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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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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 177 志第一百三十 食货上五(役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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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产之外,州县抑认成额,至今不减,至有停闲居业移避乡村,犹不得免。今方议法,坊郭等第固不可偏废,然须参究虚实,别行排定,以宽民力。”并送详定所。

    苏辙又言:“雇募衙前改为招募,既非明以钱雇,必无肯就招者,势须差拨,不知岁收坊场、河渡缗钱四百二十余万,欲于何地用之?熙宁以前,诸路衙前多雇长名当役,如西川全是长名,淮南、两浙长名太半以上,余路亦不减半。今坊场官既自卖,必无愿充长名,则衙前并是乡户。虽号招募,而上户利于免役,方肯占名,与差无异。上户既免衙前重役,则凡役皆当均及以次人户,如此则下户充役,多如熙宁前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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