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如果没有法院来阐说和界定其真正含义和实际操作就是一纸空文。
——汉密尔顿
星期四下午我刚上班,王叔叔说老周有一个案子要讨论,我就到大办公室去了。王叔叔等大家都到齐了就要老周介绍案情,谭薇薇作记录。
老周开始介绍案情:原告朱某是被告某中学一老师的丈夫,1996年9月份开学时,原、被告口头约定由原告修剪校内的20多棵树和花坛里的花草,报酬180元。原告喊来3个人一起到被告学校,被告学校办公室的二个老师拿来剪刀、砍刀等工具给原告等4人并现场指导原告等人修剪。在修剪过程中原告从树上摔下来构成7级残疾,造成原告各种损失30000多元。开庭时学校愿意出于人道主义支付8000元给原告,后经调解未果。
王庭长说:“老周已经介绍了案情,大家来讨论一下看这个案子怎么处理,阳庭长,你先来说说。”
阳庭长见王庭长点名就说:“这个案子的法律关系有点复杂,原、被告是雇佣还是承揽很难认定。既然王庭长点名要我说我就抛砖引玉先谈一下我的看法供大家参考。我认为首先着个案子的原被告是雇佣关系,因为原告等为被告修剪校内的20多棵树和花坛里的花草,提供的是没有技术含量的劳务,被告支付报酬180元,该报酬仅是其提供劳务的对价;且被告安排二个工作人员指导原告进行修剪,是雇主对雇员的指导和管理,所以原被告是雇佣关系。其次被告作为雇主应承担雇员在从事雇佣工作中受伤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责任。”
彭法官大声说:“我有不同意见,我认为本案应该是承揽关系。首先我们来看承揽的定义,承揽一般是指当事人双方关于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另一方应接受该成果并给付一定报酬的合同。应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应接受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定作人。承揽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为定作物。承揽的特征有:1、承揽以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为目的。2、承揽的标的是特定的工作成果。3、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定作人只有在不影响承揽人工作的前提下,才能对承揽人的工作情况进行指示、监督和检查。4、承揽人自行承担风险独立完成工作。从本案看,原告等为被告修剪校内的20多棵树和花坛里的花草,被告按原告的工作成果支付180元的报酬;被告安排二个工作人员指导原告进行修剪是必要的监督和检验工作,不是指挥和管理。以上二个方面符合承揽的法律特征,所以我认为本案应是承揽关系。”
黄法官和陈法官也附和着说同意彭法官的意见。叶法官和谭薇薇也在小声的讨论着。王庭长看见大家有二种意见,而且二种意见都有一定道理,觉得很难定。就对老周说:“你是承办人,你来说说你的意见。”
老周说:“我倾向于定雇佣关系,由被告赔偿原告大部分损失,原告本身也有一定过错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最后意见还是由庭长来定。”
王叔叔想了一下就说:“我还是倾向于定雇佣关系,理由就是雇佣的概念一般是指根据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的期限内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契约。传统的雇佣关系是劳务关系的基本类型。考察雇佣关系是否成立,主要看以下几点:1、双方是否有雇佣合同(包括口头合同);2、雇员是否获得报酬;3、雇员是否以提供劳务为内容;4、雇员是否受雇主的控制、指挥和监督。其中第3、4点是确认雇佣关系的核心。”
喝了一口水后又开始说:“当事人双方就雇佣与承揽的性质发生争议时,为了准确区分二者,可以综合分析下列因素后,再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认定: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3、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4、是连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5、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如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反之,则应当认定为承揽。从本案看,原告提供的是简单的劳务而不是劳动成果,也不是原告的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劳动工具也是由被告提供;原告是在被告工作人员的安排下进行工作的,受被告的支配和管理;从上面的几个事实分析我认为本案是雇佣关系。至于责任问题,我看就这样定,原告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被告有义务对原告的安全提供相应的防范措施而没有提供有重大过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说完后就站起来说:“老周,判决书你写算了,结果就按我定的那个,损失部分你自己核一下。大家散会。”散会后我跟谭薇薇边讨论边走进王庭长的办公室,谭薇薇对我说:“我还是没大明白到底是雇佣还是承揽,你给我解释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