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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大清洗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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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审判与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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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酷的、毫无人性的刑法法典进一步加剧了30年代的违法行为。

    1932年通过了一项法律。根据这一法律,凡侵占、盗窃国家、农庄和合作社财产者一律处以死刑。在“宽大的条件”下,死刑可以用剥夺10年自由来代替。从1935年开始,12岁以上的人都可以用这法律来处治。从1937年起,犯有这种罪行的人改为剥夺25年自由。根据当时人提供的证据,当时采用的刑事镇压方法的特点是:“大量追究劳动人民的责任”,曾发生搞“被镇压者数量的指标竞赛”,“大量查办和审讯农庄骨干”,“就一些微不足道的罪行和细小的失误而追究刑事责任和采取镇压行动”。

    今天我们应从过去吸取政治的、道德的和法制方面的教训。

    当前,党已通过有关民主化、建立法制社会的方针。这种法制社会有能力可靠地使公民权利和自由不受任何人的专横的侵犯,不受违法行为的破坏。从党的这个方针中,我看到,我们已经吸取了最重要的政治教训。我们在这方面还有许多事情要做,但这一进程已经开始了。苏共中央政治局成立的有关进一步研究30—4O年代和50年代初镇压情况的委员会的工作、苏联最高法院全体会议为1938年“莫斯科诉讼案”牺牲者恢复名誉的决定,这些都是这方面工作的一部分。根据新思维所制定的相互联系、相互依赖、在许多方面是完整统一的世界的构想,苏联外交为同外部世界建立友好关系,最大限度地降低相互敌意和猜疑而采取的实际行动,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道德的教训表现在这样一个简单的结论之中,即任何目的,那伯是最崇高的目的、思想和原则,都不应该成为可以不择手段的理由,都不应庇护残忍、下流和撒谎。因为,错误的手段不可能达到正当的目的。还有一个教训: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迟早总会被揭露出来的。当年使用的这些非法手段,意味着对社会主义理想的背叛,意味着用个人的权欲来偷换伟大的目标。

    我们也在吸取法制方面的教训。

    刑法体制的社会成熟程度的标志是清醒地承认某些原则。过去那些年代,由于放弃了这些原则,使得下述情况成为可能:无辜者受到惩罚,诬告别人的罪犯飞黄腾达,审判机关蜕变成为专横肆虐的工具。

    经验告诉我们,刑法的现实目的是保持和保障社会公正所需要的限度。这种限度只有在下述情况下才能取得,即。法律只能包含最小数量的真正的危险行为,并准确地根据罪行来量刑,要明确地意识到,只是在不得不惩罚的时候才进行惩罚。因为,惩罚的本身就是制造痛苦,就是“行恶”,尽管它是被迫进行的。没有惩罚是不行的,但如果不加选择地(更不用说带着感情地)采取惩罚措施,就只能瓦解人民的法制观念,助长厚颜无耻,破坏整个社会主义社会。不公正的法律可以使人畏惧,但不可能赢得人们的尊重。其结果只能增强社会意识中的残暴凶狠和冷酷无情。

    在刑法体制的文明增长的各种标志中,有三个特点可以立即看到:由根据“初步怀疑”便进行惩罚演变为只有取得过硬证据之后才进行惩罚;在调查罪行的过程中,由根据被告人的口供(或逼供)过渡到根据由严格合法手段取得的客观证据;区分起诉者和法宫的作用;起诉人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权利平等;法院的决定性的中心作用。

    对于法律思维来说,没有被证实的东西,等于不存在。公正判决只存在于这样的法律思维在法庭上取得胜利的地方。只有把克服困难、千方百计寻找证据(物证和文字证据)作为侦查主要要办的事,才能作出公正的判决。看来,最不能容忍的是这种情况:侦查者权力很大,法官的作用不怎么看得见,而辩护人或者没有或者软弱无力。

    当法官和两个陪审员三个人就可以决定被告者命运的时候,这种程序也未必使人满意。因为人数是如此之少,如要致人于死地,三人中有两票就足够了。上世纪末,这种问题在俄国要由12名宣过誓的陪审员的多数票来决定。如果票数是一半对一半,问题就要以有利于被告者的结果解决。

    刑法的历史命运是独特的。就其实质而言,它应同罪犯发生关系,也就是说,它同大多数公民没有关系,只同少数犯罪分子有关系。但正是在这里,正是在对待这些人的态度中,可以十分明显地反映出对整个社会来说是非常实质性的东西。这里可以反映出社会的文明程度,对法律和人的合法利益的尊重,对人格的尊重。因为,如果这里“正常”的话,那么完全可以相信,所有地方都是正常的。反之也一样。正如我们的令人痛苦的教训所表明的,如果在这方面是目无法纪和专横枉法的话,那么社会就处在危险之中:一切都善恶不分,一切不取决于自己的善心和罪恶(更有甚者,诚实和单纯的人比狡猾和无耻的人受到更多的损害)。让我们提高警惕,让我们在刑事案件中严格注意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当然,为了严格遵守权利和竭力保护权利,有时会使罪犯借此隐藏下来。那就让他去吧。一个狡猾的贼漏网,总比每个人都象贼一样在房间里发抖要好得多。”这是亚历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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