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让人们再走我们所走过的黑暗和罪恶的道路,不让两千数百年来有着独立历史和民族自尊心的祖国日本受到损害和玷污,要保持和近邻中国及其他国家的深厚友谊并和平共处,在美丽祖国日本的大地上继承祖先数千年所创造的文化遗产,面向新日本的未来,以光明的希望和理想同所有的人们和睦地共度和平幸福的生活。
怀念的祖国日本各位同胞:
我们现在回到各位的怀抱里来了!
这次我们真正地对祖国日本尽忠,对父母尽孝,和国民各位一道敦厚情义,接受各位的教导,为和平幸福,为日中友好而全心全意地工作,为多少能够为各位做些有益处的事情而贡献我们的后半生。
但是无论怎么说,我们是没有社会生活经验的,请各位同胞体念我们此刻回国后的心情,希望对任何事情都给我们以指导和帮助,用此谨作归国之词。
一九五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被我国政府宽大释放回国的日本战犯还向日本政府递交了这样的请愿书:
……
我们原来都是些在家庭、工厂、农田、海上从事体力或脑力劳动的人,
一直过着平静的生活。
突然间,昭和六年9月18日,日本对中国发动了战争,为了国家政治、
军事上的需要,许多日本国民被派往中国。在此期间,我们应征入伍,决
心与国家同命运,誓为天皇及政府尽忠。我们为此留下了怀念的父母、兄
弟姐妹、妻子儿女,舍弃了职业,放弃了学业而到了他国领土——中国。
我们就这样对天皇及政府尽忠地执行了军国主义的命令,献出了自己
的生命和青春。
对于中国,我们所到之处都被化为血海与火海,给中国人民造成了无
法估量的损失。
昭和二十年8月15日,我们在苦闷与悲痛中接受天皇结束战争的敕语,
遵照军部命令停止战争,放下武器成了俘虏。有些人在混乱中依照军部的
命令和计划依然坚信“必胜”、“祖国再起”而留在原地继续作战。自此
以后,
我们被苏联和中国俘虏,自昭和二十五年后,我们全体在中国受到监
禁。正是由于我们尽忠天皇及政府,积极参与战争,因而对中国人民犯下
了不可饶恕的滔天罪行。根据这一客观事实,我们成为日本战争罪犯不得
不接受长达11年的监禁生活。
战争和监禁夺去了我们的青春,摧残了我们的身心。很长时间,我们
不得不与祖国、父母兄弟姐妹、妻子儿女别离。以我们为惟一依靠的家属
因我们的离去而流落街头,这种情形对于一个人来说,是多么悲惨啊!
这些都是日本对中国发动侵略战争的结果,是我们被政府强征参战、
忠实地遵守命令执行战争政策的结果!
对于我们个人来讲,由于我们亲手犯下的罪行应当由我们自己承担责
任,因而我们受到了11年的监禁,这也是无可非议的结局。
但是,迫使我们犯下罪行的战争的发动者的责任,担任战争统帅和指
挥的责任,无论如何应由日本政府承担。我们认为这一点正是构成战争犯
罪的根本责任。因而,我们认为:政府应对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负完全责
任,即,对于我们由于在此11年的监禁生活产生的一切问题,政府应当负
责解决。
按理说来,对于停战后被免除军设的人,政府应当保证其获得补偿因
战争而丧失的利益的权利,这就是说,对于我们本应通过脑力、体力劳动
而理所当然获得到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利益加以补偿。我们当中的一些人由
于11年的监禁失去了青春,有些人丧失了劳动能力成为残废等等。总之,
我们许多人由于这场战争失去了一切。因而,政府有责任对我们遭受的损
害加以补偿,并进行合理的清算。
我们现在已经回到了我们时刻怀念的祖国日本,但是对于明天的生活
却没有信心和把握。因为我们长期离开祖国,丧失了就职的有利条件,不
得不从新开始。然而,我们缺乏社会经验,还要承担家庭的主要责任……
我们面临着许多困难。
综上所述,希望政府体察我们的现实情况,理解我们的恳切心情,容
纳我们的要求,给我们以生存保障,并使其迅速加以解决。在此,陈述我
们的各项要求以示请愿:
一、对全体人员一律支付自停战起至归国期间的“特别未归还者的津
贴”。
二、支付全部的复员津贴或退职金。
三、保证全体归国人员就职;并支付至就职为止的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