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主义与二十一世纪 第五章 资本主义思想体系之形成
的状态里,公众的权力还没有产生,既无政府,则无法律,既无法治,即谈不上公平。在作战的情形下,只有力量和欺诈才能算数。可是其后果是:“在此条件之下不能产生工业,因为成果无保障,于是世界上也没有文化,也没有航海交通,也没有海运货品,更没有宽敞的建筑物,也没有运输工具,因为这些东西需要大规模的武力支持。因此也无法产生关于地球上的知识,没有计时的才能,无美术、无文学、无社会。最可怕的则是无边际的恐惧,和凶死的危险,人类的生命只有孤独、穷困、卑龊、粗暴又短暂。”
人类的历史真的经过如此的一个阶段?为什么没有如此的记载?我们如果提出这样的问题,可谓没有掌握霍布斯的用意。他的全盘设计,可以说就是要否定历史经验。17世纪英国的纷乱,归根究底出于社会之进展突出于历史之外,以致无成例可援。国王之作风固然违法,议会里的长老会派和克伦威尔军中的独立派提出的种种办法也缺乏传统习惯之支持。既要再造政治体系之理论,则不妨针对时间,模仿自然科学作社会科学之蓝本。其书之名称为巨灵,虚构之人,可见得他一直以自己的想象力和逻辑作论说的根据。霍布斯写作的最大长处,不在其人本主义(humanist)的情景,而是在其提出改造时要求的贯彻到底。他既以人类的自私作政治生活之基点,其负因素也先要负到极端,然后其积极性才明显而有力量。
《巨灵》中提及人民因要避免惨死和无边的恐惧,才以一种社会契约的方式组织国家与政府。每个公民放弃部分原本的无限自由,所谓国家因此而产生。国家最高主权授予一人或一群人,此即“巨灵”。他(或他们,下同)不是国民公约的签字人,而是执行者。他接受全体人民(只要过半数同意即可)的嘱托,代表他们以集体之性格对付个人。他享受了最高荣誉的头衔,也有无可分割的立法权。他的旨意成为法律,而本身不受法律限制。因为他的任务在于维持治安,所以必须具有判断各事之能力及解释各事之权威。这样的安排一经定妥,即不能更改,而且永远有效。
表面看来,这种说法似乎前后矛盾。这一方面是由于著书人之古怪性格。霍布斯不顾人之出尔反尔、瞬息变化的个性,而在一个局势飘摇国事没有着落之际硬要把国家社会之组织写成科学,所以《巨灵》每字每句都是坚定的毫不妥协。可是仔细看英文sovereign一字,原来是最高主权人,经他一说起倒成了一个总经理。“他不可能伤害下属之任何人,下属也不当指斥他为不公平,因为他受兹人之命行事,不可能又伤害兹人。”这样的一个最高主权人要不是像日后之英皇、英后,在处理公众之事时丝毫不表现各人个性及本身利益,即像代议政治成熟时之议会,它本身即系一切生命财产之集团,于理也不能侵犯其生命财产。作者虽强调国家主权人之意志即成为法律,这却不是说立法可以仓卒为之或恣意为之。他的书中又有一节提及:“民法与自然法(naturallaw)并非二物,它们不外为同一法律之两个部分。其为成文法者为民法,其不成文者为自然法。”他又写出:“法律颁布于人间,没有旁的用意,只不过限制某些人原始之自由,使他们不伤害旁人,而能互相合作,对付共同的敌人。”这句话表示立法总是将一个负因素加诸一个负因素之上,是不得已而为之。如筑堤原为防止河水之泛滥,当然不能随处乱筑。国家最高主权人在人民,授权委托他办事时必早已明了此宗旨。所以他既要防止过度的使用自由,又不能过度的防止。他本人在立法上之自由,乃技术上之自由,他可以在很多细微末节上把规章订好。
国家体制订定之后,不得任意改变,也是基于既称宪法则不得朝令夕改之意。人民有服从最高主权人之义务,后者相对而有保护他们之义务。这保护力量失效之时,也是服从终止之日。如果最高主权人放弃他的政府,也不留下继承人,则国家解散,全民恢复到以前的绝对自由或无政府状态。这样不正常之事当然不能令之经常发生。除了这些条件之外,霍布斯也提出有野心的英雄人物、庞大的专业市镇,和专利铸币也都是国家之虑。所以纵使他书中写下很多绝对而肯定的字语,他政治哲学上的重点仍是放任政策。这一点早经不少有识之士指出。一个现代学者写着:“霍布斯轮廓鲜明的个人主义使他的学说成为当日最有革命性的哲学,他之赞成君主制度,不过是表面文章。”
《巨灵》的作者不容许教皇和僧侣与国家最高主权人分权,他指出神权由于人类的迷信,但宗教也不能完全不要,它可以导人为善。只是崇拜的仪式由国家指定,国民在形式上都要依样奉行,他们心目中信与不信,是自己的事。“信心系神之所赐,凡人也无法以赏罚而增益之。”所以霍布斯论宗教时属于“伊拉斯图派”(Erastian),亦即宗教没有本身之价值,教会只替国家服务。
霍布斯是否为资本主义的急先锋和创始者?这也要看我们给资本主义的定义而定。如果我们认为资本主义纯系一种思想上的系统,其范围不过是一种意识形态,甚至像有些学者的主张,资本主义以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