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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舍自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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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旅美译介 第二节 写与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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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自信心。

    她现在出去度假了,大概十天左右。我希望我们能签订那份您起草并修改的协议。

    我是上星期一从乡下回来的,八月四日以后再去乡下住些日子。城里简直热得没法干活。

    五、《离婚》译事①

    (1948年7月30日)

    有一天,我和郭小姐②、阿穆森先生一起谈了《离婚》的问题,按着阿穆森先生的建议,我用了两天的时间又做了必要的修改。郭小姐很欣赏这些改动,答应一定尽快将其译成英文,也许下个月就可以把译稿交给阿穆森先生。

    我相信这部小说经过修改以后就相当不错了。希望阿穆森先生尽快看完修改以后的稿子,能在近日内交给出版公司。

    我想,如果这部书能尽快地出版,就能在很大程度上制止住沃得的一派胡言,如果能赶在沃得的“珍本”上市之前问世,那我们就都得救了③。

    在我们的书出版以后,他绝对不敢用他篡改过的“珍本”和我们挑战——

    ①参见前附赛珍珠致劳埃得的信。

    ②郭小姐,HellenKuo(郭海伦),中文名郭镜秋,《离婚》、《鼓书艺人》的译者。

    ③沃得即伊文·金,后者是笔名。

    (1948年8月3日)

    明天我要去沃尔什夫人的农场住上四、五天。

    我已给我在上海的出版人④去信了,向他说明了重新登记我所有书的版权的重要性。

    我还和阿穆森先生通了电话,告诉他我已收到郭小姐寄来的《离婚》修改稿的英译稿,阿穆森先生正忙着出版事宜的最后扫尾工作。在这场和沃得较量的丑恶的奥林匹克赛里,我真希望能战胜他——

    ④即赵家璧先生。

    (1948年8月25日)

    您关于我的作品的中国版权问题会很棘手的看法是正确的。我在上海的代理人刚刚给我寄来《离婚》在中国的版权登记号码,不知是否有所帮助。

    我看,金的论点主要建立在两个事实上:一是中美之间没有有关保护版权的法律协议;二是在我来美之前,《骆驼祥子》的版权在他手理。如果他有《骆驼祥子》的版权,他同样也能有《离婚》的版权。我想我们最好还是找到《骆驼祥子》的合同,看看是否真是如此。如果版权登记是由出版公司办理的,那对咱们就有利多了。①——

    ①伊文·金只是《骆驼祥子》的译者,不是出版人,版权若属出版公司,则对老舍有利。

    六、好莱坞之行

    (1948年8月10日)

    我明天飞洛杉矶商量《骆驼祥子》电影脚本的定稿事宜。

    (1948年8月19日)

    明天晚上才回来。离开好莱坞的时候,我没提要报酬的事,因为对方给我买了往返机票,付了旅馆账单,加在一起要四百美元。他们是想了解我对根据小说改编的电影剧本的看法。

    好莱坞职业编剧改编的剧本实在是糟糕之极。我说了我的看法以后,他们正在考虑是不是再请一位剧作家或我本人来改编这部小说。

    如果他们要我来改编,我很愿意和他们签个合同,当然,我一定会征求您的意见;但如果他们去找剧作家来改编,那咱们也没什么可说的了。

    (1948年9月8日)

    王浩①干的事真是糟透了。本来我该被邀请去帮他改编第一个电影剧本,可王却偏偏找了个好莱坞的剧作家。把一万五千块的剧本费都花完了之后,才想到了我。这次该请我了吧,他又另找了一个人。问题就在于所有为建立独立制片公司筹集的钱都不是他的,他这么大把大把地花钱只是想证明他是老板。我想,等他把钱都花完了以后,就会一走了之,到某个大公司去谋个好差事——

    ①WANGHOWE.制片经办人。

    除非他们再来找我,我看咱们再也犯不上为那部电影操心了。假如他们再要我去看第二个电影剧本,我得找他们要每周七百五十元的报酬。

    七、《鼓书艺人》写与译

    (1949年2月9日致楼适夷)

    《四世同堂》已草完,正在译。这就是为什么还未回国的原因。此书甚长,而译手又不十分高明,故颇需时日。如能完成,我想:出来一趟,若能有几本书译出,总算不虚此行;并不是因为美国舒服,才不回去——此地,对我,并不舒服!

    《离婚》译本已出版了,评者十之八九予以赞美,可是销路很差!不管怎说吧,《骆驼祥子》、《离婚》,及《四世同堂》三书在美出版;“牛天赐”在英(熊式一译)出版,有四书在国外印行,也总算是有了点交代。若不为等“四世”译完,我早就回国了。

    (1948年11月30日致高志毅)

    半年来极忙,而且苦闷!

    《离婚》已出版,居然得到好评,很奇怪!

    日内将奉寄一本,作为圣诞礼,并祈惠正!

    电影事搁浅,nothing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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