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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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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 071 志第二十四 律历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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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焉。

    宋兴百余年,司天数改历,其说曰:“历者岁之积。岁者月之积,月者日之积,日者分之积,又推余分置闰,以定四时,非博学妙思弗能考也。夫天体之运,星辰之动,未始有穷,而度以一法,是以久则差,差则敝而不可用,历之所以数改造也。物铢铢而较之,至石必差,况于无形之数哉?”乾兴初,议改历,命司天役人张奎运算,其术以八千为日法,一千九百五十八为半分,四千二百九十九为朔,距乾兴元年壬戌,岁三千九百万六千六百五十八为积年。诏以奎补保章正。又推择学者楚衍与历官宋行古集天章阁,诏内侍金克隆监造历,至天圣元年八月成,率以一万五百九十为枢法,得九钜万数。既上奏,诏翰林学士晏殊制序而施行焉,命曰《崇天历》。历法曰演纪上元甲子,距天圣二年甲子,岁积九千七百五十五万六千三百四十。上考往古,岁减一算;下验将来,岁加一算。

    步气朔

    《崇天》枢法:一万五百九十。

    岁周:三百八十六万七千九百四十。

    岁余:五万五千五百四十。

    气策:一十五、余五千三百一十四、秒六。

    朔实:三十一万二千七百二十九。

    岁闰:一十一万五千一百九十二。

    朔策:二十九、余五千六百一十九。

    望策:一十四、余八千一百四、秒一十八。

    弦策:七、余四千五十二、秒九。

    中盈分:四千六百二十八、秒一十二。

    朔虚分:四千九百七十一。

    闰限:三十万三千一百二十九、秒二十四。

    秒法:三十六。

    旬周:六十三万五千四百。

    纪法:六十。

    推天正冬至:置距所求积年,以岁周乘之,为气积分;满旬周去之,不尽,以枢法约之为大余,不满为小余。大余命甲子,算外,即所求年天正冬至日辰及余。若以后合用约分,即以枢法退除为分秒,各以一百为母。

    求次气:置天正冬至大、小余,以气策秒累加之,秒盈秒法从小余,小余满枢法从大余,满纪法去之,不尽,命甲子,算外,即各得次气日辰及余秒。

    推天正十一月经朔:置天正冬至气积分,朔实去之,不尽为闰余;以减天正冬至气积分,为天正十一月经朔加时积分;满旬周去之,不尽,以枢法约之为大余,不满为小余。大余命甲子,算外,即所求年天正十一月经朔日辰及余。

    求弦望及次朔经日:置天正十一月经朔大、小余,以弦策累加之,去命如前,即各弦、望及次朔经日及余秒。

    求没日:置有没之气小余,三百六十乘之,其秒进一位,从之,用减岁周,余满岁余为日,不满为余。命其气初日,算外,即其气没日日辰。凡二十四气小余满八千二百六十五、秒三十以上为有没之气。

    求减日:置有减经朔小余,三十乘之,满朔虚分为日,不满为余。命经朔初日,算外,即为其朔减日日辰。凡经朔小余不满朔虚分为有减之朔。

    步发敛

    候策:五、余七百七十一、秒一十四。

    卦策:六、余九百二十五、秒二十四。

    土王策:三、余四百六十二、秒三十。

    辰法:八百八十二半。

    刻法:一千五十九。

    秒法:三十六。

    推七十二候:各因中节大、小余命之,为其气初候日也;以候策加之,为次候;又加之,为末候。

    求六十四卦:各因中气大、小余命之,为公卦用事日;以卦策加之,得次卦用事日;以土王策加诸侯之卦,得十有二节之初外卦用事之日。

    推五行用事日:各因四立日大、小余命之,即春木、夏火、秋金、冬水首用事日;以土王策减四季中气大、小余,命甲子,算外,即其月土始用事日。

    七十二候及卦日与《应天》同。

    求发敛去经朔:置天正十一月闰余,以中盈及朔虚分累益之,即每月闰余;满枢法除之为闰日,不尽为小余,即各得其月中气去经朔日及余秒。其余闰满闰限至闰,仍先见定朔大小。其月内无中气,乃为闰月。

    求卦候去经朔:各以卦、候策及余秒累加减之,中气前以减,中气后以加。即各得卦、候去经朔日及余秒。

    求发敛加时:置小余,以辰法除之为辰数,进一位,满刻法为刻,不满为刻分。其辰数命子正,算外,即各加时所在辰、刻及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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