人,聘请外籍球员不能超过5人,每场比赛每队只能3名外籍球员上常而当时有高瞻远瞩者认为,中国足坛一流人才只有那么几十个,球市放开以后,必将引起供不应求的局面,造成球员身价上涨。如同中国股票市场刚开始形成时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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