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
各国初定通商条约,措辞皆言彼此均沾利益,其实皆利已以损人也。骤观之几莫能辨。惟强与强遇,则熟审两国所获之利益足以相当而后允准,否则不从。
若一强一弱,则利必归强,而害则归弱。甚至有不谙他国强弱之势而误以弱为强、甘受其制,而因受其害者。故洋务不可不明也,而明洋务尤必兼明商务,盖条约中交涉商务者为多。
我国昔与外国所立条约,受害甚深,事事悉为人所掣肘。同治八年,总署与英法更修条约,各节所论“洋货入内地税单”一事,只能保单内所开之货由通商口岸至单内所指之地,沿途免征税厘。若已到单内所指之地后,该货即与无单之货无异。“厘捐”一事,中国既为自主之国,其如何征收,应听自便,如他国前来干预阻碍,实不能谓之公允。“管辖”一事,条约内不归管辖之条,非准由洋人将华民应遵之章任意违背。至于领事官既有审鞫之权,则应委派实受官员充当此职,不应以商人代充。“均沾”一节,此国情沾彼国所得之益,则应同彼国所遵之章。“教务”一节,中国界内只有中国官可以管理中国百姓,而中国百姓入教与否,均应遵守中国法纪。
按总署所论五端,事属平常。乃如进口各物,凡有夺我民生计者,不准免税,而彼不计也。烟酒害我民者也,即使重征其税,彼应无辞,而今不然也。我国之货到彼国则任彼国重征,我国之人到彼国则任彼抽税。较之日本与外国更修条约,诚有天渊之隔。而彼尚云:“万难照允。”往来辩论,久无成说。诚如崔星使所论:“两强相遇,其国势稍有等差,即其存心隐有区别。如果彼则不得不让利于彼,而归害于我。一时让而时时如斯,一事让而事事如斯。以后他国立约,亦以此心相待,而立约遂无平允之日。”
盖泰西各国不讳言利,所以竞竞相持者,恐利源之耗于外国而欲自保其利源也。入口免税之物皆本国所急需,故以此招徕,非有所加惠于他国也。
若酒若烟,非民生之所示以养者,则重其税,使食之者寡,则亦自保其利源也。今外国所来杂物,为行船行旅所需者,如美之麦面,岁至中国数十万包,概不征税。烟酒两项,在外国且加以极重之税,而今亦免之,则藉口于食用所必需者也。而美廷则于中国之白米、药材、衣服……凡入美国口者,其征税过于成本。
类此者甚多。不平之事令人气塞!已于《交涉》《税则》篇中论之详矣。
尝闻西人云:通商交涉之事胶扰虽多,一言以蔽之,曰:“抵制而已’。
通商之约,必曰两国均益。今益于人而损于我,则我亦以损人益我者报之。
其人如愿,则我以抵制者,增我国所收于人之税;其人如不愿,则我亦以抵制者,裁彼国所收于我之税。必使持平,方不至朘我而肥彼也。各国交涉无时不有者,我国宜加意也。
近阅崔星使所译去年西报,纪日本下议院呈递日廷奏章所陈条约四端,确中亚洲之弊,今录之,以备参考。
其略云:为请旨议改条约四端,以图振兴、收利权事。窃查一千八百四十八年至十九年大权旁落,外侮沓来,遂致有城下之盟,立此不公条约。
藩王逞雄海内,强邻逼迫境中。明治初年,是以有兵戎之举。所可惜者,前与外国所立不公之约未能改换耳。
查我国有自主之权,凡外人,庇宇下,自应归我管辖。税务亦应在我权衡,今为条约所限,不可措手,殊失国威。臣等每一思维,欷歔欲绝。外人在我国旅居,不隶我国治下,只受彼国公使领事所辖,一如在日本;然我日人往彼国,何以须遵彼之管束?至税务又格于条约,不得我行我法。我国货物至彼入口则任彼重税。是我有权,彼则夺之;是彼重征,我则依之。此我商务技艺之难以振兴,国库之所以日削者,职是故也。虽皇上深宫劼毖,励精图治,亦未由振发矣。推其初与外国订约,不深虑于日后,而苟安于目前。
想当日秉钧大员未深谙外国情形,率尔立约,致有此掣肘之患。臣等请嗣后遇换约之期,宜为弥缝补苴之计。所有牵掣我国之款,亟图更改。谨将议就四端,为我皇上陈之。
一、请外人在日本居住者,必须由日国管辖。二、税务如何征收,皆系我朝自立主意,外国不得预闻,条约不能限制。三、有约之国通商口岸,我国均沾其利,不得畸轻畸重。四、我国政治,外人不得干预。以上四款,伏求皇上睿智如神,俯加俞允,他年条约更换之期,望将四款增入云。
闻日本均与各国商允矣。按中国受病之重,岂止四款?亦望我国变法自强,亟宜尽力修改,以保利源。国体幸甚!生民幸甚!
崔星使日记云:中美两国税,则美收中国入口米税每包二角二分,每年五十万包,计税银已百余万两,而美之面粉入中国口者,竟不纳税。我之油,彼按成本抽税百之廿五,而煤油入中国,按成本仅纳百之五。丝绸,美收百之五十,美之绸布入中国仍纳百之五。两相比较,已少收十之九。烟酒,美收税极重,而中国不收税。外国药材,如屈臣氏、德记各号,分布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