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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妾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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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卷 第八十五章 不可理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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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都是以,以仁孝治天下,宁可为,为孝而屈法。这子为父隐,那是天,天经地义的事情,白姑娘虽然知道他公公犯,犯了罪,却不愿意告发,这,这正是子为父隐啊。”说到这里,宋知县击掌叹息道,“白,白姑娘遇此劫难,还有如,如此孝心,真,真是难得啊,难得。”

    什么狗屁逻辑?杨秋池心里暗骂,公公把自己的妹妹强奸了,自己不告发他还是孝顺,什么玩意嘛。

    杨秋池用现代的思维去思考古代的规定,当然得出狗屁逻辑的结论,其实,早在汉代,就已经将儒家经典作为裁判案件的理论依据,史称“春秋决狱”。并正式确定了“亲亲相隐”的司法原则。此后历代王朝,都延续了这个原则,并加以发挥,唐朝扩大到了“同居相隐“,就是说没有亲属关系的奴婢等,也负有相互隐瞒犯罪的义务。

    《大明律》同样规定了“同居亲属有罪互相容隐”,“弟不证兄、妻不证夫、奴婢不证主”的法律原则。儿子包括儿媳,若向官府告发父亲、公公的罪行,官府将以“不孝”罪对儿子、儿媳处以重刑。

    当然,亲亲相隐原则的适用也是有其例外情况的。由于亲属相隐的理论基础在于“孝”,而根据儒家理论,封建社会的最高利益自然是臣民对君主的“忠”,那么,当忠和孝发生冲突的时候,只有舍孝而取忠。因此规定:“谋反、谋大逆、谋叛,此等三事,并不得相隐。故不用相隐之律。”也就是说谋反、谋大逆、谋叛三种罪,不能隐瞒。(谋反和谋叛都好理解,这个“谋大逆”的罪名,是指破坏封建皇帝的宗庙、陵墓及宫阙的行为。)

    白素梅亲眼目睹了殷老头奸杀自己的妹妹,这个罪不属于三种例外的罪名,所以,她有义务隐瞒,这种义务不单单是家丑不可外扬的道德义务,更重要的,是一种法定的义务,这种义务如果违反,一方面会被当时的道德伦理所不齿,另一方面,她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白素梅才一直不肯说出来,但是,殷德不相信白素梅会坚守这个秘密,由于这涉及到殷老爷子的声誉进而涉及到殷家的安危,殷德才下决心杀人灭口。

    而白素梅为什么不说殷德掐自己的事情,是也是古代纲常伦理的要求,《大明律》甚至把它规定为一种法律责任“妻不证夫”,另外还有一个原因,那就是:如果她说出殷德,就必然要说明殷德为什么要掐她,这样就不得不说出殷老爷子奸杀白小妹的事情。

    为了守孝道,包括严守妇道,履行法定的义务,白素梅才不得不把妹妹的死放在一边,坚守着这个秘密,但她的行动并没有打消殷德的顾虑,还是买凶让洪老大他们帮自己杀人灭口,这才引出这场更大的杀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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