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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世危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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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 卷三 吏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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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体制与中夏略同。州郡邑乡分设专官,以理民事,而其权操之于上,咸遵一律,罔或违异。每一干端则设一官,若中国之州县,凡膺是职者,必考受律例师,凡民间琐案,悉由其剖断。苟有稍涉疑似,未臻公允者,则代为申详,上宪据法研鞫,俾成信谳。各乡镇则另设甘门一员,如中国巡检之类。凡其所设各署,俱有专职,从不兼摄数事。大抵理地方民情者,统称刑讼衙门,而官有崇卑。

    如州县乡镇等官,其小者也,其上则有大衙门二十七所,如有事控于地方官,悬案不断,或剖案不公,俱可复控诸所辖上司,遍历二十七所而后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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