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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英东全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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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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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章孤军作战议案几遭否决(2)

    霍英东时常自称“不懂政治”,事实上他也极少对政治问题发表评说。在参与起草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期间,霍英东的表现极为低调,除了在有关体育的问题上有较多建议外,他对其它方面的出谋献策甚为有限。

    到了1990年2月,最后一次基本法草委全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全会将逐条表决基本法草案,并将通过的基本法草案提交第7届全国人大3次会议审议通过。虽然这是最后一次草委全会,但其实各草委对一些草案仍然意见分歧,各持己见。当时最受争议的是关于特区立法会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的“分组计票”草案。该草案内容是:政府提出的法案,如获得出席会议的全体议员的过半数票,即为通过;而立法会议员个人提出的议案、法案和对政府法案的修正案,均须分别经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议员和分区直选、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议员两部分出席会议议员各过半数通过。

    霍英东和李嘉诚、黄丽松、查济民等一些港方草委对这一分组计票议案,一开始就持反对意见。

    会前,国务院港澳办主任姬鹏飞要求当时已经卸任的原新华社香港分社社长去做霍英东、李嘉诚等人的工作,希望他们投票赞成分组计票条文。经游说,霍英东后来同意支持,但李嘉诚、黄丽松、查济民、谭惠珠、容永道、郑正训、马临等七位港方委员却坚持己见,表决时均投了反对票。

    霍英东口头答应会投票支持,但在表决时是否投支持票,却成了一个疑点,因为在表决这一条文时,有一票弃权,一票作废;而在表决后,港方草委中,只有霍英东、邬维庸两人不愿向外透露他们投何种票,故有人猜测,霍英东投的未必是支持票,有可能是弃权票或那张作废票。

    如果霍英东手中的票真是弃权票或作废票,那我们可以做这样的猜测:他这样做,除了因为他本意反对该条文外,可能还与他提出的一些体育方面的议案不获中方官员支持、重视有关。

    提出的体育议案不获通过

    据了解,霍英东曾向有关方面提出,《基本法》草案第142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体育政策,民间体育团体可依法继续存在和发展”,是在“民间体育团体”前加上“原有”两字,以强调保障香港原有民间体育团体的权益。霍英东说,他这意见已提过几次,都没有得到重视,他很不满意。

    一天,我曾和霍英东专门谈到《基本法》的起草问题。我曾问他,为何李后等人不同意在“民间体育团体”前加上“原有”两字,他说:“讨论我的议案时,有些委员担心原有的体育组织有黑社会背景,担心有些黑社会组织以体育团体的名义出现,所以反对。其实,我提出‘原有民间体育组织继续存在和发展’这个问题,是有所考虑的,比如香港足球总会,若香港回归后有人搞一个港九足球总会,怎么处理?这种情况,我们试过,以前搞世界羽联,对抗国际羽联,一种运动可能有人搞多个组织出来。那香港回归后,哪个正统?哪个权威?出现这种情况就很复杂了!”

    另外,在最后一次草委全会上,霍英东还得出另外一条有关体育的议案:维持香港在国际体育组织中的地位,并允许香港以国家单位名义参加国际体育活动。但在表决时,只得18票赞成,13票反对,19票弃权,因而不获通过。

    至今,霍英东对《基本法》中关于体育的条文,仍然持有保留意见。他对我说:“我觉得在《基本法》中,有一点讲得不是很清楚,就是香港回归之后香港能否维持在国际上的体育组织地位。比如香港足球队以后的国际地位问题,东、西德合并后只有一个足球队参赛,又牵涉到国际组织的问题。我很希望,香港回归之后香港继续维持其在国际体育组织中的地位。因为香港现在是会员,若到时没了,事情就变得很大,香港人真是不明白:你成日说‘一国两制’,保持不变,但现在连体育地位也变了!这种事,一定要解释清楚。”

    说到这里,霍英东找出一本《基本法》,翻出其中的第149和151条对我说:“这两条条文,将体育与航运、通讯、贸易、金融、旅游、文化、卫生、科学等一大堆问题放在一起,各个领域的情况不尽相同,一大堆问题放在一起,有些问题就讲不清楚,我觉得是否应该将体育问题单独分开来谈好一些……”

    对第152条条文,霍英东也表示不满意。这条条文是:“对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适当领域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派遣代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的成员或以中央人民政府和上述有关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允许的身份参加,并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发表意见。”

    霍英东说,“我觉得只是发表意见,不能举手,也不能投票,那不是等于一个观察员的身份,这个解释,我觉得有些含糊。我当时要求把可以发表意见,改为可以以‘中国香港’名义参加,因为光是发表意见是没用的。当然,香港回归后香港的体育地位问题是很微妙,因为牵涉到外交事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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