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的民营资个整体概念,是一个阶级或阶层,必须从其整体的演变考察,以后进的人有罪而上溯为原罪。不符合基本的逻辑。
这些有罪看来源于官僚、官商以及他们的同盟者,并不是真正的民营企业,而民营资本的民间性决定了真正的民营企业才能够代表了民营资本的本质,因此,从本质上来说,这些有罪的私人资本不能代表整个。民营资本有罪,更谈不上民营企业有原罪。
那些有罪者转为民营资本后。基本属于官僚辞官后或官僚亲系人员利用政府力量从事生产和贸易类型,和本非官僚及其亲系人员但与官僚及其机构结成同盟并借助于政府力量从事生产和贸易的类型,虽然在资本量上十分巨大,但不等于在人数上占着民营资本的决大多数。
事实上,国内的民营资本人口更多属小商贩小加工业主小企业主。因此。少数人口有罪尿执丁水全部人口有罪。
这些罪主要不是他们在成为民营资本时犯的,而是主要在作为官僚时犯的。
从这个角度说,他们的罪不是民营资本的罪,而是官僚资本的罪,作为民营资本应该是无罪的。如果因为他们的前身是官僚,是做官僚时通过犯罪积累了资民营资本行列,而称之为原罪,这等于说伪军投诚、起义并改编为八路军后,指称八路军就此有了汉奸原罪一样荒唐。
不能否认民营资本的一些个体会是有罪的,比如通过制假贩假积累资本者即是,但个别人的有罪不能等于民营资本整体有罪,这就好象有工人犯罪不等于工人阶级有罪,有农民犯罪不等于农民阶级有罪一样。
指称私人资本有原罪的另一说法,是不分青红皂白地判断他们从来就有严重的偷逃税行为,这显然是一种粗陋的缺乏理智的指责。一切具有自主地位的资本,其基本的目标总是利润,而具有实际意义的利润总是税后利润,因此,他们无不会设法减少自己的税收支出。
正因为这样,税种设计和税率调整才成为一个国家基本的经济权杆之一。
当国家税种和税率一定并不可减免时,减少税收的基本途径有两种:一是合理避税,一是偷逃税。合理避税涉及复杂的经营技巧和会计技术,既是合理的也是合法的,不存在是否犯罪的问题。偷逃税则是非法的,但只有当偷逃税额达到一定数量时,才构成犯罪。
合理避税是一种普遍现象,可以认为,任何不懂得或不尝试合理避税的经营者,都不是合格的或有资格的经营者。较之合理避税,偷逃税总是少数的现象。
问题在于,政府基于财政利益。并不鼓励和支持合理避税,也缺少对合理避税的研究,面对普遍的合理避税事实,在观念上一律斥之为偷逃税,甚至,有时也会对合理避税按照偷逃税进行处罚,造成了国内普遍偷逃税的假象,并形成了强烈的经验舆论,而舆论的矛头则又被无理地引导到了民营资本头上。
事实是,由于政府机构的日益臃肿、公务员的中产阶级化和贵族化。首长期热衷于各种形象工程投资。从而导致财政越来越陷入赤字陷阱。因此,政府对税金的征收也是越来越强化。
税入增长超过国民经济增长,反映了政府对企业的税收压迫。
私营企业长期的被歧视地位决定了他们面对高额税收时,必然处于企业界的最弱者地位,同样金额的偷逃税在国企、集体企业、外企一般不会受到刑事追究,在私企则自然会跟进刑事追究。
虽然私企因为偷逃税受到刑事追究的绝对数量并不多,但因为国企、集体企业、外企偷逃税很少有被刑事追究的,因此,就进一步造成了都是私企偷逃税的社会假象。
由此可见,对中国民营资本从来就有严重偷逃税行为的判断,是建立在一种假象事实上的社会舆论,是一种被误导的舆论。
政府高层对于河北一号文件的争论也持续了好几天,大家吵得口干舌燥不可开交,最后终于是统一了意见。认为这个文件的推出不合时宜。
事实上,这个文件的推出,跟目前高层正在进行的宏观调控也有些冲突,中央政府方面是要对大额度投资进行调控的,而河北方面的这个,文件,表面去是对于民营企业的有待,但是实际上则是为一些大型官僚资本松绑,以期获得回报性投资。
按照统计数字来看,去年河北的民营经济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巫3%,比淅江低旧个百分点。比江苏低旧个百分点;淅江私有企业的户数是河北的23倍,江苏是河北的32倍。
因此河北经济要有大的发展,必须在发展民营经济上有大的突破,这一点,省里领导的认识非常清醒。
用他们的话说,发展民营经济除了在资金、项目上给予一些支持外。更重要的是给予民营经济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公平的竞争环境。对政法机关来说,打击违法犯罪,不分内资外资;保护合法权益不管什么成份,决不搞政策歧视和差别待遇。对民营经济的合法权益,要理直气壮地保护;对侵犯民营经济合法权益的事情要坚决予以纠正。当然,如果民营企业有违法犯罪行为,也要依