贰臣传·尚可喜传》。,孔有德与耿仲明“还镇辽阳”《贰臣传·耿仲明传》……与此同时,吴三桂在追击李自成致其死后,也班师回京,“出镇锦州,所部屯宁(远)、锦(州)、中右、中后、中前、前屯”等清军入关后不设防的已弃城镇。《清史稿·吴三桂传》,卷474,12837页。
然而,形势的发展,再次把他们推上历史的舞台。在李自成牺牲后,其主力也被消灭,而余部仍活跃在西南地区,与张献忠部联合起来进攻清军;亡明的部分将领也在南方各地集合散兵溃卒,不时地攻城夺地,先后出现了弘光、隆武、永历等南明政权,构成了一股强大的抗清武装力量。这些武装抗击活动相当顽强,清军反复征剿,还是此伏彼起,闹得“疆圉弗宁”。清朝统治集团已经意识到,在完全陌生、政情与民情及气候条件复杂的南方,单靠满洲或蒙古八旗兵无法取胜。因此,世祖与多尔衮只得再次起用诸异姓王的部队,来对付难以力敌的农民军余部和南明的残余势力。顺治三年,回到关外才一年多的孔有德、耿仲明、尚可喜等奉命南征。同年,三桂奉命西征,“移镇汉中”。从此,他们一去不复返,为清朝守御鞭长莫及的南疆。这一切,从根本上说,完全是出于统一全国、巩固清政权的长远需要。
上述情况表明,清朝给予他们的只是驻防地,而不是封藩的领地。这就是,赐爵号而不“赐土”。
既然王爵不具有政治的与行政的权力,朝廷便临时授予他们某种特殊的权力。这样,王爵加上授予的特权,才使他们名高权重,得以发挥政治指导作用,换言之,可直接参加或干预国家的政治生活。世祖在世时,命三桂留镇云南,授予的权力包括:兵权,军队出征的指挥权;财权、钱粮、兵饷的支配权;民政权,民事庶务、地方兴除的管理权;人事权,当地官员考核、甄别荐举、弹劾、罢斥的任免权及赏罚权等等,地方一切事务,均授予裁决权,连本省的督抚大员也置于他的监督之下。朝廷在授予异姓王对当地的一切权力时,还特别规定:中央“内外各衙门不得掣肘”。三桂只对皇帝负责,“遵奉”皇帝的旨意行事。中央各有关部门对三桂所作所为只能是履行必要的手续,而不能干涉,更不许随便阻止。圣祖即位之初,又把贵州全盘交给了三桂,规定了享有同云南一样的权利。对尚可喜、耿继茂二王也作了同三桂相似的规定。恰恰是这些特权规定,使三王具有封藩、裂土分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