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事黄门侍郎。
孝武帝时,为廷尉卿。及释奠开讲,瑗与温子升、魏季景、李业兴并为擿句。
天平中,除广宗太守,政有清白之称。广宗人情凶戾,累政咸见告讼。唯瑗一人,
终始全洁。转中山太守,声誉甚美,为吏人所怀。及齐神武班书州郡,称瑗政绩,
以为劝励。后授平州刺史,在州政如临郡。又为神武丞相府右长史。瑗无军府断
割才,不甚称职。又行晋州事。及还邺,上表曰:“臣伏读《麟趾新制》至三公
曹第六十六条:‘母杀其父,子不得告,告者死。’三返覆之,未得其门。何者?
案律:‘子孙告父母、祖父母者,死。’又汉宣云:‘子匿父,孙慝大父母,皆
勿论。’盖谓父母、祖父母小者攘羊,甚者杀害之类,恩须相隐,律抑不言,法
理如是,足见其直,未必指母杀父,止子不言也。今母杀父而子不告,便是知母
而不知父,识比野人,义近禽兽。且母之于父,作合移天,既杀己之天,复杀子
之天,二天顿毁,岂容顿默?此母之罪,义在不赦;下手之日,母恩即离。仍以
母道不告,鄙臣所以致惑。如或有之,可临时议罪,何用豫制斯条,用为训诫?
恐千载之下,谈者喧哗,以明明大朝,有尊母卑父之论。以臣管见,实所不取。”
诏付尚书。三公郎封君义立判云:“母杀其父,子复告母,母由告死,便是子杀。
天下未有无母之国,不知此子,将欲何之?既于法无违,于事非害,宣布有司,
谓不宜改。”瑗复难云:“局判云‘母由告死,便是子杀。天下未有无母之国,
不知此子,将欲何之。’瑗案典律,未闻母杀其父而子有隐母之义。既不告母,
便是与杀父同。天下可有无父之国,此子独得有所之乎?”事虽停寝。除大宗正
卿。宗室及其寒士,相与轻之,瑗案法推正,甚见仇疾。官虽通显,贫窘如初,
清尚之操,为时所重。领本州大中正,兼廷尉卿,卒官。赠太仆卿、济州刺史,
谥曰明。
苏淑,字仲和,武邑人也。兄寿兴,坐事为阉官,后拜河间太守,赐爵晋阳
男。及寿兴将卒,遂冒养淑为子。淑熙平中袭其爵。后除乐陵内史,在郡绥抚,
甚有人誉。后谢病乞解,有诏听之,人吏老幼诉乞淑者甚众。后历荥阳、中山二
郡太守,卒。
淑清心爱下,所历三郡,皆为吏人所思,当时称为良二千石。武定初,赠卫
大将军、都官尚书、瀛州刺史,谥曰懿。齐神武追美清操,与羊敦同见优赏。
张华,原字国满,代郡人也。少明敏,有器度。初为齐神武骠骑府法曹参军,
赐爵新城伯,累迁大丞相府属。深被亲待,每号令三军,恒令宣谕意旨。寻除散
骑常侍。周文始据雍州,神武使华原入关说焉。周文谓曰:“若能屈骥足于此,
当共享富贵;不尔,命悬今日。”华原曰:“殒首而已,不敢闻命。”周文嘉其
亮正,乃使东还。寻悔,遣追不及。神武以华原久而不返,每叹惜之,及闻其来,
喜见于色。后除相府右长史,迁骠骑大将军、特进,进爵为公,仍徙封新安。后
为兖州刺史。华原有干略,达政体。至州,乃广布耳目,以威禁。境内大贼及邻
州亡命三百余人,皆诣华原归款。咸抚以恩信,放归田里,于是人怀感附,寇盗
寝息。州狱先有系囚千余人,华原科简轻重,随事决遣。至年暮,唯有重罪者数
十人。华原各给假五日,曰:“期尽速还也。”囚等曰:“有君如是,何忍背之!”
依期毕至。先是,州境数有猛兽为暴。自华原临政,州东北七十里甑山中,忽有
六駮食猛兽,咸以为化感所致。卒官,州人大小莫不号慕,为树碑立祠,四时祭
焉。赠司空公、尚书左仆射。子宰均嗣。
孟业,字敬业,钜鹿安国人也。家本寒微,少为州吏,性廉谨。同僚诸人,
侵盗官绢,分三十匹与业,拒而不受。行台郎中郭秀相礼接,方欲荐之,会秀卒。
魏彭城王韶,齐神武之婿也,拜定州刺史,除业为典签。长史刘仁之谓业曰:
“我处其外,君居其内,同心戮力,庶有济乎?”未几,仁之入为中书令,临路
启韶云:“殿下左右可信任者,唯有孟业,愿专任之,余人不可信也。”又与业
别,执手曰:“令我出都,君便失援,恐君在后,不自保全,唯正与直,愿君自
勉。”业唯有一马,瘦死。韶以业贫,令州府官人,同食马肉,欲令厚相酬偿。
业固辞不敢。韶乃戏业曰:“卿邀名人也。”对曰:“业为典签,州中要职,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