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冈村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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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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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美瑜在法庭宣布:“今天只审不判,到此休庭。”全场愕然,连被告本人也感到意外。转天24日,孙介君典狱长又来向冈村透露情况:“对先生的公审判决的时机,政府内部有两种意见。外交部方面主张等待国际上对其他方面的战犯判决后,斟酌情况再作判决为宜;而国防部方面则主张从速轻判。因此,只得请示蒋总统才能决定。”

    说也奇怪,冈村昔日战场上的对手——何应钦、陈诚、汤恩伯等军方领导人,一致的意见是赶紧让冈村获得“自由”,反倒是外交等部的文官们顾虑各方面的影响,认为不能那么便宜了冈村宁次,至少先搁置下来再说。有“福州才子”之誉的石美瑜,也认为不判冈村与舆论上说不过去,自己还会为后人唾骂,他想辞去庭长一职,但未获批准。

    对冈村一案的审判,就这样又拖延了下去。但国民党军界大员的幕后磋商则紧锣密鼓,这里有冈村记载为证:“10月11日,孙典狱长来我监室说:‘最近去南京面谒国防部副部长秦德纯及二厅副厅长曹士澄少将,他们认为,现在情况与前不同,社会上众目注视。’并说,此时对先生的宣判以等待东京军事法庭结束后再作处理为有利。”

    “11月28日,据悉:数日前何应钦部长、秦德纯副部长、曹士7登二厅副厅长、司法行政部长、国防部徐军法局长以及石庭长等举行会议,讨论对我的判决问题。会上,何、曹主张无罪释放,但司法行政部长则主张参照舆论并与东京军事法庭量刑一致,以判处无期徒刑为适宜。因此,议而未决,只好请示蒋总统。”

    “11月30日,汤恩伯军参谋龙佐良少将来访透露:日前,汤将军面谒蒋总统,力陈冈村、松井太久郎在停战时有功,应令松井立即归国,对冈村应判无罪,蒋大致同意”。

    看来汤恩伯这次直接向蒋介石陈情,对冈村案审理的结局起了关键性作用。蒋虽不主张重判,但对无罪释放他还是多有顾虑,经心腹爱将汤恩伯的一通劝说,终于下定了决心。后来,汤在自己的一篇札记里洋洋得意地回忆说:“民国37年(即1948年)对冈村宁次大将进行审判时,正值华北局势恶化,共产党对此审判也极为注意。在国防部战犯处理委员会审议本案时,行政院及司法部的代表委员均主张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我从反共的见地出发,主张宣判无罪,并要求主任委员、国防部副部长秦德纯,特别是何应钦部长出席参加审议,结果我的意见获得胜利,并经蒋总统批准。”

    冈村对汤恩伯的这段“恩德”,一直念念不忘,“我和汤作为军司令官曾有4次对战的机缘,战后相见,宛如故交,十分亲密”。1954年,汤到日本医治胃溃疡时,病死于东京庆应医院,日本人为他举行了隆重的葬仪,冈村还不顾年已70岁的老迈之躯,自告奋勇当了治丧委员会副委员长。

    1949年1月26日,军事法庭在搁置6个月后,对冈村案进行最后一次公审。因事前石美瑜已接到由蒋介石署名的电令:“据淞沪警备司令汤恩伯呈请,将冈村宁次宣判无罪,应予照准。”石不敢违抗,所以开庭前就写好了判决书,审判只是走走形式而已。

    这天上午10点多钟才开庭,检察官和律师进行过简单的问答后,石美瑜宣布休庭,下午4时开庭宣读判决书。

    下午4时重新开庭后不久,石美瑜即照本宣科地朗读了一遍

    判决书——

    主文

    冈村宁次无罪

    理由

    构成战争犯罪的条件是:在作战期间,犯有恣意屠杀、强奸、抢劫,或阴谋策划违反国际公法,以及支持侵略战争等罪行。此为国际公法及我国战争罪犯审判条例第二、第三条所明确规定者。

    本案被告于民国33年11月26日接任中国派遣军总司令官。所有长沙、徐州各会战中日军之暴行,以及酒井隆在港粤,松井石根、谷寿夫等在南京的大屠杀事件等,均系被告到任以前发生之事,与被告无涉(酒井隆、谷寿夫业经本庭判处死刑,先后执行在案)。且当时盟军已在欧洲诺曼底及太平洋塞班岛先后登陆,轴心国即行瓦解,日军陷于孤立。故自被告受命之日,以迄日本投降时止,阅时8月,所有散驻我国各地之日军团斗志消沉,鲜有进展。近日本政府正式宣告投降,该被告乃息戈就范,率百万大军听命纳降。这其所为既无上述之屠杀、强奸、抢劫,或计划阴谋发动,或支持侵略战争等罪行,自不能仅因其身分系敌军总司令官,遂以战罪相绳。至在被告任期内虽驻扎江西莲花、湖南邵阳、浙江永嘉等县日军尚有零星暴行发生,然此由行为人及各该辖区之直接监督长官落合甚九郎、菱田元四郎等负责。该落合甚九郎等业经本庭判处罪刑奉准执行在案。此项散处各地之偶发事件,既不能证明被告有犯意之联络,自亦不能使负共犯之责。综上论述,被告既无触犯战规、或其他违反国际公法之行为。应予谕知无罪,以期平允。

    根据以上结论,按战争罪犯审判条例第1条第1项、刑事诉讼法第293条第1项,判决如主文。

    中华民国38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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