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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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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 082 志第三十五 律历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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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论》,且言《统天》、《开禧》历皆差。朝廷令造木浑仪,赐文解罢遣之。

    嘉定三年,邹淮言历书差忒,当改造。试太子詹事兼同修国史、实录院同修撰兼秘书监戴溪等言,请询渐、澣之造历故事。诏溪充提领官,澣之充参定官,邹淮演撰,王孝礼、刘孝荣提督推算官生十有四人,日法用三万五千四百。四年春,历成,未及颁行,溪等去国,历亦随寝。韩侂冑当国,或谓非所急,无复敢言历差者,于是《开禧历》附《统天历》行于世四十五年。

    嘉泰元年,中奉大夫、守秘书监俞丰等请改造新历。监察御史施康年劾太史局官吴泽、荆大声、周端友循默尸禄,言灾异不及时,诏各降一官。臣僚言:“颁正朔,所以前民用也。比历书一日之间,吉凶并出,异端并用,如土鬼、暗金兀之类,则添注于凶神之上犹可也,而其首则揭九良之名,其末则出九曜吉凶之法、勘昏行嫁之法,至于《周公出行》、《一百二十岁宫宿图》,凡闾阎鄙俚之说,无所不有。是岂正风俗、示四夷之道哉!愿削不经之论。”从之。二年五月朔,日食,太史以为午正,草泽赵大猷言午初三刻半日食三分。诏著作郎张嗣古监视测验,大猷言然,历官乃抵罪。

    嘉定四年,秘书省著作郎兼权尚左郎丁端祖请考试司天生。十三年,监察御史罗相言:“太史局推测七月朔太阳交食,至是不食。愿令与草泽新历精加讨论。”于是泽等各降一官。

    淳佑四年,兼崇政殿说书韩祥请召山林布衣造新历。从之。五年,降算造成永祥一官,以元算日食未初三刻,今未正四刻,元算亏八分,今止六分故也。

    八年,朝奉大夫、太府少卿兼尚书左司郎中兼敕令所删修官尹涣言:“历者,所以统天地、侔造化,自昔皆择圣智典司其事。后世急其所当缓,缓其所当急,以为利吾国者,惟钱谷之务;固吾圉者,惟甲兵是图,至于天文、历数,一切付之太史局,荒疏乖谬,安心为欺,朝士大夫莫有能诘之者。请召四方之通历算者至都,使历官学焉。”

    十一年,殿中侍御史陈垓言:“历者,天地之大纪,国家之重事。今淳佑十年冬所颁十一年历,称成永祥等依《开禧》新历推算,辛亥岁十二月十七日立春在酉正一刻,今所颁历乃相师尧等依《淳佑》新历推算,到壬子岁立春日在申正三刻。质诸前历,乃差六刻,以此颁行天下,岂不贻笑四方!且许时演撰新历,将以革旧历之失。又考验所食分数,《开禧》旧历仅差一二刻,而李德卿新历差六刻二分有奇,与今颁行前后两历所载立春气候分数亦差六刻则同。由此观之,旧历差少,未可遽废;新历差多,未可轻用。一旦废旧历而用新历,不知何所凭据。请参考推算颁行。”

    十二年,秘书省言:“太府寺丞张湜同李德卿算造历书,与谭玉续进历书颇有抵牾,省官参订两历得失疏密以闻。其一曰:玉讼德卿窃用《崇天历》日法三约用之。考之《崇天历》用一万五百九十为日法,德卿用三千五百三十为日法,玉之言然。其二曰:玉讼积年一亿二千二十六万七千六百四十六,不合历法。今考之德卿用积年一亿以上。其三曰:玉讼壬子年六月,癸丑年二月、六月、九月,丙辰年七月置闰皆差一日。今秘书省检阅林光世用二家历法各为推算。其四曰:德卿历与玉历壬子年立春、立夏以下十五节气时刻皆同,雨水、惊蛰以下九节气各差一刻。其五曰:德卿推壬子年二月乙卯朔日食,带出已退所见大分八;玉推日食,带出已退所见大分七。辰当壁宿度,同。其六曰:德卿历斗分作三百六十五日二十四分二十八秒,玉历斗分作三百六十五日二十四分二十九秒,二历斗分仅差一秒。惟二十八秒之法,起于齐祖冲之,而德卿用之。使冲之之法可久,何以历代增之?玉既指其谬,又多一秒,岂能必其天道合哉!请得商□鹤推算,合众长而为一,然后赐名颁行。”十二年,历成,赐名《会天》,宝佑元年行之,史阙其法。

    咸淳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冬至,至后为闰十一月。既已颁历,浙西安抚司准备差遣臧元震言:

    历法以章法为重,章法以章岁为重。盖历数起于冬至,卦气起于《中孚》,十九年谓之一章,一章必置七闰,必第七闰在冬至之前,必章岁至、朔同日。故《前汉志》云:“朔旦冬至,是谓章月。”《后汉志》云:“至、朔同日,谓之章月。”“积分成闰,闰七而尽,其岁十九,名之曰章。”《唐志》曰:“天数终于九,地数终于十,合二终以纪闰余。”章法之不可废也若此。

    今所颁庚午岁历,乃以前十一月三十日为冬至,又以冬至后为闰十一月,莫知其故。盖庚午之闰,与每岁闰月不同;庚午之冬至,与每岁之冬至又不同。盖自淳佑壬子数至咸淳庚午,凡十九年,是为章岁,其十一月是为章月。以十九年七闰推之,则闰月当在冬至之前,不当在冬至之后。以至、朔同日论之,则冬至当在十一月初一日,不当在三十日。今以冬至在前十一月三十日,则是章岁至、朔不同日矣。若以闰月在冬至后,则是十九年之内止有六闰,又欠一闰。且一章计六千八百四十日,于内加七闰月,除小尽,积日六千九百四十日或六千九百三十九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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