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曰文章典丽可备著述科,同上。
八曰善听狱讼尽公得实科,举有官人。
九曰善治财赋公私俱便科,举有官人。十曰练习法令能断请谳科。同上。
应职事官自尚书至给舍、谏议,寄禄官自开府仪同三司至太中大夫,职自观文殿大学士至待制,每岁须于十科内举三人,仍具状保任,中书置籍记之。异时有事须材,即执政案籍视其所尝被举科格,随事试之,有劳,又着之籍。内外官阙,取尝试有效者随科授职。所赐告命,仍备所举官姓名,其人任官无状,坐以缪举之罪。所贵人人重慎,所举得才。
光又言:“朝廷执政惟八九人,若非交旧,无以知其行能。不惟涉徇私之嫌,兼所取至狭,岂足以尽天下之贤才?若采访毁誉,则情伪万端。与其听游谈之言,曷若使之结罪保举?故臣奏设十科以举士,其‘公正聪明可备监司’,诚知请属挟私所不能无,但有不如所举,谴责无所宽宥,则不敢妄举矣。”诏皆从之。
二年,殿中侍御史吕陶言:“郡守提封千里,生聚万众,所系休戚,而不察能否,一以资格用之,凡再为半刺、有荐者三人,则得之矣。不公不明,十郡而居三四,是天下之民,半失其养。请令内外从臣,岁举可为守臣者各三人,略资序而采公言,庶是可以择才庇民也。”诏:“内外待制、太中大夫以上,岁举再历通判资序、堪任知州者一人,籍于吏部。遇三路及一州而四县者,其守臣有阙,先差本资序人,次案籍以及所荐者。”
顷之,侍御史韩川言:“近太中大夫以上岁举守臣,而荐所不及,虽课入优等,皆未预选,此倚荐以为信也。然太中大夫以上,率在京师,唯驰骛请求、因缘宛转者,常多得之。迹远地寒,虽历郡久、治状着、课入上考,偶以无荐,则反在通判下,不许入三路及四县州。且州以县之多少而分简剧,亦未为尽。盖繁简在事不在县,固有县多而事不繁,亦有县少而事不简者。愿参以考绩之实,着为通令,仍不以县之多少而为简剧。”诏吏部立法以闻。已而岁举积久,吏部无阙以授。四年,遂罢太中大夫以上岁举法,惟奉诏乃举焉。
绍圣元年,右司谏朱勃言:“选人初受任,虽能,法未得举为京官。而有挟权善请求者,职官、县令举员既足,又并改官举员求之。”诏:“历任通及三考,而资序已入幕职、令录,方许举之改官。”
初,神宗罢荐举,惟举御史法不废。熙宁二年,王安石言:“举御史法太密,故难于得人。”帝曰:“岂执政者恶言官得人耶?”于是中书悉具旧法以奏。安石曰:“旧法,凡执政听荐,即不得为御史。执政取其平日所畏者荐之,则其人不复得言事矣,盖法之弊如此。”帝乃令悉除旧法,一委中丞举之,而稍略其资格。赵抃曰:“用京官恐非体,又不委知杂,专任中丞,亦非旧制。”帝曰:“唐以布衣马周为之,用京官何为不可?知杂,属也,委长为是。”侍御史刘述奏曰:“旧制,举御史必官升京朝,资入通判。众学士、本台丞、知杂更互论荐,每一阙上,二人而择用一人。今专委中丞,则爱憎由己,公道废于私恩;或受权臣之托,引所亲厚,擅窃人主威福,此大不便。”弗听。既改法,著作佐郎程颢、王子韶、谢景福方为条例司属官,中丞吕公着荐之,遂以太子中允权监察御史里行。
宣仁太后听政,诏范纯仁为谏议大夫,唐叔问、苏辙为司谏,朱光庭、范祖禹为正言。章惇曰:“故事,谏官皆荐诸侍从,然后大臣禀奏,今得无有近习援引乎?”太后曰:“大臣实皆言之,非左右也。”惇曰:“台谏所以纠大臣之越法者。故事,执政初除,苟有亲戚及尝被荐引者见为台臣,则皆他徙,防壅蔽也。今天子幼冲,太皇太后同听万机,故事不可违。”于是吕公着以范祖禹,韩缜、司马光以范纯仁,皆避亲嫌。光曰:“纯仁、祖禹实宜在谏列,不可以臣故妨贤,宁臣避位。”惇曰:“缜、光、公着必不私,他日有怀奸当国者,例此而引其亲党,蔽塞聪明,恐非国之福。纯仁、祖禹请除他官,仍令侍从以上,各得奏举。”于是,诏尚书、侍郎、给舍、谏议、中丞、待制各举谏官二员;纯仁改除天章阁待制,祖禹为著作佐郎。后又命司谏、正言、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并用升朝官通判资序。
元佑六年,御史中丞郑雍言:“旧御史阙,台官得自荐,所以正名举职也。自官制行,御史中丞与两省分举,而今之两省官属,皆与闻门下、中书政事,其自举非故事,且有嫌。乞专委台官,若稍涉私,自有黜典。”诏御史中丞举殿中侍御史二员,翰林学士、中书舍人同举监察御史二员,给事中亦举二员。雍又言:“风宪之地,责任宜专。若台属多由他荐,恐非责任之本意。”诏中丞更举监察御史二员。八年,侍御史杨畏言:“风宪之任,人主寄耳目焉。御史进用,宰执不得预,顾令两省属官举之,非是。”遂寝前命。
武臣荐举立格,有枚别职任而举之者,有概名材武而入之铨格者,又其上则“谋略胆勇可备统众”、“谙练兵事可任边寄”之类。惟边要任使隶枢密院,余则审官西院、三班院按格注之。其后,虽时有更易,而荐举之所重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