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之以便审官之私图则可;若行之以畏平民之志则决乎不可。”
今夫言由心发者情也,言多遁饰者伪也。问官以忠恕待人,使其人之言情理可信而无相反之证以起其疑,则谓之直可也;问官以公明断事,使其人之言情理可疑而无相反之据以征其信,则谓之曲可也。果其有罪,自招者罪固在;即不自招,其罪仍在。果其无罪,用刑而招,其枉愈甚;用刑而不招,是谓刑非其罪。
此理易明人所同晓。中国则必使犯人自招者,由朝廷不信问官也。夫不信问官,岂独中国为然?即外国亦然。乃中国不信问官,而问官于是乎法外施刑,必求犯人之自招以图塞责,而自此冤狱多矣。外国不信问官,而设陪审秉正人员佐官判案,不容犯人之狡展以抗公评,而于是真情出矣。且问官之怀私者无论矣,即使其居心有如白水,自问可对青天,而旁人犹不无可议,以其独断独行不询于众也。况健讼之流涛张为幻,狱成之后虽问官亦不无自疑,则何如询谋佥同舆情允洽之为愈也。
今宜令各省府县选立秉公人员,或数十人,或数百人,每遇重案,轮班赴署,少者数人,多者十余人,与审官听讯两造之供词,以及律师之辩驳。
审毕,审官以其案之情节申论明白,令陪员判其是非曲直,陪员可否之人数多寡以定从建。孟子曰:“左右皆曰贤,未可也;诸大夫皆曰贤,未可也;国人皆曰贤,然后察之,见贤焉,然后用之。”即西国公举议员之意也。“左右皆曰可杀,勿听;诸大夫皆曰可杀,勿听;国人皆曰可杀,然后察之,见可杀焉,然后杀之。”即西国陪员议判之意也。
若夫人非险猥,则公堂对质每多嗫嚅;人若奸顽,则虽三尺当前犹能诡辩。
使无律师以伐伸委曲,则审官每为所愚。中国之问官司审既于律法非所素娴,而所用之刑名幕支又于律学不轻传授,生死系其只字,枉直视其片词,稍有依违,则官司之前程难保。若无贿赂,则在讼之受屈必多。则何如明张其词,按律辩论之为得也?中国亦宜以状师办案,代为冲折,使狱囚之冤情得以上达。
至若刑者类夫秋之肃,犹赏者类夫春之温。刑者,治天下之所不能无。
然而中国繁刑严法,未免失之于酷。特以刑莫重乎死,缳首与斩首均死也,而肢体之全缺判焉,刑莫辱乎挞,挥鞭与施杖均挞也,而受辱之轩轾攸分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