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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世危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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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 卷五 户政(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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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房屋忽遭雷劫或自行放火者,不赔。

    一、机器制造厂房皆可保险,惟造火药厂及储火药栈则不保。

    一、房屋及器用如保险二千两,被焚后固当照赔。或以后屋中再添置别物,其价溢二千两之数者,如实有确据,亦能照赔。倘以添置之物归他人承保,则由他人赔偿,原保公司不赔。

    《人险章程》:

    一、人险公司今改数等,或公司中已获盈余,可另行酌提若干分给交保之人,或公司中盈余利息一年计算,公司中人可与交保之人均分,在交保者每年应出保险之费如五十元之数,若有盈余可取,则不满五十元矣。

    一、人命之险虽可赔偿,推实因病不可药者始赔。其短见致死、争殴致死、轩殛致死、犯罪致死、非命致死者,不赔。

    一、保险已至五年,其人或因万不得已之故而致于死,则可还其五年中之保费。

    一、交保之后,或只保一年,明年不保者,则上一年保费不能给还。倘越一二年仍欲保险,则每保险银一镑,当罚加先令一枚;如保险订定银一千镑,罚先令一万枚。但只罚一次,以后不罚。

    一、保险者须年在二十岁,可保至四十岁。四十岁以外,保费颇昂,必须逐岁递加。惟多病者不保,无居处者不保,妇人也不保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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